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宪政讲堂第十四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6:28
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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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从一方面来讲是很难懂的,因为它属于另一套文化系统和语言系统;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不是很难懂的。因为这本书是一本教科书,当时黑格尔在大学教书,要开这门课,他们讲课不像我现在这样漫谈似的,都是有讲义稿的,把讲义稿集在一起,就成了一本教科书,应该说也是考虑到当时大学生的理解水平的。所以这本书是教科书性质的东西,不是专门研究的著作,要是后者的话,就更难懂一点。黑格尔一生中一共写了两本教科书,还有一本就是《哲学全书》,讲他在哲学各个部分的看法。这两本书我想你们都能够看,也都是能够看懂的。
今天是我们的第四讲,第一次讲的是序言部分;第二次讲的是“抽象的法”,实际上讲的是所有制;再讲了道德,讲道德规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第三次就进入到“伦理”部分,“伦理”有四个部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和世界历史。我跳过了“家庭”,根本没有讲;上次讲了“市民社会”,黑格尔是“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现代研究市民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非常重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今天讲“国家”。这个问题对我们现在来说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当时那个历史时代中有另外的含义。当时德国比英国、法国要落后一大截,而且存在一个“建国”的问题,因此国家理论问题,无论是在黑格尔、还是在康德他们的哲学里面,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很新鲜的理论,因为是在给尚未建立的国家提供基本的理论建构。
关于国家理论,首先我还是想强调一点,整个《法哲学》,它所做的工作,它的目标就是在界说“自由”这个概念。讲“法哲学”,什么叫做“法”?法就是自由的定在。“定在”这个词是哲学的语言,用我们的语言可以这样说,法就是“自由”能够存在的一个场所,能够实现、贯彻自己的一个场所或途径。《法哲学》是讲 “法”的,而“法”的概念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法哲学》里一切问题都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
黑格尔关于国家有许多的界说,我们不可能把这些界说都拿出来讲,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理解国家,前提就是理解“自由”;要理解“国家法”,基本的问题是 “自由”的问题。国家——法——自由,这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内在的联系。所有讲法哲学的人,都认为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核心,就在第260节,有人称为“著名的第260节”,里面就贯彻了这个思想,讲“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这个定义比别的定义容易理解一点,也更触及了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本质就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这里面有几个概念,首先就是“现实”。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法是自由的定在”,自由需要一定的根据和实现的途径,其实现结果是一种现实状况,但这个“现实”和我们一般理解不一样的,这个“现实”必须和“法”联系在一起,“现实”是实现了“法”、和“法”的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实。这就回到了序言中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这句话从黑格尔出这本书,一直到马克思、一直到现在,争论得一塌糊涂,因为对这个“现实”理解得不一样。说他保守的人认为这是承认“现实”,现实并不完满,甚至非常落后,黑格尔承认现实、给现实一个批准书,是保守的;说他革命的人呢,就说他不是保守的,他说的“现实”是“合理的现实”,重点放在“合理”的概念上:现实不管如何现实,不合理就不成其为现实。这个地方也是,国家是一种现实状况,这种状况不是一般的现实,即不是像我们说的那样从实际出发的那样一种经验状况,而是有它另外一种含义:“自由的现实”。如果一个国家现实、国家实体和“自由”是不相符的,哪怕别人用上帝的力量也无法把它推翻,这样的国家现实也不叫做“现实”。只有和自由连在一起的、实现了自由的国家,才能成其为“现实”。
