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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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建设

 

 

 【摘要】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可以成为激发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党的整体活力;有助于保证绝大多数党员权利的具体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要从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关系与政治行为等对党员主体地位进行思考;要从党员素质、选举制度、领导体制与监督实效等的改善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从党务公开、学习实践、党内关爱与组织创新等途径发展基层民主。

【关键词】 主体地位  党内民主  建设路径

 

党员是党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原理在党的建设上的基本要求,就是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长期以来,各级党员干部和理论工作者以不同的视角,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做出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终于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①]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在党的建设理论中不断清晰与凸显。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党建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创造党内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党的现代化。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助于发展党内民主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才有意义,反过来,只有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民主才可以实现。

1、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可以激发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基本要素,是与党息息相关、密切相连的。只有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价值才会得到实现,主体意识才会得到增强,党员才会自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如果党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党员在党的事业中不是以党的主体出现,而是以党的客体出现,那么党员就不会把自己当作党的主人,就会仅仅局限于听党的话,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服从党的领导和指挥,这样党员就不可能自觉地履行党员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动地行使党员的权利,更不可能把党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自觉的参与其中并为之奋斗。这样,发展党内民主也就无从谈起。

2、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党的整体活力。中国共产党是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党。党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党的事业就总体而言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的所有意志、行为和活动,理应是全体党员的集体意志、行为和活动;党的工作、事业及党的建设的主体,是千百万党员。因此,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让广大党员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就能营造一个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和坦诚交流的宽松环境与良好氛围。如果党员主体地位缺失,党员变得瞻前顾后,党内就会缺少民主讨论的

氛围,就会变得鸦雀无声、死气沉沉。那么,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在党内形成。

3、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证绝大多数党员权利的具体落实。党员权利的行使如果仅仅局限于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为其创造行使权利的条件下,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就会缺失,以组织和领导决定的名义侵害党员的正当权利的现象就会出现。因此,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使党员对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敢于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批评,就既可以主动克服和解决党员的权利难以有效落实和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也可以有效防止少数党员的极端化个人主义和党权不恰当扩张等诸多不利情形的发生。

4、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由于受中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以及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期思维模式惯性的限制,长期以来党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对中国人的政治人格有着强烈的渗透力。家长制作风盛行,权力本位和官本位严重,人身依附意识弥漫就是其明显的表现。在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背景下.常常是从整体需要与组织本位出发,对党员个体价值及人格独立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党员在思想和行为上过多地被强调无私奉献,而忽视了对个人主体合法权益的体现与维护,使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这种不注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工作的思维方式,没有也不可能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转瞬即逝。因此,在当今社会,党员主体意识愈强、权利愈得到保障,党内民主的发展就愈充分,党的创造活力就越强。

、从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关系与政治行为等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

首先,从政治理念的层面看,应着力于培育党员主体性意识。政治理念是主体的政治行为的价值导向,一个没有主体意识的个体无论如何都不会有自觉的主体性行为。就党员个体而言,党员的主体意识,即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自觉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心理基础与内在动力。一方面,党员主体意识要靠教育与引导,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层面上理解党的性质、宗旨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产生对党与党员自身价值的认同与共鸣,激发党员主体意识的生成。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着丰富而有效的实践与经验,在革命年代,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了其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广大党员主体能动性的迸发,正是植根于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是激发广大党员主体意识的重要途径,赋予思想政治教育新的时代内涵,探索增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及针对性的方法,也仍然是目前党员主体性意识培养的任务与要求;另一方面,必须正视党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性质。党员主体意识是在现代化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党员除了政治人的身份外,还有着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多重角色,并且与政治人相比,社会人与经济人的特点更为基本。“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②],因此,党员主体意识的培养不能漠视其作为个体在这个事业中的成就感及个人价值实现感、来自他在实现党的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包括政治的、精神的、物质的利益)的相对满足,保持党员主体性是一个特殊的要求(或目标),这是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否则,党员主体性的保持就不可能持久,这也正是目前党员主体性教育困境的一个深层的根本原因。正视党员个体利益,寻找与党的利益的平衡点,既符合党性的特殊性要求,又体现人性的一般性要求,是目前我们培养党员主体意识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也是保持党员先进教育的一个基本思路。

