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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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1月3日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称《宪法信条》。清王朝在武昌起义后为挽救危局而颁布的修改宪法的谕令。1911年(宣统三年)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削除皇族特权。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授意资政院草拟改宪的“十九信条”并于同年11月3日批准颁发。表示要“宣誓太庙,以资信守”。主要内容有: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听由国会议决;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皇权虽有部分削减,但仍规定皇位世袭,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并统率海陆军。于民众权利未有涉及。颁布后未能挽救清廷覆亡的命运。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