另一个概念是“具体”,具体的自由和抽象的自由区别开来。什么叫做具体呢?它是个对立统一体,一边是统一的,一边又包含着区别,是个活生生的东西。具体自由不是一个片面的、单调的、仅从某一个角度出发的自由,而是具体的自由的现实。黑格尔讲,具体就是不同规定的统一或者矛盾的统一。他把法国革命时期一些理论或政治思想叫做抽象的自由,因为他们只是从某一个方面——比如说人民——出发去争取自由。另外比如说无政府主义,只要自由不要国家,黑格尔也认为这是抽象的自由,不是具体的自由。自由有不同的方面,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就是其中的一方面,但这个方面高于个人自由的现实,也高于家庭自由的现实,当然也高于市民社会自由的现实。在什么意义上“高于”?并不是一切社会、整个人类都从国家、或那个主权者出发的,而是说要和自由联系在一起。黑格尔讲国家,不是把国家和专政连在一起,而是把国家和自由连在一起的。这个出发点是非常重要的,区别于十九、二十世纪一些国家理论那样从专政角度讲国家的;同样,也不是从暴力的角度来讲国家的,而是从理性、自由的角度来讲的。他只是在国家理论里面对国家的强制性、暴力因素附带一提,并不当作国家的主要方面;还有一点,他是从法的角度来讲国家的,而法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再一方面,国家是公事,不是私事,这个界限划得非常清楚,一个国家的第一把手——皇帝或者主席、总统——国家不是他们一人之天下,而是天下之天下,和我们过去的思想是有一致的。而从黑格尔来说,也不是所有人的天下,而是自由之天下、理性之天下。比如说我们现在是十二亿人的国家,这是重要的,但是黑格尔认为把这十二亿人的问题概括成自由的问题或自由实现的问题更为重要。
我可以用书中的语言来描述一下“国家是具体的自由的实现”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状况,我来念一下书中第260节的内容:“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实现;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一段就是界说“具体自由”是什么状况,讲抽象法是从个人开始讲的,个人的单一性、特殊利益可以在具体自由(这里就是指国家)中获得完全的发展,每个人的利益、愿望、能力都能得到完全满足或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每个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从近代以来一个重要的观念,要讲国家,必须从个人出发,必须承认每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说他的所有权、人格权、形成家庭的权利、有关政治的权利,都必须得到承认。“承认”也是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明白的承认”是什么意思呢,这就和你们搞法的人有关系了。自己作为个人,可能对自己的权利不清不楚的,需要搞法律的人来界说,在法律上讲清楚,由法律的形式(确切的、明白的、理性的形式)把个人权利确定下来,予以承认;而且笼统的承认也是不行的,如果只是说自己是个自由的国家,但这个国家所有的行为都是限制自由的,那不行。比如说规定你可以游行示威,可是要向我申请,而你一百次申请,我一百次不批准,那就没有自由权利了。这时就需要法律家了,你可以规定申请的条件,但是如果在一个国家,申请了一百次、一千次,没有一次批准,那就可能有一个宪法问题:你这个规定是不是符合宪法,或者你这个批准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这句话常常被误解,后来有个珀普尔(Popper)写了本书,叫做《开放的社会》,说从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一直到马克思缔造了集权社会,主要的根据之一就是这个地方,每一个个人“认识和希求普遍物”,他把这里的普遍物界说成某个经验的国家,如果个人的愿望以这个国家为出发点,那当然就变成了片面的东西。