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一体化:“十二五”长三角的经济新发展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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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是长三角崛起成为全球城市区域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长三角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长三角自身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加快长三角经济深度一体化发展的新任务亟待推进。

深度一体化:“十二五”长三角的经济新发展


日期:2010-08-09 作者:郭爱军;樊星 来源:文汇报                      
    ■郭爱军  樊星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我国大区域合作势头迅猛,长三角地区发展同样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认真研究“十二五”时期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新基础和新任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深度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新基础
    
    经过近年来的高速成长,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基础最好、体制环境最优、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十二五”时期,长三角地区具有率先形成全球城市区域的优势条件和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三角经济发展正处于从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
    
    “十二五”时期,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业的加快发展,长三角地区已经接近具备服务经济形成和加快发展的条件,是带动我国加速向服务经济转型的重要引擎。2009年长三角地区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大致相当于当今主要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的发展水平。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将出现全方位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动力面临重塑,知识、信息等智力要素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产业结构也将呈现出向服务经济转型的趋势。
    
    从长三角的现实发展来看,一是服务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初步显现。服务业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其中,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经济发展的引擎加快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二是依靠资源要素驱动的传统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要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能否创新发展路径,突破制度瓶颈,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将是决定长三角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长三角步入“同城化发展阶段”
    
    “十一五”以来,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网络建设不断加快,真正进入了“同城化发展阶段”。
    
    “十二五”期间,长三角地区的同城化将呈现四个显著特征:一是交通出行的同城化。便利、快捷的交通系统将显著放大日常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二是产业布局的同城化。即产业发展和布局将突破行政区域界限,通过企业运营、研发、营销、制造等功能的分离,共享城市之间的资源优势。三是通勤就业的同城化。跨城就业的常态化扩大将产生大量跨城市通勤的就业人群,这将加速劳动力市场真正走向区域一体化。四是人口居住同城化。长三角各城市常住人口的区间流动将加速,这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户籍、就业、保障、居住在城市空间上高度合一的生活模式形成冲击。
    
    3、长三角有形市场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区域合作进入“制度接轨阶段”
    
    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商品流通市场建设成绩显著,各种要素市场发展也很迅速,已形成了多类型市场框架体系。但是基于行政区市场分割现象还很突出,市场的统一性还有待加强,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也还未充分接轨,资源要素还未能得到充分有效配置。长三角区域发展“指导意见”和“区域规划”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首次从国家层面为长三角区域的统筹协调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在“十二五”时期,加快形成长三角统一的市场运作制度和更紧密的区域合作制度,既是长三角经济深度一体化的必需,更是长三角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
    
“十二五”时期加快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长三角崛起成为全球城市区域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长三角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长三角自身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长三角在“十二五”时期有下列几个方面的任务亟待推进。
    
    1、促进产业价值链分工,推动大中小城市共同发展
    
    产业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环节。“十二五”期间,区域内的产业应按照各自的比较优势和产业价值链高低进行分工。大城市具有较好的商务、资金、人才、科技优势,应聚焦发展产业链上的高端环节,走产业高端化发展的道路,实现产业体系的高端化、服务化和知识化。中小城市具有土地、劳动力成本优势,更有利于从事产业价值链的中低端环节,如加工、制造等部分。上海、杭州、南京等大城市要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并为周边城市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中小城市则要以产业配套协作为重点,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努力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2、推进区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建立共建共治的体制机制
    
    “十二五”时期,社会民生、环境等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一是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统一民生保障体系的建立已成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需。随着长三角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将使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人员的双向流动加剧,医保、社保、公共治安等方面的对接将为产业升级提供人员保障。二是随着产业合作的日趋紧密,一个共防共治的环保体制亟待建立。长三角各城市间的水域、空气、土壤相连,必须在环境治理上加强合作,以保障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好政府作用,积极推进制度环境建设
    
    机制建设对长三角区域内的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来看,长三角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法治化进程还有待推进。这就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一些传统的经济领域退出,同时更多地体现监督、协调、服务和引导职能。一是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和垄断,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平等进入市场并获取各类资源要素。二是建立起跨地区的各类市场规则体系,消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政策的统一和开放,促进区域内法规、政策的一体化,实现各种要素在区域内的无差别流动。
    
“十二五”时期加快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举措
    
    1、以“共建上海四个中心”作为区域协同共赢的突破口,深化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整体转型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一是推动区域金融创新联动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共同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二是密切长三角区域内各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区域合作,以建设区域化的货币市场为突破口,加强上海、南京、杭州三大中心城市的金融合作,共同建设“长三角中心城市金融合作圈”。三是完善区域金融基础建设,形成统一的长三角社会诚信(征信)体系;建立长三角同业公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长三角人才流动市场以及银行家市场。四是推动长三角金融体制创新。争取长三角区域内国有商业银行率先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国有商业银行长三角管理总部,建立区域性金融控股集团。五是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大长三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融资力度,支持区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推动产权交易所区域联合,鼓励企业跨地区购并。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一是深化区域港口合作,构建优化整合的集疏运体系。鼓励各港相互投资、参股、合资建设码头和物流服务体系,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长三角地区港口群在经济、岸线、布局、功能、航线、集疏运、航道、市场等方面更为紧密的内在联系,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方式、技术标准、发展政策、市场规范、信息平台、人才就业等机制。二是以航运金融为突破口,加快现代国际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长三角地区的资本运营与产权合作,加快资本流动重组。
    
    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方面:一是推动长三角对外经济贸易制度层面合作。建立长三角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联动机制,共同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逐步放宽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条件。二是以全国领先的长三角电子口岸为依托,推动各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探索建立长三角口岸查验单位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贸易与深水港、航空港、信息港联动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
    
    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方面:一是协调产业布局与规划,做好产业集群的整合提升工作。充分利用上海作为区域核心城市的功能以及已有的行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与设计平台以及多层次的资金保障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快区域内企业的兼并、重组、联合步伐,共同组建区域内企业的“联合舰队”,突出互补关系,共同做强做大。三是搭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平台,如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信息一体化平台,争取国家支持建设长三角宽带网。
    
    2、继续推进市场运作和制度一体化建设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以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制度为抓手,推动长三角统一市场形成。二是建立健全规则的执行机制。三是加强长三角工商、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联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3、加大社会民生与环保领域联动
    
    一是加强劳动就业领域合作。推动三地职业资格和技能证书互认;互相开放公共实训基地;互相授予对方对本地企业的劳动监督权限;适当放宽江浙高校毕业生在上海的就业落户准入门槛。
    
    二是加强社会及养老保障领域合作。探索建立省际可转移接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一市两省社会保障统筹区域层次的对接;加强异地医保经办服务合作;鼓励异地养老。
    
    三是加强生态建设和环保领域合作。完善区域环境监管和重点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跨区域合作机制;搭建环太湖统一的政府财政性环保支持平台;充分调动市场、企业的环保积极性,探索建立共同规划、共同检测、共同处罚、共同建设、共同出资、共同补偿的环境共防共治机制。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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