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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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之国家及世界历史(宪政讲堂第十七讲)作者:薛华来源:北大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本站发布时间:2007-8-27 8:17:14阅读量:459次    开场白:我们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在欧洲也引起了反响,开始是在法国,有学生运动,萨特是其中的著名人物;后来又波及到德国,哈贝马斯是从其中的学生运动中出来的著名人物。后来学界和整个社会在批评这个学生运动的时候,也肯定了这个运动对当时的欧洲、德国的社会或后资本主义社会所起的作用。这是正经话。闲话呢,就是在对学生运动的评价中,有很多是很有意思的。我在鲁尔大学认识一个德国教授,我问他:“对这场学生运动有什么评价?”他说:“当时我就认为这个学生运动没有什么意义,不会搞出什么东西来的。”我又问:“有没有肯定的方面呢?”他说:“肯定的东西只有一项,那就是自从1968年以后,德国教授上课的时候用不着西服革履、戴领带了。”所以刚才我也大胆的把外套脱下来,这也好像算是那个时代的影响吧。         上一次我们讲到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黑格尔对于国家主权有一些说法,把国家主权分为对内的主权和对外的主权,对内主权已经讲了。在黑格尔看来,对内的主权就是国家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是说国家结构是一个有差别的统一体、是个有机结构,比如说三权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在这种区别中要保持三权的统一性。他把这种状况界说成国家的对内主权,这和我们现在不大一样,我们现在界说国家主权的统一性,更多强调的就是国家领土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比如台湾。领土主权的统一是没错的,但是和黑格尔讲的国家权力在分离中保持统一性是不能相比的,我觉得黑格尔的主权学说今天来说也是站得住的,他的法哲学在这一点上有独特的贡献。黑格尔还用了一个词Idealitat,中文版中翻译为“理想性”,就是说这里的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况,也是一种“理想性”,我翻译为“观念性”。这种观念状况或理想状况与现实状况有联系,但是不能等同于现实状况。这样的话,国家的主权既是一种实的东西,也是一种虚的东西。         对外主权,黑格尔也讲得很清楚,应该理解为国家的独立性。黑格尔处在民族国家开始建立的时代,从德国来说,建国的过程还没有完成,更谈不上巩固,所以当时整个的政治理论、法哲学都对国家的独立性进行界说。黑格尔的特点在于,他讲对外主权是以他的对内主权为前提的。他把对内主权界说为国家权力之间的统一,而不是一般的强调领土完整,人民不受侵犯,就把对内和对外主权的两层意义区分开来。黑格尔整个法哲学都是界说自由的问题,这里也同样如此。他说:“独立性是一个国家的第一自由。”其他类似的说法还有一些,这样就把国家的独立性放在很高很高的位置。黑格尔的对外主权,一方面表现了当时政治理论的一般趋势;另一方面,黑格尔又对国家的独立性作了一定的限制。因为每个国家不论多么独立,但是都必然、不可避免地要互相发生关系,就像个人一样,每个个人的独立性如果是不依赖于别人,不与别人发生关系,那是不现实的;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具有独立性,而且这种独立性是国家的第一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摆脱了和别的国家的关系,当时是这样,现在也是如此。欧洲始终面临着国与国之间激烈的尖锐的关系,政治思想和法哲学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黑格尔对国与国之间关系的看法:第一,他认为国与国之间已经出现了互相承认的状况,哪怕国与国之间有争端,甚至是战争,这是经验的现实;第二,他把这种相互承认确立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原则,我们不要忘记他的一句话,“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有理性的)”,现实当中出现或创造了国与国之间相互承认的状况,他就把这种状况上升到一种理性的层次,作为法哲学上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原则;第三,这种原则作为理性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联系起来会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方面应该承认别的国家的独立性和主权,不应干涉别国的内政;但是另一方面,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内政对于别的国家来说并不是完全不相干的东西。