但是黑格尔并不是这个意思,个人满足自己愿望、实现自己能力的时候,感觉需要国家的法律,这样,国家的法律是个人自己需要的东西。比如,个人要经商,需要国家制定允许经商的法律,而不能“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如果后者作为一条法律的话,就成了另外一种个人不需要有的东西,就不是“普遍物”了。所以普遍物是个人认识得到、而且希求的东西,那么“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就好理解了。比如现在说的“公民意识”,一方面要养家糊口,另一方面要对国家大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采取一些法律上的行动(选举、公决等),这就是一种实体性的精神。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黑格尔这里不仅是有责,而且是有权。“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国家的政治行为不可能和个人没有利害,一方面国家要承认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国家的事也是自己的需要,要把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当作自己的目标,要这样去做。这句话可以这样很简单的理解。
下面接着是:“其结果,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1]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这就是说,一个普遍的东西,社会或者国家,不能不承认、甚至不能没有个人、个别社团的特殊利益,否则国家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后面是:“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这个“特殊性的极端”是黑格尔的哲学术语,一个概念总有三个极端: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如果只讲普遍性,但不确认个别性和特殊性,那么这个普遍性就没有了。独立的个人这一极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一个自由的国家要使得这一极完全发展、完美起来,提供这种可能性、提供保证。“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就是要使每个个人、某个集团,他们的愿望、利益要和整体联系起来,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自己的环节,排除别的利益或别的环节,无限扩张自己,这样就不可能存在国家,存在的国家也会因此而肢离。“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个人和局部包含着普遍的内容在里面。另外在第261节有一个“补充”:“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这句话在德文中意义更重,“系于”翻译得轻了点,德文中是“关节”、“枢纽”、“基本的环节”的意思。
下面讲到“主权概念”上来,在第278节,我从第295页中间开始:“在和平的情况下,特殊的领域和职能沿着完成自己的特殊事业的道路不断前进”,“特殊的领域和职能”就是说个人的职业或某个社团特殊的领域, “一方面,仅仅是事物发展的不自觉的必然性就使这些领域和职能的自私行为反而促进它们自己的相互保存和整体的相互保存”,就是国家和社会必须承认个体自己的利益和动机,哪怕它们是利己的,使它们能够发展起来。马克思早期也讲过,“每一个个人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这是启蒙思想的观念。“另一方面,是来自上面的直接影响不断地使它们返回实现整体的目的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种来自上面的影响,它们也就受到了限制并不得不直接促进这种保存”。这就从另一方面讲了,承认个人、某个集团的自由和利益,但是不能无限膨胀,破化社会的整体结构。黑格尔是不主张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的,他认为国家的手是要看得见的。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中贫富差距悬殊的状况,如果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国家的“手”还“不见”,那要这个国家来干什么?