其次,从政治制度层面上看,应着力于用有效的机制保证和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制度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政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正在从传统的“政治运动治党”方式转入“制度治党”的新轨道,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亦应主要依靠制度及机制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与党的十七大对党代会任期制、常任制、党内票决制的强调,体现了党在制度层上对保证党员主体地位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因此,构建以保证与拓展党员对党内事务参与权为基础的制度体系,给党员主体地位上以制度支撑,也是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权是真正最能直接表达实现其主体意愿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党组织对党员主体意愿的尊重。因此,建立与完善以选举权为核心选举制度,是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制度前提。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以党员选举权的实现为核心,积极探索包括候选人提名制度、党内差额选举制度、党内直接选举制度等在内的各项选举制度的改革,努力为党员主体地位提供制度保障,是目前党建工作的重点与突破口。

再次,从政治关系上看,应着力于处理好党内的几个关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组织领导的关系、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组织权威的关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能力的关系,这是党员主体地位确立过程中的几个重要关系,涉及到不同层面。在这几个关系中党员有着主体与客体的双重性质,这就决定了准确定位党员主体地位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诉求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党建现实,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必须用整体与系统的角度去认识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优化党员主体与其他因素的关系。还应看到,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范畴,党员主体权利的拓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在切切实实地发展党内民主的历史进程中,党员主体地位才可能逐步确立,而不可企盼一蹴而就。

最后,从政治行为层面上看,应着力于党员党内政治行为能力的训练、引导,对党内权力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政治行为就是人们围绕权力问题在政治生活中的各种活动。政治行为的不同特点会直接影响着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理性的、有序的、合法的与和平的政治行为是民主发展的基础。相反,情绪化的、无政府主义的、非法的与暴力的政治行为必然危害民主,引发民主政治危机,党内的政治行为亦是如此。一方面,应着力推进党员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提高党员的党内活动参与能力,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培养和提高党员的民主素养。通过建设性的不懈努力,监督、引导并规范党员在党内民主活动中的行为,提高其党内政治行为的能力,形成一种讲真话、讲心里话的良好氛围与秩序。另一方面,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党员对党内权力行为监督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必然逻辑,党员的监督权与党内其他监督权力相比,更具广泛性与权威性,只有党内权力行为置于党员监督和制约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力异化与滥用。因此,积极探索党员参与党内决策、政策制定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也应成为保证党员主体地位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

三、从党员素质、选举制度、领导体制与监督实效等的改善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第一、提升党员民主素质,突出党员主体意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也是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动力。党员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推动作用的发挥需要一种内在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来源,就是党员的主体意识,即源于党员对自己是党的主人的理性思考,对党的事业的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自主意识,亦即源于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自觉意识。共产党要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坚强的战斗力,离开了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精神,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强化党员的主体意识,确立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进而使党员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才能保证党的事业长久健康的发展。

党员的主体意识是在实践中逐渐生成的,经过党内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而确立和养成。运用教育手段增强主体意识,培养提升党员主体能力,是激发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着重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通过主体概念的学习,让党员明白自身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的地位,从而对自己政治身份具有清醒而准确的认识;通过主体特征的教育,让党员知晓作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有意识、有目的、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党内活动和各项事务的管理;通过相配套的系列观念引导,让党员增强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等,主动承担起党员的政治使命。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党员主体能力的培养。通过多样化的训练,增强党员自我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政治表达能力、政务管理能力等,使党员能够从容参与党内活动,成为党组织中具有独立主体人格、强烈主体意识、较高主体素质、充满活力的成员。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多层次、多角度和多渠道地转变广大党员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观念,培养与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在形成民主共识中,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营造良好氛围,逐步解决某些党员存在的不愿民主、不会民主和不敢民主的问题,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第二、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创新权力授受规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建党原则,工人阶级政党必须由党组织成员按照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共同管理党内事务,党员是党内一切权力的来源。由于我们党已经成为一个拥有7800多万党员的大党,让每个党员直接选举领导人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可行的途径就是党员把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通过选举委托给代表(即党的领导干部和各级党代表),由这些人来代为行使。可见,党员代表不仅仅是代表个人,更重要的是肩负着所在选区全体党员的重托。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的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的委托关系,应该由不同范围的党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授予。广大党员选举党代表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否则,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无法体现。