独立性是一个国家的第一自由,因此我应该尊重你的主权和独立性;但是不能因为是第一自由,就可以干涉别的自由,所以如果你的内部状况,比如出现没有宪法、没有法治的状况,那么对我这个国家来说,并不是不相干的。这样的结论就是:国家的独立性和主权必须要放到国与国的相互关系中考量。这就涉及北约对南斯拉夫发动战争的例子。当时哈贝马斯支持北约对南斯拉夫动武,他根据的理论是什么呢?就是当今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南斯拉夫当然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在南斯拉夫国内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这与其他的国家并不是不相干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用武力、战争的手段来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以解决这种人道主义危机,在欧洲争论得非常厉害。哈贝马斯持支持态度,他认为北约对南斯拉夫的战争是欧洲有史以来第一次根据人道主义而发动的战争,不是为了国家利益而发动的战争。我认为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原则不能取消,但是的的确确在国与国关系之中,如果出现人道主义危机这样的状况的时候,主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当时南斯拉夫的阿尔巴尼亚人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大批的抓人、杀人,这是极端的现象;日常的现象是几百万阿尔巴尼亚人没法过一般正常的生活,今天告诉你必须搬走,明天晚上又实行戒严,后天又把你的护照和证件拿走。这种状况,其他欧洲国家早就发出了抗议和警告,大致来说是十年,让几百万人不能正常生活,许多人成为了牺牲品。就像你看见你的邻居家里面不断死人,不断杀人,你到底是进去还是不进去?从那以后,就确立了一种原则:凡是人权发生重大问题的时候,主权不能作为为侵犯人权进行辩护的理由和根据。另外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的反恐战争,现在布什又当选了,在他第一次当选的时候,大家觉得没有什么,甚至还认为他没有什么了不起,语言表达还有障碍。但是“9.11” 之后,他就成为了一个地地道道的大人物。哈贝马斯对美国的反恐战争是怎么看呢?他说:“我恨布什!我从他的讲话中听出了《旧约》的声音。”“恨”这个词是很严重的,搞学问的人更少用这个词。“听出了《旧约》的声音”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旧约》里面有许多残酷、恐怖的例子,当然这并不是说哈贝马斯反对作为宗教经典的《旧约》。然后是阿富汗事件,美国的理由是本拉登是“9.11” 事件的策划者,而本拉登在阿富汗。但塔利班就是不把本拉登交出来,布什就动武了。塔利班政权是很糟糕的,但是布什能不能因为一个人而发动一场战争,我觉得是很成问题的。伊拉克战争更明显,我从来不喜欢萨达姆,可是我们有些媒体和主持人却把萨达姆说成好像是中国人的老朋友一样,我不同意。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布什当时发动战争的每一个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不像上一次打南斯拉夫那样是出自人道主义的考虑。         这样我们从黑格尔的对外主权讲到了这些内容,其中还涉及到黑格尔的一个思想,就是黑格尔对国际法的看法。他和其他人有点不一样,他不是否定国际法的作用,他也认为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当通过国际法来解决,他和别人的差别在于,他认为国际法并不那么可靠;国际法应当受到尊重和遵守,但是事实是否能受到尊重和遵守,是极其成问题的。他对国际法的有效性是抱有保留甚至是怀疑态度的,但并不是反对国际法。