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33:38

关于死刑的几个问题

    我不是想写论文,只是把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和体会总结一下。

 

    一、 死刑从无到有。
    人类从野蛮进入文明以后,在死刑问题上,第一步是从无到有。至于死刑是如何产生的,有各种观点,意义都不大,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从原始复仇发展出来的。其他还有战争说,禁忌说等。由于死刑出现得较早,基本上都要早于文字的出现,因此,虽然有人论证死刑出现的具体年代,但都不太具有说服力。跳出原始复仇的概念,真正的死刑应该是在统治权力形成后出现的,或者说是伴随着政权的形成而出现的。
    四大文明古国的早期历史中,都有较多的死刑记录。但这不代表野蛮,只能说明文明形成较早,法制成熟较早,文字记录比较丰富。欧洲一旦摆脱愚昧,从古希腊开始便立即有了死刑的法律。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灭掉的时候,罗马本身是有复杂的死刑制度的,但是,当时的日耳曼人居然没有死刑制度。这一现象不代表日耳曼人的先进,只能代表其野蛮。因为当时的日耳曼人连文字都没有,当然更没有成熟的法律,也就不会有死刑的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死刑制度的罗马帝国,杀人还有一定的规范,而日耳曼人杀人则没有规则和约束。

 

    二、文明早期死刑都泛滥
    四大文明古国早期死刑都很多。死刑泛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死刑罪名多,二是死刑方式多。中国早期历史中有较多关于死刑的记载,是因为中国的历史一直延续下来,没有中断,历史记载的材料比较丰富的缘故。其它几个古代文明都没能延续,历史记载也湮没不清,因此,很少能找到类似中国商代“炮烙”之类的确切记载。
    死刑罪名多首先是因为法律详尽的结果。中国确切的文字记载历史从周朝开始。周朝说更远的夏代有200种死罪,是不是可信很难说。周朝自己则有500种死罪,应该是可信的。比较一下,古希腊早期刚有法律的时候,死罪则没有限制,任何犯罪都可处以死刑,这种现象直到梭伦立法后才改变。19世纪初期的英国,死罪名目也有270多种。
    死刑罪名多其次是因为把死刑当作重要手段的结果。在法律严格划分了不同的罪名后,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古代和现代很不一样。世界各地在历史上都有相当长的时期,主张采用重刑,而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例如在18世纪的英国,有些死刑罪名令人不可思议,比方说流浪汉如果三次被抓住,则不需要理由就可判处死刑,这可能是当时英国人限制盲流的措施。当时的英国,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谋杀。

 

    三、 死刑方式多的原因
    人类早期的死刑出自一种报复原理,最简单的就是杀人偿命,这个信念在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存在。这种报复原则有一种对等的心理,容易导致死刑方式五花八门。以杀人罪来说,杀人犯的手段各种各样,报复杀人犯的手段根据对等的关系,也就多种多样。比方说,用刀杀人的,死刑也用刀;掐死别人的,死刑也用同样手段等。有时候,这种对等原则很荒唐。例如在40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甲某杀死了乙某的女儿,法律规定乙某可以杀死凶手甲某的女儿,而不是凶手本人。
    死刑方式多还有一个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权力下放。例如古代希伯来法律规定,无辜遇害的死者家属可以自行复仇;雅典刑法规定,女眷被强奸或与人通奸的,主人可以自行将对方男子处死等。这样的法律都造成死刑手段不能统一,每人按自己的意愿执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应该说,中国是较早将杀人的权力收回到最高权力的国家,因此也是较早明确合法死刑手段的国家。再加上中国历史记载的丰富和准确,这种本来代表先进文明的做法,反而被某些人说成是从文明诞生就很野蛮,只能说这些人头脑不清。打个比方说,一个人每天真实地记日记,另一个人根本不识字。两个人做同样的事情,结果日记成为了罪证,不识字的家伙反到变成清白。

 

