十九信条(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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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条(1911年)

2006-4-21 11:41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