康德认为应该建立一种国际联盟,通过国际联盟来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黑格尔不反对国际联盟的讲法,但是认为这种国际联盟的基础非常薄弱和不可靠,即便是联盟,也不过是策略,是不可靠的。黑格尔认为国与国之间一方面出现了互相承认的状况,另一方面又是一种自然状态,在这一点上就引出了黑格尔对战争的看法。         对黑格尔的战争论观点,过去和现在都有争论。我认为有这么几点:第一,黑格尔并不是主张战争或者喜欢战争,这是和他的哲学精神不相符的。否则就是一种误解;第二,黑格尔从来没有抱有一种幻想:战争不会发生,战争可以避免。他认为战争是必然的,但是德文中的这个词也可以翻译为“必要的”,所以如果翻译的时候不注意黑格尔的一贯思想和上下文,把“战争是必然的”变成“战争是必要的”,就理解错了。但是黑格尔也认为战争有所谓的“必要性”(注:打引号的),在什么地方呢?他认为战争有伦理意义。他也说得很清楚,就像风吹过一片平静的湖水,里面的植物和动物都已经腐朽,就能把湖水振动开来。就是我们中国说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蠧”的意思。战争能够使一个已经堕落的国家重新振作起来。一个民族在伦理上的堕落,不是针对这个民族的所有人,主要是指其上层贵族开始享受、不思进取,使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停滞不前,而和平时期对这种享乐的人来说是最好的。所以和平时期长了,就有可能使这个国家和民族成为一潭死水;战争来了,就可能带来新鲜的力量和冲击,改变这种状态。但是黑格尔讲的战争有这样一种意义,是一种哲学上对战争的辩护,而不是从经济上——比如“要石油”——作辩护,或者从其他方面——比如掌权的人出自个人野心发动战争——作辩护。另外这也是一种“天意的”辩护,战争对堕落的民族有伦理改进的作用,这是出自于一种天意,好像有一个先知先觉的人在那里控制着这个战争,使它对堕落的民族起到重新振作的作用,战争不能出自于个人的意志,而只能出自于上帝的或神的意志。         上面说到,黑格尔对国际法的态度是:肯定国际法的作用,同时认为不可靠;那么黑格尔对战争法的态度呢?也是一样,肯定其作用,但是认为不可靠。只是在他对战争法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给人的信心、肯定的方面稍微的多一些。他的具体思想例如有下面几点:第一,战争中要把军队和平民相区分,把军人和俘虏也要区分开来;第二,要把和平目标要和军事目标区分开来等等。这些原则和我们现在的战争法也是很一致的。         另外补充一点,黑格尔对“永久和平”的看法,他认为“持久的永恒的和平”这些说法都是成问题的,虽然是一种理想。所以有人就把黑格尔和康德对立起来,认为康德是把“永久和平”当成目标来全力论证的,而黑格尔是反对“永久和平”观念的。我认为这样的对立是不妥的。我看了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一书,他非常风趣,在书的开始,就以幽默的语言说到了荷兰的一个旅店上的一块匾,上面写着“墓地——通向永久和平之地”,由此作为由头开始讲永久和平;在整个书中,他讲什么情况下和平是有保证的,什么情况下,和平是没有保证的,而把“永久和平”是不是能够成立撇开不谈。这就是康德整个论述的方法,他也并非是把永久和平当作必定能够实现的。当然从整个论述来看,康德与黑格尔相比,理想的精神是要强一些,黑格尔的现实感要多一些。在“永久和平”的观念上,黑格尔的现实性要多点,但并不是否定了“永久和平”的理想和愿望。         下面讲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世界史”,法哲学中讲这一部分比较短,后来也没有写出一部完整的讲世界历史的著作。现在我们有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讲演录》,这部书其实不是黑格尔写的,而是在他去世之后,他的学生根据他开的世界历史哲学课的笔记出的一本书。这本书中有的是黑格尔的文字,比如他上课的一些提纲,或者在某个重要的观点上表述成一段或几页的话,这样就把这些提纲、表述加上笔记一起出了这部著作。一般在法哲学的著作中,是不加入世界史的内容的,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有这样一个部分,到底世界史这个部分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我曾经有一个说法:读法哲学,第一次从第一页开始,从“抽象法”读到 “世界历史”;然后再倒过来读,从“世界历史”读到“抽象法”。因为整个世界历史不仅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落脚点,也是法哲学的出发点和背景。