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党内民主与政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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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党内民主与政治安全时间:2010-07-25 07:47 作者:吴江点击:673次
摘要:党愈强大,党自身和监督力量也必须大大增强,以避免党的自我削弱和自我涣散。建议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以建立并加强党自身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力度。
2010年1月27日《参考消息》转载了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题为《中国的党内民主与政治安全》。所谓"政治安全",作者所指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党长期执政的政体安全"。作者明确指出:"政治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者最关切的问题。只不过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并非要发展出一些人们所理解的西方式民主,在中国,政治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政治安全问题"。并且说:"执政党要通过推进改革来实现其领导权,尽管中国的社会力量也在崛起,但现实地说,没有其它任何组织可以取代执政党。"接下去,作者又指出:"不过,也应当看到,执政党的改革能力有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来自社会的改革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改革主体的实际改革能力在下降。……这很容易理解,中国的改革从易到难,改革的难度在增大。同时,无论是党内还是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力也在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执政党作为改革的主体,变成了执政党最严峻的政治挑战。"
我认为,这是一篇从"有利于中共长期执政"愿望出发期望中国改革继续前进的高论。作者认为,"当代中国,无论是民族矛盾,宗教矛盾,还是形式多样的社会矛盾,都处于上升的趋势,很多人担心这些矛盾会突然爆发出来。"
要感谢这位外国朋友对于中国改革的关切。谈到执政党的政治安全,就目前来说,我以为主要依靠两条:一是切实增强党内民主,一是改进多党合作制度,就是要依靠民主党派的协助和监督。这里只谈执政党本身的改革问题,即增强党内民主问题。中国是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中国执政党是一个有七八千万党员的大党,党要管理好国家,必先管理好自己。治党治国都不易,内忧外患不断。
我个人在党内生活已经七十多年了,剩下的日子已经不多了。我当然十分关注党的政治安全问题,尤其关注作为改革主体的党自身的改革问题,首先是民主化问题。
现在谈论党的民主化建设问题的文章已经很不少了,党自身在这方面确实也作了不少改进,如在党委集体领导制、实行领导人的退休制、反腐、扩大公民的有序参政和党内对重大政治决策的民主参与等等方面。但是,改革的速度还滞后,一些较重大的议题尚未提上日程。党内民主包括方方面面,我想在这里提出一个问题,也算是一个倡议吧,这就是关于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以建立并加强党自身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力度。党愈强大,党自身和监督力量也必须大大增强,以避免党的自我削弱和自我涣散。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在保证党章、党法的实施、端正党的作风,以及建立党的检察工作方面,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列宁在其晚年曾主张建立权力很大的中央检察委员会以制约党的权力运用,后因过早逝世而未曾实现。我们党在这方面也已有严重的教训,有许多值得自省的地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风有所好转,但问题仍层出不穷,许多违法乱纪事件和不正之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贪腐丛生,新的冤案继续发生。我手头保存着一份材料,早在1982年9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一位纪检工作同志的来信,其中谈到:"为什么不能彻底查处,因为搞不正之风的人有保护伞、关系网。这类人事关系,为查处设下了重重障碍","某些调查者和办案人员,往往只向领导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生活中的许多事使他们懂得,只有'听话'、'照办',才能明哲保身。他们并不是听一切领导者的话,而是只听那些跟自己的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领导者的话。""这类前车之鉴,使一些本来还有一点正义感的人在接触这类问题时,也往往要做出某种违心的选择。"这里说的还是上世纪的事,现在的情况更加复杂严重化了。这直接关系到纪检工作的名实成败问题。过去党内生活不正常的遗留积习很深。要消除这种遗留积习,需要花大气力。从增强党内的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原则出发,目前,制订党的纪检工作的专门法规,将纪检工作的原则、准则、制度、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等具体化、规范化,看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第一,依现行党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称中央监察委员会,我认为,还是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称呼为好)由党代表大会产生,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之下(地方则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现在有必要重新考虑确定这两者的关系。主要是要确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委并非上下级关系。