党内选举制度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很大的改进,但还不尽如人意,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这为落实和保障党员选举权指明了方向。一是构建科学严密的选举制度体系,尽快出台党内选举的核心制度——党内选举条例,规范党内选举及其程序,对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和予以惩罚,用制度保证选举出广大党员信任的代表和党内真正的精英人物。保障党员选举权要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为根本,提供行使选举权平台,这是党员对自己组织的要求,不能实现民主选举的政党不可能成为现代化的政党。二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实行党代表直选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积极探索“公推直选”、“两推一选”等党内选举方式,实现由党员直选产生党基层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并将直接选举范围逐步扩大到党基层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在党内选举中保证广大党员有自由选择权,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情况下,选举自己认为合适人选。。三是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彻底废除等额选举。杜绝“差额陪选”、搞形式、走过场不良现象,保护、支持候选人之间的正常竞争,特别是一把手应该竞争上岗,使党内选举更富有竞争性,使党员有更大“选”的余地,更好地反映党员意志。四是逐步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要规定党员和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甚至可以有党员自我提名,这样把组织、党员群体和党员个体自我提名结合起来,逐步改变现在单一提名方式。五是实行更加刚性、严格的任期制,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六是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必须一律由选举产生”的规定,不得以任命或变相任命(如“干部交流”)取而代之。对于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在任期内随意调动或委任他职,等等。通过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真正把产生各级党的干部和党的代表的决定权掌握在广大党员手中,从而使各级党的干部和党代表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广大党员的授予与委托,自己与广大党员的关系是授权者与代理人的关系,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彰显党员主体地位。

第三、健全党的领导体制,科学配置党内权力。党员是党内的权利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授予者。通过党内选举,党员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其所信任的代表,由此形成党内权力的起点。党代表是党员直接委托、授权的第一层次的被委托者,代表的是广大党员的意志;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党的委员会,是党的第二层次的被委托者;常委会及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是第三层次的被委托者。由此可以看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在理论上应是党内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得到授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因此,党的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 (及其常设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要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但在过去的实践中,党的代表大会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大会闭会后便无声息,党委作为党的执行机关实际上却变成了权力机关,结果导致党的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的作用体现不出来,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随之丧失。可见,党员主体地位不仅意味着权力是通过选举机制授予的,还应该有科学的领导体制。促使党内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选举出来的权力相互约束和制衡,避免权力关系倒置。

健全科学的党内领导体制,必须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保证党的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 (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代表实行任期制,改变了以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开完大会就完成“代表使命”,闭会期问党代表职责近乎“空置”的状态。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索研究和促进相关制度陆续出台,以保证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的愿望和需求。但仅有党代表任期制还不够,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逐步确立,使党代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健全党内领导体制,必须健全党委会制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和“一把手”手中。健全和完善党委会制度,首先要理顺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细化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议事职责和规则,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的作用。健全党委会制度,要贯彻集体领导原则,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委会制度,要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

第四、提高党内监督实效,增强党员主体权威。广大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确立广大党员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党内监督的实质,就是对受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的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员主体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及力量源泉,其作用是其他的党内监督力量无法替代的。离开了党员主体的监督,党内其他监督往往显得苍白乏力、有局限性。在整个党的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要提供有效的保障,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广大党员授权对党内权力进行监督的专职机关。目前,由于纪委处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党的纪检委对同级党委很难构成强有力监督,“弱监”、“虚监”现象在所难免。我们要提升纪委的地位,纪委和党委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对同级党代会负责,与同级党委之间没有任何人财物的牵制,与同级党委地位完全平等;要赋予地方各级纪委更大的权力,增强监督手段,使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形成真正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对纪委的监督,保证党员主体授予的权力不被异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监督制度虽已经颁布实施,但一些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党员监督权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悬空”。要提高党员监督实权,增强党员主体权威,当前在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过程中,特别要重点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在党的重大决定做出前,应允许党员就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评价,党的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压制党员独立发表评论的权力。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和执政行为的评估和评价既要有组织上的评价,更要有普通党员的评估和评价。通过党员对党的领导人评议,使党的领导人的决策行为接受党员群众的检验和评价,使党的权力的使用直接处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立民主质询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只规定地方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本级会议决议及存在问题拥有质询权,但对一般党员却缺乏这种质询权的规定,应把质询权从党的领导层拓展到一般党员。广大党员通过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重大活动的民主质询,了解其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结果是否合理,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三是建立和完善党内弹劾罢免制度。列宁曾特别强调罢免权的作用,认为“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党内弹劾罢免制度,可以使没有按照广大党员的意愿行使手中的权力,失职、渎职,甚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

 


 



⒈  李源潮.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N]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日第6版。

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