法哲学的许多问题都和世界历史有关系,而且世界历史还给法哲学提出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怎么把法和世界历史联系在一起,黑格尔把席勒的一句话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世界历史是世界法庭。”黑格尔很认真地用这个比喻,就把整个世界历史与法联系起来。世界历史有自己独特的法,即世界精神的法,这个法高于所有民族、所有国家的法,也高于所有个人、哪怕是伟大人物个人的意志,对于所有国家、民族和个人来说都是一种绝对的力量;世界上所有国家、民族都要根据世界精神的法来衡量自己,都不能违背世界精神的法,一个国家的命运和兴衰不是取决于自己的法,而是取决于与世界精神的法的关系。世界精神是和上帝联系在一起的,世界精神支配整个人类和整个世界历史,世界精神的法就是支配整个人类和世界历史的法,这里的“法”是唯一的,最高的,其含义和整个法哲学的精神是一致的,既有法的含义,也有权力、正义性等含义。一个国家、民族在世界历史上如何活动,受到世界精神法的支配、裁决和评价。具体来讲,是在哪一个方面接受世界精神的法的裁决呢?整个法哲学都是在界说自由,法是自由的定在,世界精神的法也是自由的法,所以也是在自由这一点上对各个国家、民族和人物进行裁判。黑格尔讲世界历史就是自由意识的发展,把整个世界的历史界说为所有人、民族和国家在自由意识上是怎样行为的。自由意识是分阶段的,最初的自由是一个人的自由,举的例子就是东方的专制帝国,包括波斯、印度和中国,只有皇帝一个人是自由的;第二个阶段是由一个人的自由推广到一些人的自由,历史上的例子就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最高阶段,就是一切人的自由。黑格尔把世界历史刻划为三个阶段,是很清楚的。但是为什么黑格尔把东方的国家放在第一个阶段呢?他所在的那个时代,对东方的政治制度形成一个普遍的流行的说法,叫“东方专制主义”。我觉得这种界说法,为了说明世界历史发展的阶段,作为一个例子姑且是可以这样说的。但是如果真正说东方只达到只有一个人的自由的阶段,就有问题了。从我们中国来说,在孔夫子那个时代,许多的大思想家,讲到自由的时候,从来不是说只有一个人的自由或一些人的自由,这些大的思想家们都是以帝王师的身份来教训这些当权者,告诉他们怎样来处理国家大事和国家法。所以我认为在每个国家里,总都有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人就是人的思想,不是只有一个人的自由,人之为人都是自由的。         如何看待黑格尔的这种批评也是一个问题,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中国精神和世界精神》,发表在德国的《黑格尔年鉴》上,我就谈到了如何看待黑格尔对中国的批评的问题。我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别是知识分子,是要能够承担别人的批评的,况且这些批评从我们辛亥革命以前的很多经验事实——这些事实不是细枝末节的,而是决定这个民族重大命运的问题——来看,就是那样,所以我们应该接受。当然,我们现在搞爱国主义的教育,但是我们也没有看到黑格尔对中国还是有客气的地方的,把中国放在世界历史的第一个阶段,是什么意思呢?一个人的自由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是一种文明的开始,也就是说把世界文明的肇始、发源地放在东方,放在中国。这也是爱国主义可以骄傲的地方。但是黑格尔认为不可能一个民族同时处于世界历史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按他的话说,不可能在每一个阶段都是“世界历史民族”。在第一个阶段,东方民族所处的阶段就是缔造人类文明,在这个阶段东方民族就是世界历史民族;但是到了第二个阶段,由一个人的自由向一些人的自由推移的时候,最初缔造人类文明的这些民族不可能承担这个任务了,必然由另外的民族来完成了;同样到了第三个阶段,也是由别的民族来开创和完成这个任务。黑格尔说一个民族只有一次机会在世界历史上做出划时代的贡献。这个说法有一点宿命论的味道。在这一点上,我读书的时候也觉得有点不大接受。黑格尔说每一个民族都是有限的,受到局限的,只能繁荣一次,之后就有两种可能:一是沉沦、灭亡;二就是接受新阶段的民族创造的新的文明,也就是学习别的民族,跟着别人走。这就是世界历史的法庭或世界历史的法对各个民族做出的判决。所以第一个阶段是东方,第二个阶段是希腊和罗马,到了第三个阶段一切人的自由,按黑格尔的说法就应该由日耳曼民族来缔造新的世界历史。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只是刻划一种发展的模式或者是提供一个样本,大可不必从民族主义的角度去理解或做许多文章。