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与伦理的互动看当前中国的制度创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6:43:09
作者简介:杨清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 (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 无论是某一制度的存续期还是创新期,制度和伦理都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制度与伦理的互动中把握当前中国的制度创新,就应该着眼于中国的制度实际与伦理实际,努力将中国的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更新结合起来。
〔关键词〕 制度 伦理 互动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0)01-0085-04

制度伦理论域内的制度创新,总是会涉及制度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任何割裂二者关系或是仅强调其中一方重要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与伦理不仅都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且总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有伦理精神更新相伴随或者要以相应的伦理精神为其支持因素,任何伦理精神更新都会催生新的制度或是需要新制度作为其保障。因此,没有制度与伦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
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编者注:1885年德文版改为“生产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社会关系是物质生产的直接产物。作为物质生产之产物的社会关系,刚开始只是作为一种自在之物而存在。这是因为,每一个时代的实践都包含着对前一个时代的某些否定因素,因而都要改变前一个时代某些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新旧交替之时,就很容易出现社会关系的无序和混乱,为了使实践得以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实践主体需要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进行甄别、审视和整合,以扬弃其纯粹的客观性,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即扬弃社会关系对主体说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将人们认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以便使社会关系符合当下实践的需要,而这种整合的结果,就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规范,并以此规约人们的行为以达到某种伦理目标,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创新。
概言之,人们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应该如此”的精神需求,要想使之变为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就必须用制度的形式将这种精神需求实体化和结构化。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里阐发黑格尔“善”的概念时认为:“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2]“要求”指一定时代的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某种价值取向和精神需求;“外部现实性”则是指实践主体将这种价值取向和精神需求变为客观现实的行动,使对客观世界的精神把握变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把握,而制度在由精神向现实的转化过程中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可见,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使实践主体避免实践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实践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据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和伦理是一定时代人的主体性和内在品质的两种表现形式,是人自身发展程度的两个尺度。只不过一个标示人对当时所处社会关系的理解、把握与安排的能力(制度),一个则表明人处理各种关系时所秉持的观念(伦理)这只是在和制度相对应的意义上说的,在更广的意义上,伦理本身就表现为制度(非正式的,如风俗习惯等)。。它们都不过是人自身发展程度的体现,都是人的一面镜子。人自身是怎样的,他对社会关系之“应当”的把握就会是怎样的,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稳定结构(制度)也就会是怎样的。因而制度与伦理在现实生活中总是紧密联系着的,当人们对制度进行某种判断和评价时,伦理就已经参与其中;当人们要在全社会确立某种伦理精神与观念时,就已经隐含着制度上的要求。同时,任何改变或摧毁旧制度的行为都有相应的伦理观念相伴随;任何成功的思想解放与观念更新也都会有新的制度体系为其结果。可见,制度与伦理只是在人们的思维中才抽象为两个要素,在现实生活中它们是很难分离的。所以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3]
因此,在制度伦理的论域内,制度与伦理只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因素。按照“应该如何”的要求处理和安排一定实践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某种制度出场的根据,也是伦理在场的理由。但是既然制度是实践主体按照“应该如何”的要求(伦理价值)处理和安排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那就表明,在制度创新和形成的过程中,伦理不仅始终在场,而且在某一具体制度还未形成时就已经在场了。事实上,在实际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往往是先有某种新的时代精神、社会思潮、价值观念等通过思想启蒙的方式唤起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变革,摧毁或改变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体系。随后,用新的制度规约社会大众的行为,使民众的思想观念和精神品质达到新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每一个时代的制度,都主要是当时的时代精神(伦理精神含于其中)的体现。没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所引发的伦理精神的更新,就不会有后来的资本主义制度;没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没有一大批信奉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革命者,也就不会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如果没有思想解放和伦理观念更新,制度的创新就还只是可能而不是现实。
