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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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 访问次数:799 | 编辑:rky | 【大中小】
摘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农村自古以来就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其生老病死的保障均来自家庭,至多扩展到家族的互助。集体制时期,则在生产队、大队、公社的范围内实行“集体保障”,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五保户”的照顾和“合作医疗”,虽然因钱物有限而力度不大,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却也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生产队、公社解散,“合作医疗”也随之消解,中国农民又退回“家庭保障”。随着医疗制度的改变,“以药养医”的政策导致医疗改革的彻底失败,医院不再把患者当病人。而是当“提款机”用,普通农民小病硬挺、大病等死的情况又重现。至于农村养老,全由子女负担,只有极少数仍保持集体企业的村庄还有社会保障。特别是以“农民”身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因是“农民”身份。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各种社会保障,甚至没有享受他们的必要劳动应享有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从1996年开始,农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制度。1997年全国已有1660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占全国总数的67%。有306万农村人口得到了最低生活补助,1999年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3.66亿,其中各级财政投入61%。村级投入39%。通过近10年的建设,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贫困人口社会救济、灾民救济)等,初步具备了社会保障体系应有的项目类别。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设置的供给量与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量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就是与城市相比,在保障项目设置、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农村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由于体制性原因,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到1992年才建立起来,到目前为止保障范围相当狭小,保障水平也不高。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6173万人,仅占农村人口的7.8%。农村养老保险年末基金滚存节余195.5亿元,全年领取保险金的人数97.8万人。当年保险金支出71600万元,其中养老金支出40869万元,人均领取保险金418元/年。
虽然我国人口老化趋势明显,但人口老化的高峰还远未到来,据预测,我国人口老化的高峰将发生在2030-2040年前后。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百分点。据预测。201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将上升到1.14亿人,占总人口的8.4%。2030年将达到2.31亿人,占总人口的15.3%。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将面临着空前的养老压力。就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养老保障成为基本的公共需求,但由于政府的缺位,造成巨大的供求落差,在今后几十年内。农村养老保险要想化解养老压力、发挥作用,还需要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
(二)农村合作医疗取得较快进展,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在农村社会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方面,从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原有的集体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已经崩溃,新的医疗保障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据统计,到1997年全国只有18%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覆盖全国农村人口只有10%,90%的农民仍要自费看病。加上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卫生部主管的农村医疗卫生事务移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从而导致了相关的财政投入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上处于“真空地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首批启动试点县(市、区)有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1.63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决定: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到2008年建立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体现互助共济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它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始试点以来,经过4年的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对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我国小农经济改造目标的全面实现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回顾4年来的工作,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筹集资金困难、管理费用过高、补偿水平低和医疗服务质量差。另外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富裕省份与贫困省份之间差距较大。特别是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还没有制度安排,人们所期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未发挥巨大作用。
(三)农村社会救助区域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应保未保人员
农村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手段之一,被称为农村居民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线”,它起着最基础的社会保障作用。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力度,2000年地方政府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37572万元,比上年增长26.3%;2001年第3季度农村低保人口为313.3万人。比1999年增长17.9%。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很难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线”的作用。首先我国的农村社会救济覆盖面窄,被救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无劳动能力、无工作的极少数人。大量贫困农民的生活、医疗、子女就学无法得到救济保障。并且救济补贴标准极低,被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也难以保证。其次我国的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低。2000年,国家投入定期定量救济费用15163万元,人均救济302元,其中农村人均得到生活补助84元,农村救助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保障水平是极其低的。由于最低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因此,东部地区救助水平远远要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
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由政府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后的安全平稳运行也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所以说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政府引导、协调。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初期,农民对其认同感不强的情况下,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加大对社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认同感,使其积极参与其中。另外在社会保障工作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权为社会保障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范。应尽快颁布和实施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案,促使《社会保障法》及各项子法的出台,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二)扩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覆盖面
由于我国农村各种保障项目还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和稳定,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资金则主要由个人和集体负担。由于长久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很多农民没有经济能力参保,导致农村的各种保障项目覆盖面窄。因此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元化”的指导原则,着眼于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地区差异。充分考虑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在农村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绝大部分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多元化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能力
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来看,通常是个人、集体、国家各投人一部分,并且国家的投入应占最大的比例。当前我国财政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所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而言,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可以采取开征有关的税收或通过完善有关的税收制度保障农村社保资金的来源。目前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克服现行社会统筹方式的弊端。另外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营运增值。社会保障基金要按照市场化和稳妥化原则进行资本运营和管理,进行多元化投资,严防资金流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资本运营使资金保值增值,
(四)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的项目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条例,如《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样,形成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总领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保问题制定的专门条例为主体的,并配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规约束。
作者:刘志洋 王宪明 高宇 来源:《北方经济》 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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