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籍贯回避:中国古代的异地为官(南方都市报 2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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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回避:中国古代的异地为官

类别:人文历史   浏览量:44   版次:TM05   版名:南方评论 历史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6-20
作者:十年砍柴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浮世阅史

    ◎ 十年砍柴 资深网友

    明清两代,每到三年一次的会试、殿试结束后,中试者总是江浙一带的士子最多。除一甲的状元、榜眼、探花笃定进翰林院外,籍贯在江浙的二、三甲的进士,喜忧参半。因为除了少数进翰林院或部分分发到六部、都察院、内阁外,相当一部分必定派到各地当知县。

    人常说,知县乃“百里侯”,所谓“灭门的知县”,照理说做知县那种成就感胜过在首都做一小京官。但江浙新进士被派往西北、西南偏僻之地当知县的可能性极大,如此既没有多大的油水,而且远离中枢,升迁较难。而陕、甘、滇、黔等贫困地区中进士的士子,则被派往江苏、浙江、江西、湖广等富庶之地当知县的概率极高。

    这种“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状况之所以出现,乃是中国帝制时代从汉代就实行的官员“回避制度”使然。“回避制度”在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其中籍贯回避最为普遍,历史也最长。

    为什么这样的回避制度诞生在汉代,而非在先秦时期?这要从秦汉以前的“封建制”和秦汉以后的“皇权制”两种政治制度的差别说起。

    周室代商,分封天下,这是真正的“封建制”,即“封土地,建诸侯”,年少的成王用桐叶做道具,将弟弟唐叔封在三晋之地,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典故。封亲贵勋臣,乃是一种责任承包制,将某块土地连带上面的百姓打包承包给某位诸侯,诸侯只要恪守尊王攘夷的义务,其辖区内的事务,天子并不过问。同样,在一个诸侯国内,国君又把土地和人民分割,转包给下面的大夫,在大夫的封地内,同样是独立王国。如晋国的赵城一带是赵氏的封地;鲁国“三桓”(即孟氏、叔孙氏、季氏)三大族的封地内所有事务,鲁国国君根本管不着。

    这种“封建制”下,无论是诸侯还是大夫的职位,都是世袭的,在封地内,实行的是一种熟人政治,君臣关系、主仆关系世代沿袭。地方官根本谈不上籍贯回避。这种制度对统治者而言,最大的弊病是地方势力坐大,大国不把周天子放在眼里,而诸侯国内的大族又不把国君放在眼里,赵、韩、魏三家分晋,是违背礼法的犯上之举,已经没什么权威的周室不得不对既成事实予以承认,便是典型的例子。

    秦统一六国,废除封建,实行郡县。派郡守、县令去管理地方,这就是“流官”,管理的职位不能世袭,任命权操纵在朝廷之手。先秦时期管理地方的诸侯、大夫从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孙公司老总一下子沦落为总公司派往各地的高级打工仔。“千年犹行秦政法”,这种从上向下授权、强化中央集权的路子,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那么,皇帝作为整个国家的大东家,天下江山与子民都是他的私产,如黄宗羲《原君》所言:“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既然把天下视为一家一姓之私产,而地方官只是东家派到各地的“牧羊人”,那么提防雇工偷牛羊、占老板家的便宜,是每一个东家最为注重的大问题。中国古代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血缘、地缘在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那么,在皇权制的政治构架下,籍贯回避制度的实行,是必然的结果。

    秦短命而亡,还来不及弄出一整套官员籍贯回避的办法。汉承秦制,到了汉武帝,国力强盛,统治也趋于稳固,于是,在武帝朝开始有了包括籍贯回避在内的任官回避制度。东汉桓帝时,中国有了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史弼为例,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他的妻子娘家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请求回避,便被调任为平原相。

    明清时期的官员避籍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洪武四年规定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把全国地方官任用划分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洪武二十六年,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必须避籍。尔后更加明确,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这一制度被满清统治者继承并发扬光大,康熙四十二年,清廷在规定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以内之州县也不得任职。任职地虽非本籍,若有五服内亲属迁至该地聚族而居业已成村,因为是其属下百姓,也应回避。

    应当说,避籍制度对强化中央权威、防止地方势力坐大、防范地方官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看到这种作用相当有限。这种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那时候诸多的政治弊病,特别是官员的腐败,无非逼着官员不断提高以权谋私的技巧而已。比如汉代后期,看到地方郡守势力太大,便从中央派出刺史来巡查、监督之,刺史本是一种监察官,是为防范地方势力而特意设计的职位,但“屁股决定脑袋”,代理人因为利益关系而损害东家的利益是一种规律,到后来,各州刺史成为割据一方的头目;唐代的节度使后来亦是如此。黄宗羲在《原君》中一针见血指出:“(皇帝)既以产业视之,人之欲得产业,谁不如我?摄缄縢,固扃鐍,一人之智力,不能胜天下欲得之者之众,远者数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溃在其子孙矣。”

    和避籍制度比较,现代民主政治正是一种“熟人政治”,选举时,候选人为什么要竞选?就是推销自己,让选民熟悉、了解自己,选民在对候选人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作出选择。因此,一个县的选民选本地人当县长,一个市的选民选本市人做市长,乃天经地义。被选出的行政长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对服务居民、保障地方安全更为有利。

    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若能真正保障主权在民,那么帝制时代官员籍贯回避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根本不是个问题。因为官员不是朝廷派来看管老百姓的雇工,而是公民自己选举出来的管家,那么,一个地区的官员几乎是全天候处在选民的监督之下。若官员贪腐,选民可以就此向议员反映或者告知媒体,而议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一定会向当地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而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媒体能自由地报道“黑幕”。如此,还用什么官员异地交流和籍贯回避?上一层级行政当局也无权让下一层级行政当局之间搞交流和回避,人家是当地选民选出来的,上级凭什么让人家到另一个地方去做官?

    主权在君的帝制时代,皇帝想防止所有替他放羊的牧人不偷羊,几乎不可能。而主权在民的现代社会,人数占绝对优势的选民,就能看住请来的管家,因为选民们有制约管家的绝招:可以用选票换一个“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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