我们可以把制度创新和伦理价值观演变的关系作如下粗线条的概括: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同时也意味着实践主体的实践能力和思想观念相应地得到了提高,这样,生产力提出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成为主体的精神需求;通过主体的精神参与,重新组织和安排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展示的新的社会关系以及这种社会关系所要求的行为方式和精神品质。于是,当社会演进到某一新的社会形态时,实际上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制度形式、主体的实践能力和精神品质的互动与共生,缺少其中任何一种因素,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制度创新。因此,制度与伦理不仅总是相伴相随,而且总是在寻找某种契合,不过这种契合是一种动态的契合:在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时,由于观念更新和思想解放在先,因而是新的伦理精神与旧的制度体系的较量;而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后,由于需要整合社会大众的思想和行为,因而又是新的制度体系与旧的思想观念的较量。这实际上是制度创新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制度的初创阶段,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新制度所昭示的伦理精神使社会大众能对这一制度产生价值认同;第二阶段是新制度的整固阶段,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度的实际运作与规约,让社会大众的行为符合制度的要求。

在制度与伦理的互动中把握制度创新,要求制度伦理研究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一是要紧密联系本国国情,二是要紧密联系本土文化,因为真正有效的制度创新,总是当下社会实践主体的创制而不是对某种制度的模仿或照搬,而实践主体又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制约。因此,研究制度创新,既不能从某种既定的伦理原则或观念出发,也不能从某种预定的制度框架出发,而应该把制度创新、伦理精神更新与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丰富和精神品质的提升看作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马克思早就批判了从既定的原则出发和从既定制度出发的错误,在批判黑格尔从原则和观念出发的错误时说,黑格尔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4]。人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只是精神展开的一个环节,这样的历史观被马克思称为“纯思想的辩证法”[4](163)。他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时指出:“经济学家们的论证方式是非常奇怪的。他们认为只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人为的,一种是天然的。封建制度是人为的,资产阶级制度是天然的。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很像那些把宗教也分为两类的神学家。一切异教都是人们臆造的,而他们自己的宗教则是神的启示……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1](151)研究中国的制度伦理及其视阈内的制度创新,必须首先明了当代中国的实践背景与价值目标,弄清楚当代中国人的物质交往活动、思维和精神活动是怎样的,中国人当前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等是怎样的以及应该是怎样的,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楚当前中国社会的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制度体系与伦理精神应该是怎样的。如果脱离这些因素而去谈论制度的正当性或制度善,至多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质上研究问题。因为即使是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这些作为制度伦理基本诉求的理念,在不同的实践背景、社会生活和不同的道德传统中都会有不同的制度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因而会遇到制度与伦理方面的诸多挑战。人类历史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阶段的理论,这一时期正处于“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5]阶段,人与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错综复杂:在人对超验世界的信仰越来越淡漠之后,人必须在此岸世界把握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又必须以占有物作为条件。与此同时,人越是占有物,就越有可能被物所统治和奴役。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问题上,一方面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来实现,因而需要人们的相互协作和彼此信任,但另一方面,社会全面的竞争关系迫使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这又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从而使社会充满离散因子。这种状况说明,市场经济作为人的发展的一个阶段,充满了各种矛盾和紧张。但市场经济阶段又是为人的进一步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准备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异化的同时也指出了异化具有的积极作用: “人的本质必须被归结为这种绝对的贫困,这样它才能够从自身产生出它的内部的丰富性。”[4](124)“通过私有财产及其富有和贫困(物质和精神的富有和贫困)的运动,正在产生的社会发现这种形成所需的全部材料。”[4](126)不过,市场经济只是为人的本质产生出“内部的丰富性”提供了可能,也只是为新的社会的形成准备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这些都还不是现实。要想使之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就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历史任务,始终将历史进步和人的进一步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并要在制度设计与伦理精神方面都能体现出这一目标。