    四、合法的死刑方式。
    汉朝与古罗马的历史时期大致相同,汉朝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只有三种,而古罗马有十种以上;与唐朝对应的是欧洲中世纪,唐朝法定的死刑手段只有两种,而欧洲中世纪的死刑手段数不胜数,各个国家加上教会,各自都有自己五花八门的合法死刑手段;宋朝死刑的法定手段两种,元朝两种,明朝三种,清朝最初只有一种,后来增加了几种。
    如果纯粹从法律层面上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比资本主义革命之前的欧洲要先进。但是,中国的皇权体制经常造成法律制度的破坏。虽然中国各朝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手段并不多,然而,皇帝说出的话就是法律,因此,皇帝老儿一旦不高兴,心血来潮,死刑的手段就不局限于法律范围了。例如,明朝法律并没有剥皮的条文,朱元璋一怒之下,对一个贪官实施了剥皮。本来惩处贪官是一件好事,也许当时的老百姓也是拍手称快的,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那个犯人的贪污已经被人忘记,历史记住的仅仅是朱元璋的残暴。中国很多皇帝都有与朱元璋相同的做法,这是中国古代最糟糕的一部分。

 

    五、法治与人治问题。
    中国历史上,法治和人治有一个规律。在一个强大的朝代开始阶段,法治超过人治;一个朝代越往后,人治就越来越超过法治,最后崩溃。从死刑来说,每一个强盛的朝代开始,死刑手段都不多,到了朝代后期,皇帝便随意增加。除了强大的朝代之外,中国历史上还有一些分裂时期,小国林立,小皇帝众多。这些分裂动荡时期也是法治无力、酷刑丛生的主要时期。人治与法治的矛盾是中国传统文化最大的问题。
    与人治、法治紧密相关的就是死刑。有人说死刑的多寡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晴雨表,这话挺有道理。

 

    六、酷刑的理由。
    不管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古代的死刑都有大量的酷刑,而且有刻意追求酷刑的倾向。这个现象的背后有它的理由。死刑从最初的报复原则,逐渐发展,进入到一个威慑时代。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仅是对犯死罪的人的单独惩罚,而是肩负起向所有人宣传法制的责任。从普法的意义上说,严酷的刑罚,甚至有意地延长死亡时间,让大家观看,是最低成本的对法制的宣传。这个观念在今天看来是不符合人道的,但是,古代世界各民族都是这么做的。
     顺便说一下法制的社会成本问题。古代社会制定和行使法律都有一个最低成本的考虑。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后,这个问题几乎很少考虑。例如在美国马里兰州,毒气室的行刑费用高达700万美元,而拘禁一名犯人40年,也只需要56万美元。美国电刑的执行费用在300-600万美元之间。英国和德国曾经考虑引进美国的电刑,但是他们最终认为,花这么多钱,犯人死亡的速度并不比用刀来得快,也就是说,电刑不见得更加人道,因而最终没有引进。

 

    七、减废死刑问题。
    废除死刑是从减少死刑开始的。中国关于周朝以前的历史大多都是后人所写。在关于夏朝的一条法制原则时,后人写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这一原则在周朝被明确,从而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比如说初犯一般不判死刑。
    全世界最早提出减少死刑的人是汉高祖刘邦,他曾经提出,除了杀人罪之外均不得执行死刑。虽然这个政策实行的时间很短,几年之后刘邦自己就开始以各种罪名杀人,但是,刘邦确确实实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死刑罪名缩小到最低限度的人,只有一个死刑罪名。
    中国历史上另一个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的是唐高祖李渊,他只保留了四个死刑罪名。这个政策一直延续到唐太宗李世民晚年。武则天当政后,死刑在唐朝才开始泛滥,这与武则天一个女人当皇帝有关。

    而全世界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是中国,时间在1300年前的唐朝。那个与杨玉环悱恻缠绵的唐玄宗就下诏废除了死刑,到安史之乱后,又恢复了死刑。与唐玄宗差不多的年代,日本受此影响,也废除了死刑。
    欧洲减少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手段、统一死刑手段大约是在启蒙运动之后开始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早期,严刑峻法始终是欧洲主流,其中英国是典型,有一个13岁的孩子因为偷墨水也被判处死刑。英国后来崛起成为世界最大的帝国,同它严酷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关系。沿袭英国法律的美国,至今还是死刑手段最多的国家。

   

    之所以要花时间讲一下我对东西方死刑问题的体会,是想力所能及地告诉大家:古代中国决不是最残酷、最野蛮的国家;中国人也决不是最残酷、最野蛮的民族。这个观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严重偏见,中国人应该先从自己开始,改变这个偏见。


    关于死刑的话题说完了。以后尽量不再说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