两者同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也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在代表大会闭幕之后,中央委员会自然要对党的工作和政策决定负总责,在此原则下,中央委员会对于中央纪委的工作负有宏观指导之责,但中央纪委在党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有责任独立行使职权,使之对全党包括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的工作实行监察,特别对各成员(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腐败等实行监察,有权立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委两者若发生分歧,则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解决(这也需要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或上报上级纪委审理。在此种格局下,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重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代表大会承担的责任:
1、鉴于纪检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它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对党忠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主持公道,刚直不阿,不畏权势,不附宗派,不徇私情,敢于斗争,敢于冲击各种"关系网"和黑箱操作,而不能是非不分,见风使舵,摇摆不定,只知对领导负责而不知对党和人民负责,尤其不能怀有宗派情绪和打击报复心理。为了保证党的纪检机构的用人符合党的原则和纪检工作的要求,各级纪检机构特别要严格实行选举制。由代表大会宣布纪律检查委员会人选条件,自下而上推举候选人(应特别注意挑选纪检、监察、司法、公安系统中具备上述条件并有实绩的优秀执法人员进入党的纪检领导机构),经过充分的、自由的、反复的酝酿讨论,然后以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之;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同样以民主选举办法产生自己的领导机关。
2、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进行质询(特别对重要案件),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3、重要的纪检工作的专门法规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通过后赋予纪检部门依法自主进行工作的权力。
第二,执政党不能包庇自己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者,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挟权谋私和官商勾结有劣迹者,搞浮夸谎报成绩以取官者,严重的官僚主义者等。凡是试图对国家执法机关和人员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特别是自己亲属的罪责的人,必须从严查处。凡属担任国家公职的党员违犯国法者,一律按国家法律并依司法程序处理,党不能包揽官司(密切配合是必要的,目前的"双规"办法应只适用于党员),更不许搞"治外法权"。
中央纪委应着重查处中央成员包括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成员的大案、要案。省纪委要着重查处省(包括省委成员)、地、县级的大案、要案.各级纪委都不能只查下不查上.
第三,无论党或领导者个人,绝不允许拥有特权。特权与非特权(执政党和领导人应当拥有的正当权利)的界限应当分清。特权是使党脱离群众的最致命的东西,同时使党敞开腐败之门。所以建议:党应就何者为特权的问题进行全党讨论并提出处理规定。
第四,执政党的最大敌人是自身内部的贪污腐败。防止和反对贪腐是纪检工作的重中之重。纪检的专门法规应有专章规定党员的廉政纪律和道德要求。此外,应把"决不搞贪腐"作为党员入党誓言之一(旧的入党誓言应加修改)。
第五,所有共产党员在党章党法面前一律平等。坚决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并严格监督履行党员的义务。明确地规定处理党员违法事件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1、为了教育全党,在党内处理党员时,必须将被处理者的主要问题和错误事实经过认真查实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机关和支部大会陈述,被处理者也有权在支部大会及其他场合听取陈述并提出意见;组织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将有关材料向本人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决定通知本人,本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机构提出申诉;允许有人在公开场合为被处理者进行辩护,包括澄清事实在内,把这作为党员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重大案件要在党内公开审理并采取旁听制,以确保处理之公正并扩大执法影响。凡处理党员不遵守法定程序者,应视为处理无效,被处理者有权提出申诉。
2、作出根绝整人恶习的必要规定。反对任何领导人个人对党员的问题作处理决定,反对"个人说了算"(类似于"私设公堂")。反对"专案遗风"。党内处理,必须依党章党法进行。禁止搞突然袭击,搞秘密侦察,甚至任意剥夺同志的工作权和发言权、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禁止搞"大批判"或背着本人搞"揭发批判"等等。
过去我们党要求被整者要受得起冤屈,为党的大局着想,这是对的,但这不等于可以不严肃处理无理的整人行为。特别是在党处于执政地位以后,必须严防党内有人(特别是领导人)滥用权势整人。冤假错案必须及时查清、平反,不管错误是谁犯的。党的纪检法规特别要保证严肃、认真、公平地对待党员的申诉权利。尤其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要明确立下惩处的办法,不得纵容。
3、切实保障党员在宪法党章范围内的言论自由。不允许压制党员在宪法党章范围内公开点名批评任何领导人(不管是在世的或已不在世的)的自由权利。凡若不违法而仅属错误言论,一律按内部是非问题、用民主讨论的方法处理。
以上是就增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我个人的若干意见。这些意见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在特写出以供商讨。
(作者为中央党校原教务长,著名哲学家)
来源:《炎黄春秋》2010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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