在极端不平衡的世界,各个部分都为自己、发展自己,排斥别人、排斥整体,国家这个时候还不出现,社会就要解体。这是讲的和平状况下,国家的自由主权要使整个社会中个人的发展“返回实现整体的目的的道路”,那么如果出现了内乱外患的情况,怎么办?就是下面这句话:“而在灾难的情况下”,国家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个救火队,“(不管这种灾难是内部的还是外来的),主权的作用就在于把和平时期存在于自己的特殊性中的机体集中在主权的简单概念中;主权并有责任牺牲这个一般说来是合法的环节以拯救国家”,比如说戒严状态,公民是需要限制一些自由的;如果是在战争状态,比如我们国歌里唱的那种民族危急状态,主权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要求局部对整个国家做出牺牲。只有国家有这个权力,其他人、社团是没有这种权力的,而且国家只有在面临这种灾难状况的时候才能使用这种权力,不能在和平的时候要求公民做出这样、那样的牺牲。“于是国家主权的理想主义就达到了自己特有的现实性”,主权成其为主权,这种状况符合国家主权的概念本身,符合自由的概念。
以上刻划了一下国家与社会、家庭、个人的关系,大家可以有这么一个大致的概念。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仍然是一个讨论不清楚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国家至上,有的人倒过来,认为是社会至上,争论很激烈。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我念的这两段,大家可以去揣摩。
下面我讲有关国家法制的问题,因为问题比较多,我只是把主要的问题、主要的论点点一下。
第一个问题是有关政体的问题,从古希腊以来,一直有对政体的讨论。柏拉图有个著作叫《反共和国》,从柏拉图就缔造一种传统:国家的政体应该有三种,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一直到孟德斯鸠、黑格尔这一代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如今美国的一些哲学家也开始对美国的政体发难:到底是民主国家,还是一个人发号施令、采取自由行动的国家。《法哲学》里面除了一些一般的观点之外,特别之处在于,黑格尔沿袭费希特的观点,别的人拥护君主制就反对民主制、拥护民主制就反对君主制和贵族制,而费希特认为这三种政体是无足轻重的,或翻为无关紧要的,价值是一样的,在德文中是gleichgueltig这个词。就是说,你要哪一个政体都不是那么重要的,这是费希特的观点,在他1796年《自然法权基础》[2]里面讲的。选择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是第二位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国家组织成什么样的。黑格尔在这一点上是倾向于费希特的,黑格尔自己主张近代以来的立宪君主制,但不是把君主制理解为唯一的绝对的政体形式,选择什么样的政体并不是那么重要,那什么问题是重要的呢?和费希特一样,看国家是怎么组织的,黑格尔还加上自己的东西:视历史状况而定。这体现了黑格尔自己的哲学精神。历史状况说了算,在特定的历史状况下,可能是君主制优于民主制,在另一种状况下,可能是其他制度优于君主制。这样,一方面黑格尔主张君主制、一方面又说政治体制不那么重要,取决于历史状况,似乎有些矛盾?这是因为当时这个主题还是比较敏感的,在其字里行间是体现出思想禁区的味道的。这是黑格尔比较特别的观点,加了历史观念在里面,制度的确立必须和历史相联系。再一个含义是,政体除了取决于历史状况外,还取决于这个民族的教养和自我意识。“教养”这个词非常难懂,是德文中的Bildung这个词,含义非常多,和教育、教养有关系、和文明有关系,最后还有一种构造、形成的含义,比如某种植物、动物的发展过程,就会用这个词来形容。这个词用得非常宽,甚至用来概括整个人类的进化、发展。回到黑格尔这里,政体不仅取决于历史状况,而且取决于民族在文化或文明上达到的程度。文明的标志是什么呢,就是突出这个民族的自我意识。如果一个民族、一个人没有自我意识,就不能说这个民族或个人在文明、文化上发展到什么程度。在《精神现象学》里,专门有一章讲自我意识,简单的说就是:能够想到自己,同时想到自己和别人的关系。从康德以来最重要的是能够想到别人和自己是一样的人,这是最重要的自我意识。所以我们说资本主义是利己主义,其实不然,从康德到费希特、黑格尔,他们讲到自我意识、人的关系和人的本质,就是承认别人和自己是一样的。这种观念是近代观念,划分了黑格尔他们这代人与亚里斯多德、柏拉图那代人之间的界限。还有个小小的特别的地方,他认为在他那个时代共和制和民主制是过时的。卢梭认为国家越小,民主制越好搞,国家越大,这个民主制就成问题,甚至不可能;黑格尔讲,一个国家发展程度低的时候,民主制是必要的,而国家高度发达起来,这个民主制就过时了,这大概是在第279节,大家自己看一下。另外关于共和制,黑格尔认为一种制度有一种制度的德行,如果是共和制的话,需要人和人之间一种内在的情感关系。而在黑格尔那里,家庭是讲情感关系的,以爱为原则来建立;而到了市民社会阶段,一切人依赖于一切人,每个人都为自己,同时也是为了别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的联系当然也存在,但是在社会领域中,这种感情就变干、变薄了。据此,他认为共和国是过时的。