这是我们今天研究制度创新必须应对的难题。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所蕴含的制度伦理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当代中国的一次真正的制度创新,又应该是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精神)一次带有里程碑性质的现代转型。中国从明代中叶开始直至明末清初所开展的以理学为批判对象、以“经世致用”为诉求的思想启蒙运动,无论是对君主制的批判,或是对人性与人的欲望的重新审视,还是要求“厚生”、“藏富于民”等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实际上就是一次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更新的尝试,但这一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到鸦片战争时,中国的制度缺陷与文化缺陷已暴露得十分充分,国人开始向西方寻求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良方。于是有了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制度之争;有了自由主义、民粹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辩。新中国以社会主义制度面世之后,实际上还在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的更新。从改革开放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验,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直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提出,前者是当代中国最有意义的制度创新,后者则是当代中国的一次深刻的伦理精神更新。如果说,从明代中叶开始的那场旨在进行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思想启蒙运动是内生性的,从鸦片战争开始的那场寻求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活动是外源性的,那么,当代中国进行的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则应该是内外相结合的。因为我们的国情、国力和所处的时代都与当时明显不同,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且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重任的伟大民族,她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的繁荣,同时还应有文化的复兴。同样的道理,当代中国真正的制度创新绝不仅仅是制度形式和架构的改变,同时也应该是中国文化当代形态的培育以及中国人自己的言说语法和现代品质的形成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一次制度创新的伟大实践,而且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实现现代转型的一次重要机遇。中国当前的制度创新和伦理精神更新都远没有完成,例如:自由、平等、个性、人权、正义等这些作为现代性标志的理念,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安排与运作中如何既能体现其核心价值、又能有中国式的表达方式?这些核心价值如何在符合我国民族心理与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制度结构?我们民族长期形成的一些基本理念如仁爱、和谐、民本、礼治等能否或在何种意义上可以作为我国现代制度的要素?社会大众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与精神品质才能支撑并适应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
目前中国的制度创新,在解构旧的制度体系、思想观念和建构新的制度体系与思想观念方面的任务都很艰巨。从表面上看,似乎解构容易建构难,其实并非如此。没有真正的建构,就没有彻底的解构;反过来,没有彻底的解构,也就没有真正的建构。对于旧的制度而言,既不能仅靠改变其形式就能使其瓦解,也不是仅靠引进西方的某种制度结构就能成功的,它必须依靠真正的制度创新,而真正的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动力都来自于活动于这一社会的行为主体。对于旧的思想观念而言,既不能仅靠一般的宣传教育就会使其改变,也不能单靠制度的强制约束就能使其得到更新,而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新民”活动——一种对社会民众从信仰到日常伦理的培育与养成活动。此外,制度的解构与建构和思想观念的解构与建构又是紧密相连的,即真正的制度创新是和真正的伦理精神更新与民众的伦理生活更新共生共荣的。
这样,我们就把制度与伦理的互动引向了一个焦点:现实生活中的人。人既是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又是制度的规约对象,还是某种思想观念的承载者和践行者。人的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制度的形式及其发挥效力的程度。因此,对当前中国的制度创新而言,伦理学不应该只做一个评价者或解说员,而应当切实地承担起开风气、倡良俗、塑人格、重教化的责任。孟子说过:“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孟子•尽心》)。其意是说制度约束不如伦理教化起作用。实际上,以制度与伦理互动的眼光看,“善政”与“善教”是相互贯通的:一种可称得上善政的制度约束,绝不仅仅依靠刚性规范的强制性作用,而是通过制度的明示或默示向人们展示一种“道”,让民众在此“道”中有所“得”(德),这实际上也起到了教化的作用。而一种能称得上“善教”的教化,也不仅仅在于向民众进行宣传教育甚至是指手画脚,而必须落实到移风易俗、人格培育、习惯养成等方面,这实际上就已经是制度设计与创新的问题了。因此,在制度创新的问题上,伦理学固然要关注普适价值、现代性等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将普适价值和现代性等以中国特有的话语和制度形式予以表达,并能在当代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中体现出来,从而将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更新以及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2
[2] 列宁 哲学笔记[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29
[3]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4
[4]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59
[5]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责任编辑:李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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