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沉迷网游最终自杀 游戏开发商该不该负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0:37
本期话题
张敬
参加此次律政雄辩的有
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凯、
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山、
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卿文、
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廉立、
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雪静、
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昆
■新闻点击
2004年 12月 27日,本市塘沽区 13岁男孩张潇艺因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从 24层高的楼顶上一跃而下,去追寻网络游戏中那些虚幻的英雄朋友。他在事发现场留下了 4封遗书和一份 8万字的网络游戏笔记《守望者传》。
2005年 11月 16日,中国经济导报社网瘾防治中心主任张春良代张潇艺父母将诉状递交到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备起诉该款游戏的开发商。他同时表示,接下来,他将代理全国 20多个家庭、 63位网瘾少年家长,向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发起一场公益诉讼。
从少年的遗体上,警方找到 4份绝笔,上面写着:“我有 3个知心朋友———尤第安、泰兰德、复仇天神,我要去追寻他们……”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医学治疗中心主任陶然说,自杀少年患的是“网络成瘾综合征”。医院开出一份医学证明:张潇艺曾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因长期沉溺网络游戏最终导致自杀。据了解,这次张春良代表张潇艺父母起诉张潇艺死前在网吧所玩游戏《魔兽世界》的开发商———暴雪娱乐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开发的该款游戏具有致人成瘾的内容,与受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赔偿。可同时也有人认为,那么多人因烟酒而死亡,那么多人酒后驾车而出事故,都没有因此而追究过烟酒制造商的法律责任(假冒烟酒除外……),那么为什么因为死者生前玩过一款游戏却要追究游戏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呢?因这件事起诉暴雪是根本不会有胜诉的可能的。那么青少年沉迷于网游,游戏开发商到底该不该负责?
□廉立:状告网络公司原告很难胜诉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必须从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上来分析,这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我们从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开发商的游戏软件是公开合法发行的,只要没有法律禁止的色情、反动及少儿不宜的内容,就不能说是违法行为。至于该游戏软件能使人上瘾,不是构成违法行为的要素。什么东西都可能使人上瘾,尤其是网络游戏,不引人入胜就不会有商业价值,烟、酒、咖啡等都会使人上瘾,但法律并不禁止,法律禁止的是必然,而不是或然使人上瘾并严重侵害人身健康的物品,如毒品。从另一个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上看,张潇艺的自杀与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可能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排除其自身心理不健全、父母管教不严等多种原因,张潇艺之死可以说是一果多因,除非能够鉴定出该游戏软件具有必然导致玩家自杀的诱发因素,否则就不能认定开发商的游戏软件与张潇艺自杀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原告不会胜诉。
□张春山:游戏商难负法律责任
对于今天所讨论的针对青少年玩网络游戏上瘾而引发的集体诉讼问题,我觉得应当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从社会效果上看,此举或许有利于引起社会各界及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游戏给青少年造成的现实危害引起高度重视,进而具有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国家立法进程、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氛围的积极意义。
但从法律效果上看,此举要想实现诉讼目的,则难以克服诉讼主体、行为及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方面的障碍。
就诉讼主体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及被告资格都有明确规定,即: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要明确,诉讼请求要具体。而本案原告众多,要确定这些人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很困难的;在被告方面就更是如此了,从游戏软件的开发制造者,到游戏网络的运营者,再到网络终端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等等,都可能成为被告,但又很难确定究竟谁是直接责任人和根据什么认定共同责任人。就行为及因果关系方面来说,要想证明被告行为的危害性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更加困难了。就目前的情况看,并不存在网络游戏有法律禁止内容的情况;虽然网络游戏终端的服务提供者(网吧经营者)可能存在违规经营等情况,但这也只属行政管理范畴。就法律依据方面来说,网络游戏各个环节的运营商对于因玩网络游戏而上瘾的原告该负什么责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能够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沉迷游戏的青少年,网络游戏商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就如同对于比网游玩家人数更多的“酒鬼”们来说,酒商们也是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的。
□刘卿文:规范网络市场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从律师角度出发,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点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感,这将是杜绝事件发生的根本所在。网络游戏商家并不是在设计网络游戏时没有预见到网络游戏将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是基于对利益的倾向使他们放弃了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只为眼前利益。
其次,加快立法进度,发挥国家管理职能,建立经营者基本规范体制。光靠商家的自觉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国家力量是保证,本次事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规避也是因为国家强制力的事前措施没有做到位,存在很多空白点。
再有,孩子沉迷网络,教育部门、学校和家长都应该承担责任,孩子的健康成长靠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教育机构的正面引导,将责任都推卸到网络开发商身上也不是对孩子负责的做法。
总之,避免不良网络游戏对孩子产生不良后果,光靠对该种行业的打压是不够的,也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规范网络市场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邱凯:游戏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游戏是一种商品,其本身并不构成伤害行为。
而消费者在使用商品,也就是玩游戏的时候是否遭受到侵害,要看游戏的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具体到本案,要看游戏的内容是否含有引诱、教唆游戏者自杀的内容,或是含有精神伤害的内容。同时,若要追究游戏商的责任,还要看游戏的内容和游戏者自杀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使游戏会给游戏者造成负面影响,那这种影响是否构成侵害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标准,即是不是绝大多数游戏者都会因此而自杀。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上述条件都不具备。因此,游戏商在法律上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社会秩序,对遭受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有着一定的调整范围,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解决青少年的网络问题需要家长、老师、学校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是和家长的教育、学校的管理分不开的。同时,政府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青少年的网络活动,如今推出的网络实名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王建昆:游戏开发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我认为,本案胜诉与否并不重要,目的在于引起社会的关注及立法者和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发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如果给社会带来危害,必将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大多数开发商已经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如蜗牛公司在其开发的《航海世纪》游戏里主动加入了疲劳系统,来减轻游戏的成瘾性,还对游戏里恶意的 PK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以减少玩家之间的暴力砍杀行为等等。
□戴雪静:网游公司存在一种间接的故意或过失
我认为,对于不良网络游戏引发的民事赔偿无疑是一场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赔偿金,而是抓住极具代表性的典型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促进法制的完善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从而解决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矛盾的方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个诉讼到底能有什么样的结局呢?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似乎是有了,但张潇艺的死亡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引发的呢?这又需要下一轮的论证:首先,确定行为的违法性。我认为如果能从这些不良网游中发现暴力、色情或是其他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不利的因素,那么证明这些人行为的违法性还是有事实依据的。其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本案张潇艺的确是在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网游的威胁,这种不健康的心态诱发了悲剧的发生。应该说损害事实是存在的。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较有争议的地方,我认为如果单纯从不良网游摧残了青少年未成熟的心智来说,这是必然的一种因果关系。那么死亡,尤其是自杀,这种行为是否与不良网游之间有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还需要根据该网游的内容来分析。另外,行为人主观上也有过错,这就包括着故意和过失,我认为无论是谁,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将游戏开发出来受到欢迎就意味着利润,那么这种利益的背后,他们在忽视或回避着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应该说,他们没有负担起这份社会责任。从正常的思维来看,他们应该在大量悲剧发生后才能对此有所认识,但是目前没有去制止它的发生,应该说是存在着一种间接的故意或过失吧。
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