第二个问题是三权分立。总的说来,黑格尔承认需要三权分立,并做过论证;但是他强调的是另一个方面,即三权的统一。这容易造成误解,就是如果你忽视黑格尔是在承认三权分立的前提下强调三权之间统一的,那就会把他当成是反对三权分立的。强调统一性,在黑格尔《法哲学》中讲得非常多。我们要掌握的是:三权应该分立,这一点不能否认;第二点,自由要实现,要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家,必须使三权处在一种统一当中。黑格尔的一个理论,也是他们那一代人共同的特点,现在在德国也是很流行的,就是“国家有机体”的理论。后来珀普尔批评集权国家的时候,就找了德国古典哲学为对象,也找到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批评“国家有机体”学说与希特勒的独裁专政有内在的联系。我认为珀普尔是误解了黑格尔这一代人的思想和精神。黑格尔讲,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有机体。三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都不同,但是互相也谁都离不开谁,就像人的五官一样。这是一个“五官”的比喻;第二个比喻就是太阳系,太阳系中的星球是一个系统的,国家的三权也应该成为一个系统;还有一个“艺术作品”的比喻,黑格尔那个时代的艺术作品是美的艺术,不是现在荒诞的、抽象的艺术,美的艺术当然是个有机统一体。其他还有些哲学方面的论证,属于他的哲学体系里的逻辑论证,大家可以看一下书。需要讲一下的是三权之间的统一性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这一点黑格尔比较特别。三权中每一个权都是一个统一体,比如说行政权是三权中的一权,但是黑格尔认为行政权本身就是三权的对立统一体。法是在行政部门起作用的,而且是行政部门唯一的依据,行政机关要做的就是要使其一切行为归属法的要求。法的要求包含了普遍性,则行政权也包含了这种普遍性。另外行政权也要对一些事情做出裁决,也有审判权的含义在里头。但不管怎样,行政权最主要的任务是把现有的法律贯彻到一切它所处理的事务和关系当中去,使得这些问题和它的行为都归纳到法的范围中来。立法权也一样,在它内部也包含着三权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是普遍性的东西,因此立法权是和普遍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另一方面,立法权也包含行政权的含义。黑格尔举了一个例子,他反对法国革命时期,立法行为不允许行政机关的人参加,行政活动也不许立法机关的人参加,[3]这个本身是一种立法规定,黑格尔认为这种规定是荒唐的。这样,黑格尔强调的是三权的统一,而不是三权的分立,同时在每一权当中,都找出它本身独特的含义,以及其他权力的成分或因素。另外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是,黑格尔的三权和我们一般说的三权有点区别,我们一般讲的是立法、行政、司法;黑格尔分的第一个权就是君权,君权和行政权是一个系统的,但是单独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实体。另外行政权是一个独立的实体,立法权是一个独立的实体,那么审判权到哪里去了呢?黑格尔把审判权归到行政权里面。他的道理在什么地方呢,他认为审判权是依据法律对某人某事进行裁决,和行政权是相通或类似的,都是把所要处理的人和事都归纳到法律之中。这和康德不一样,康德是把审判权作为独立一权的。最后,我要强调的是,黑格尔讲三权,总是以自由为轴心的,根据自由来看要不要三权分立、怎么分立、怎么统一。同时黑格尔把社会福利加入其中,保证社会、个人的自由和福利。而康德是不怎么讲福利的。
