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清代私刻《明史》案无需“非法经营”入罪(南方都市报 20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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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刻《明史》案无需“非法经营”入罪

类别:人文历史   浏览量:27   版次:TM05   版名:南方评论 历史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9-12
作者:十年砍柴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浮世阅史

    ◎ 十年砍柴 资深网友

    庄廷鑨私刻《明史》案,后来被史家称为“清初文字狱第一案”。案发时为康熙二年(1663年),满清入主中原的时间还不到20年,明朝遗民思念故国、反感异族统治者的情绪还时隐时现。这个案子牵连甚广,用“血雨腥风”形容之毫不过分。其罪状乃“诋毁本朝”“大逆不道”。

    当代作家李国文在《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中评论道:“修史一事,新政权是很忌讳的,官方早于1645年(顺治二年)就设立《明史》馆,固然是为了总结前朝的成败得失,更主要还是为了新政权御临天下,一统江山的需要。作为外族统治者,如何抹去残酷屠杀的可耻记录,如何修改对于自己以往的不利记载,如何证实其统治中华的合法合理,这一切,绝对要求舆论一律的。因此,私人治史,自说自话,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当风险。”

    这件案子,用今天的话简言之,就是:一个有点人生追求的财主不幸因言罹祸。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浙江乌程南浔镇的富家少爷庄廷鑨,曾是入国子监的贡生,但因19岁那年患病而双目失明,科举的梦自然就破碎了。回到老家后,他不愿饱食终日等死,想干一件扬名后世的大事。三不朽的“立德、立功”基本上没戏了,唯有“立言”一途。恰好,他的同乡、明天启年间做过重臣的朱国桢辞官后,收集大量资料,编撰了一套《明史》的未定稿。等天崩地解、政权鼎革后,朱家败落,其子孙想将祖先的稿本———即现在所说的著作权以千两银子出售。庄少爷觉得有便宜可占,建议父亲朱允城买下稿本。父子俩商量一番,再聘请18位名士一起来为这部未定稿修补、润色。在修史过程中,庄廷鑨去世,痛失爱子的父亲庄允城接着完成了儿子的未竟事业,并聘请当过南明礼部主事的李令皙作序。耗时费钱的史书终于在顺治十七年(1660年)冬修撰完毕,定名为《明史辑略》。为纪念儿子,庄父将庄廷鑨列为总纂,自己列主刊,其他18位参编人员为“编委会”成员。然后请当地最好的印刷工匠印发此书。印好后,庄允城将一部分《明史辑略》送给亲朋好友,一部分书运往各处出售,定价为每部六两银子。该书立刻受到市场的好评,一下子就成为畅销书。

    世上从来不缺《水浒传》中告发宋江题写反诗冀求起复的黄文炳这类小人———从朝廷的角度来说,算是“忠臣”。做过浙江督粮道的李廷枢和坐过归安知县的吴之荣因贪腐被削职查办,坐了六年的大牢出来了。两人不死心,常在一起商议如何东山再起,那个时代最好的方式无非检举大逆而立功。这下,《明史辑略》算是给瞌睡虫送上了枕头。李廷枢买了一套书,拿给吴之荣看,吴之荣一翻,大喜,里面许多“犯忌”的内容,如满清定都北京后仍然奉残存西南的永历政权为正朔,直呼满清的龙兴之主努尔哈赤的名字,流露出将满清看作狄夷的轻蔑。如获至宝的吴之荣向浙江当时文、武两大最高官员———浙江巡抚和杭州将军告发,而得知此事的庄家,很快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用钱摆平了此事。并以最快的速度将犯忌的内容全部修改,推出了“洁本”《明史》,覆盖了市场,并尽量将惹祸的第一版收回。但不甘心的吴之荣干脆拿着第一版,跑到北京告御状。当时康熙还是个登基不到两年的小孩,掌国柄者为鳌拜等四位顾命大臣,鳌拜正想杀人立威,威慑天下不服气的汉人。这下一告就准,《明史》案立刻成为国字第一案,朝廷派大员南下办案。此案的结果残酷之极,70余人以凌迟、大辟等野蛮的方式诛杀,1200多人受到牵连。庄家和作序的李令皙整个是灭族,死去的庄廷鑨被挫骨扬灰。其他列名编委的也处以严酷刑罚,连刻版的、印刷的工人,以及资助这项工程的士绅、藏有此书的家族,一一受到牵连。

    如果以今天的视角来看此案,庄家私自出版、销售出版物,牟取暴利,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嫌疑,本可以用“非法经营”入罪。但在帝国时代,老百姓为牟取经济利益的经营行为,即使扰乱市场、影响民生,只要不对统治者的地位产生影响,都是细枝末节,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再说,当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书号、刊号,明末民间自发印书出售很正常,如“三言二拍”就是这样流行的。而一旦涉及到“诋毁朝廷”、“谤君非圣”,情节再轻微也是大罪。所以,深文罗织者当然不会在“非法经营”上面做文章,而是一下子就上纲上线到政治的高度。这种作法,在中国是有传统的,最早提出理论支持的大约是韩非、李斯这对师兄弟。始皇帝一统天下后,李斯上书提出建议:“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帝国时代以言论入罪,其政治逻辑是自洽的。因为那时候立国的法理不是主权在民,而是皇帝受命于天,天下是皇帝一家的,所有人是皇帝的子民,所以不可能有类似宪法35条那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攻击皇帝和朝廷,当然就是大罪。何必要在其他的罪名上劳神费力? http://gcontent.oeeee.com/2/6f/26f5bd4aa64fdadf/Blog/4bf/532062.html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0-09/12/node_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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