德国的民族主义者从这方面做文章,他们说,“我们的民族是最优秀最杰出的”。这种思想到希特勒时代达到了顶峰,在各方面都造成了许多问题甚至是灾难。另外从一个更宽的历史角度来看,日耳曼人并不只是德国人,在黑格尔那里,法国人、荷兰人、盎格鲁-萨克森人也都是日耳曼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德国人。         对于这个第三阶段,一切人都是自由的,或者说人之为人都是自由的。前面讲过,从原则、信仰来说,所有的民族中都有这个思想,但是只有在基督教世界或者日耳曼世界中,才把这个原则从理论的角度、法的角度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比如说启蒙时代,不论从哲学、还是艺术、整个的文化方面都给西方近代世界创造一个前提,这个启蒙思想的核心就是人道主义。我们孔夫子的思想中也有人道主义,但是我们两千年来把他的思想解释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发动一个强烈的社会运动,缔造出一个新的历史形态来。而西方人则是大大的推进了一步,启蒙时代是人类历史发展中一个永垂不朽的纪念碑,而且当时的思想家中也有很多人把孔夫子当作他们思想的来源和支柱。再有一个,法国革命中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孔夫子的思想中人道主义的思想也够多的,但是从来没有从中缔造出一个类似《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的法。而且到了八十年代,还不能谈人权,不谈人权宣言。这些都说明我们无论是从思想、还是从法律建制方面来说都确实没有跟上西方人的步伐。你们现在的环境很好,我们这代人从大学一直到搞研究工作,整个环境就是反人道主义、反人权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说法就是反对抽象的人权。而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世界历史当中,就是要把人抽象出来,人就是人,这句话说起来很空洞,其实包含了近代思想一个极大的革命。黑格尔在一个地方就讲过,“什么叫抽象的人?就是把奴隶也抽象为人”。可是我们几十年都反对这种抽象法。北大原来的哲学教授冯友兰,曾经提出一个“抽象继承法”,结果惹来无数的祸端,后来不仅他自己、整个哲学界都要反对抽象法,反对这个“抽象”。奴隶就是奴隶,这是实事求是的从阶级角度来说的,但是哲学上要完成一种超越,就是要把奴隶还原成人;如果奴隶自己还不清楚这一点,就来个“启蒙运动”,告诉奴隶,“你是人”。这个原则是世界历史最高的原则,承认一切人都是人,宗教上有不同信仰,民族上属于不同民族,但是在哲学这一点上,要把这些人与人的差别都抽象掉,人就是人,一切人都是自由的,这样才达到近代世界历史的水平。         黑格尔讲,世界历史或人的意识达到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阶段,就达到了世界历史的终点了。这个终点从亚里斯多德以来,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目的,这样的目的是贯穿于开端、过程和末端的,并不是到某个民族或某个时期就完完全全得到了实现。你可以根据这个“一切人都是自由的”原则缔造出某个社会或某个时代来,但是黑格尔在《历史哲学讲演录》里一再强调原则与现实之间巨大的距离。他是从世界历史发展的现实之中解剖、抽象出这个原则,而这个原则要经过无数的时代和冲突,才能在现实中起作用。从黑格尔法哲学对现实的分析——比如穷富差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也可以看出,黑格尔并不是认为这个原则已经在现实完全实现了。         最后有一个问题,到底世界历史在哲学上应不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从康德和黑格尔他们大力主张把世界历史纳入到哲学中来,不过几百年,现在只把世界历史当成哲学史上的一个学科了,要不要在今天或者可见的将来把世界历史重新建立为一个哲学上的学科?要不要重新恢复这个学科,找到它存在的意义?这是哲学界应该思考的问题。         * 本讲根据课堂录音整理而成,未经主讲人审阅,故其中难免有不少信息的遗漏与错误传达,请主讲人和读者谅解。本讲标题为整理者所加。整理稿不经整理者和主讲人同意,不得复制、登载和引用。(整理者:江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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