下面讲三权中的第一个权:“君权”或“王权”。刚才讲过,黑格尔把王权当作独立的一权,是和别人不一样的。在黑格尔看来,王权是一个个人,不可代替的,一国之内不可能有两个王权。但是这个个人不是经验的个人,要公私分明,这个个人在国家当中是一个“公权”形象和“公权”角色,不能把个人的因素带到权力的范围中来。黑格尔认为,一个王权也是有三个环节的因素在里面的。第一是普遍性,皇帝是至高无上的主权的承担者,但是必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因为是立宪君主),不能依靠自己独特的权力,更不能根据个人的身份来实施王权或主权。他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和法律是普遍性的东西。所以我们看到国家的“普遍物”或“普遍性”的时候,不要想到的是那个皇帝、君主,而要想到他们所依靠的宪法和法律。他的特殊性就在于他与行政权的联系,他通过内阁来行使权力,而且任命内阁大臣。还有立法的因素和裁决的因素在哪里呢?就是说最终的决定权在君主那里,国家发布的一切政令、法令,都要经过君主的最后决定。所以黑格尔说君权是国家的出发点和最后的归属。这里有一个特别的地方,一边给君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最后的决定权,给他的地位非常高;而另一方面这个最高权力、最高地位究竟是什么样的呢?黑格尔说君主在面临做出最后决定的时候是这样一个人,只能对已有的放在他面前的东西说“是(德文为Ja)”,即点头说是,没有更多的权力了。他要做最终决定的时候,所要依据的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要起草的文书,内阁大臣已经给他准备好了,他只有说“是”,否决权是没有的。所以他的最高的决定权就是说“是”。就像英文“i” 一样,在一竖之上点上最后一点,中文翻译为“御笔一点”,其实不是这个意思,在德文中这本是一个成语,就是事情做最后一步的意思,而且是微不足道的一步,还有作装饰的一步。这样的话,在黑格尔这,一方面君主是主权者,代表最高主权;一边他所有的真正权力和职能就在于对已有的法律或政令说“是”、“就这样”。两者之间的差距比较大,那就有人问:黑格尔到底想说什么?对此有非常多的解释,有一种解释是,黑格尔的立宪君主制事实上就是立宪民主制,黑格尔的君主比现在的德国总统多一点,要说“是”,现在的总统连“是”都不必说;君主什么实权也没有,是虚位的君主。另外一点,黑格尔认为一个人成为君主,不是借助别的东西,就是根据出身,这里有世袭君主制的观念在里面。当然就有一个问题:如果是第一个君主、第一个王朝的皇帝,他的根据什么呢?在《法哲学》里没有讲,但是他上课的时候说了(在一个学生的笔记里):当第一个皇帝产生、或者王朝继承终断的时候,是根据选举产生新的君主的。因为当时面临的政治大环境相当糟糕,所以《法哲学》成文的时候并没有写上去。有两则逸事足以说明当时的政治环境情况,以及对黑格尔思想的认识。一是,当时的普鲁斯国王听说黑格尔的观点后,就问他:“你说我的权力就是最后这一点,那如果我不打上这一点,怎么办?会怎么样?”这就是想通过不打最后一点来显示自己作为君主的最高权力。另一个是,为了消除黑格尔在柏林大学的影响,皇帝就把谢林招到柏林大学任教,皇帝对黑格尔说:“听说你把学生都教成共和主义者了?”而实际上黑格尔明明是说共和制过时了。这就说明黑格尔的思想并不像我们某些人说的那样保守、反动。再说我们也可以根据我们自己的头脑来对他的思想作出解释。
另外对君权的哲学论证我就不再这里讲了,《法哲学》里面在和君权相联系的地方讲了很多关于主权的内容,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只把讲这些内容的地方点出来:中文版《法哲学原理》278——279节、281——282节、301节、321——324节、329节。大家今后可以去找一找。关于主权,我没有更多的研究,我认为,一是主权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黑格尔对主权的界定和博丹、霍布斯、卢梭都不一样。博丹认为主权在君,黑格尔认为主权不是在君,但是很难表达,皇帝只是作为主权的一种承担者,就像“背着”一个任务。在黑格尔那里,“主权就是君权”的概念是没有的;和霍布斯也不一样,霍布斯那里,国家的主权、君主的主权是根据社会契约来的,黑格尔反对社会契约论,认为在国家问题上,不能根据个人与个人处理财产关系那样,通过契约来解决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卢梭也不一样,卢梭是人民主权论,黑格尔不是这样界定的。在对主权的界定上,对内,黑格尔强调主权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也很特别,不是指保持领土完整、文化完整,而是指三权之间的关系,怎么在分立的前提下保持统一,在此意义上讲国家主权内部权力的统一;对外,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一个国家的独立性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最高的,但是到了世界领域的时候,这个最高的东西也面临着考验、要打折扣,那是我们下次要讲的内容。
下面我讲行政权,行政权特别的地方在哪里呢?行政权里面,黑格尔强调行政官员的行政能力、才能、献身精神和教养。过去的官员常常是凭出身成为政府官员,黑格尔反对这样,认为应该凭能力决定谁担任政府官员的职务。关于官员的权利义务,义务当然就是把法律贯彻到具体的事务中去;官员的权利中特别之处在于,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工会”或“社团”。国家一方面要防止公民超出法律界限,另一方面还要防止政府本身的违法行为,所以黑格尔还讲到怎样防止官员滥用自己的权力,第一:政府内部要有上下级等级管理关系;第二,要有责任制度;第三,寄托于立法机构和社会舆论。
然后是立法权,其中有几点和我们不一样的讲法。第一,黑格尔提出一个问题:谁来立法?黑格尔认为法是从来就有的,立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要对现有的、迄今以来的法和制度(包括伦常、习惯)进行加工,使得这些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德文里用了这样一个词“fortbestimmung”(进一步规定或继续规定)和“fortbildung” (进一步建构或继续不断发展),就是“进一步”、“推进”的意思,黑格尔认为不存在某个人、某个政党、政府机构能真正创造出一个宪法和国家法制出来,只能使这些现有的宪法、法律继续完成和完善。这和我们的观念有点不一样。第二,黑格尔对议会辩论是非常欣赏的,这一点在当时来说有点超前,在同代人中比较突出,他甚至以观赏者的身份来欣赏议会辩论。特别是针对行政官员的议会辩论,一般认为议会对行政官员提出质询,是对行政官员不尊重、是一种考验或困难任务,黑格尔认为这恰恰是一种展现自己才能的最好机会,这个认识的角度是很特别的,变被动的接受质询为主动的展示自我才能;同时议会辩论要公开。第三,强调反对派的必要性。《法哲学原理》中是否讲到这一点不甚清楚。但是在黑格尔讲法哲学的学生笔记中,明确地提到了这一点。从两个角度来讲,一个是议会外面的反对派,即社会舆论、公众中的反对派,如果没有的话,黑格尔认为就是没有完成国家建制、国家有机组织的状况;二是议会内部的反对派。这一点在学生笔记中讲得很激进。第四,议会的成员,黑格尔很少用“议员”这个词,他对“议会”用的是“等级会议”。我们在讲“市民社会”的时候,等级这个词好像又指职业、又指阶级,黑格尔在议会这里就沿用了这个概念。他讲得很清楚,在社会中用“等级”这个词,在议会议员身上也用这个词。词是一个,但是意义有差别。中文翻译中,讲到社会时用的是“等级”,讲到议会中用的是“各等级”,实际上就是从各个方面来的议员。这种来源就跟各种社团联系在一起的。黑格尔认为如果议会议员的来源没有社团,那么这个议会的结构就会成问题的。另外,黑格尔认为,这些议员来自不同的方面,但是一旦进入议会,是要分清公私的。你在社会上是某个乡村的缙绅、某个城市的工商业主,但是你如果进入了议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来衡量这些国家事务,因为你是出于公职身份。议员不能代表自己个人,也不能代表自己出自的那个集团或那个阶级,黑格尔把这个公私界限划得是很清楚的。这很重要,因为近代化要完成的一个任务就是要把贵族参政的路子变成大众参政的路子,公是公、私是私,但是以前贵族社会、封建社会的时候,公私是很难分清楚的。第五,黑格尔主张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相当于众议院,上议院某种意义上是贵族院。黑格尔一直有一个小小的理想,就是上议院的议员都来自贵族,这些贵族是什么人呢?他们有点像共和主义者,他们出身于贵族,生活又保障,参加贵族院之后不用考虑自己的庄园怎么才能保住,土地怎样才能兼并和扩张,这样他们参加国事就好像是一种爱好,完全出自自愿、自告奋勇。最后一点,黑格尔在三权中对行政权看得比立法权要分量重些。这是有时代背景和他的认识的。当时去议会当议员的人大都是大学毕业生,或者是贵族。黑格尔认为他们都还没有政治经验,还属于参加政治学习、训练的阶段。他们不知道议会到底要干什么,有的时候以为议会就是要和行政权对着干。在黑格尔老家有个立法,搞了两年都没有搞出来,就是因为参加立法机构的人没有搞清楚立法机构的任务。但是,黑格尔认为立法机关和这些议员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是国家和社会联系的中间环节。黑格尔对行政官员也是这样定位的。黑格尔认为整个国家的希望,无论是对于行政官员还是议会议员来说,他们都需要学习,即前面说到的“教养”,国家的存在和未来决定于他们自我教育、修养,把自己完善到什么程度。黑格尔并没有倒过头来说行政人员、立法人员是整个社会的模范,公民的道德教养都要以他们为道德楷模,这个说法是没有的。官员要自我教养,但是没有权力去教育老百姓的道德、行为,那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情,是每个主体个人根据自己的良心、或道德律要做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我想简单讲讲国家与宗教的关系。黑格尔主张政教分离,在中国这似乎很简单,所以我们想象不到在中世纪欧洲,这是一场多么严重、多么激烈的斗争。后来他们完成了这个过程。但是从黑格尔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哈贝马斯,有一个观点就是现代国家要和世界观相分离。这个问题和我们现在有直接的意义。我并不是反对马克思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只是万家之一。看看《吕氏春秋》我们就知道,古人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时有儒家、道家、法家、名家等十几、二十种学说,有人就问皇帝:“你做皇帝,要用哪一家治理天下?”皇帝很精明,说:“哪一家都不行,但是我哪一家都不反对,我靠法。”国家是靠法治的,不是靠哪一种学说学派。公民信仰哪一种宗教、哲学,国家都要采取保护的态度;但是国家不能把某一种哲学当作国家的哲学。这个问题过去有过,从中世纪以来就在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可以在马克思那里找到根据,他从来都没有讲过他的哲学应当成为未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哲学。如果你信马克思主义,就信它的内容,不要给它一个特权的地位,事实上这也是行不通的,行不通还要这样做,最后就只能是造“假”象,而国家一“假”,就会离自由越来越远。
第四个问题就是赋予皇帝的“赦免权”或“特赦权”。我觉得严刑峻法在特定的情况下是需要的,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宽松一点。不仅要治罪,也要赦罪。我国对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都搞过特赦,我认为这两次特赦说明了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理性。但是我们应当把这个提到法律的程度,应该规范化。要治也要赦,因为在黑格尔哲学上,讲到“正”就要想到“负”。另外我想到古希腊雅典有一个制度,就是在广场设立一个讲演台,只要你在这个台上,不管你发表什么演讲,国家都不能抓你。这就涉及一个逃难权或避难权的问题。抓捕罪犯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如果到了某种避难所,就不能进去抓人了。比如说在欧洲中世纪,如果罪犯进入了教堂,警察就只能在外面守着,不能进去抓人,因为那是宗教的领地,也是一种避难所。现在德国一些没有居留权的人也是跑到教堂,这样就不能进去抓他出来遣送回去。还有在过去国民党时期,也有一些这样的影子和踪迹,比如贺先生就告诉我,当时国民党抓北大的进步学生或地下党,是不能进北大校园抓人的。法律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可以通过一些小的制度给罪犯留一条小小的逃路。这也是从文明国家达到自由的角度来讲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宪政讲堂第十四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宪政讲堂第十四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宪政讲堂第十四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有制和道德(宪政讲堂第十二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有制和道德(宪政讲堂第十二讲)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有制和道德(宪政讲堂第十二讲)11 康德的哲学(宪政讲堂第七讲) 康德与费希特的法哲学、主权思想(宪政讲堂第八讲) 康德与费希特的法哲学、主权思想(宪政讲堂第八讲) 宪政的政治含义(宪政讲堂第二十四讲) 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宪政讲堂第二十一讲) 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宪政讲堂第二十一讲) 主权的知识谱系1(宪政讲堂第二讲) 主权的知识谱系2(宪政讲堂第四讲) 主权的知识谱系1(宪政讲堂第二讲)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宪政讲堂第二十二讲) 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宪政讲堂第二十讲) 从“宪政热”深入去(宪政讲堂第一讲) 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宪政讲堂第三讲) 分析法学视野下的宪法与主权(宪政讲堂第十八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