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国企和公用事业借垄断自肥(中国青年报 200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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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有望通过
严禁国企和公用事业借垄断自肥
2007-08-25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反垄断法草案今天提交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相关企业,联手提高方便面价格,这场闹剧终以国家发改委的查处暂告结束。这样的“怪现象”,将来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强力约束。
一些企业联手形成价格联盟,一些垄断企业不顾公众利益实行价格垄断,还有一些通过合并形成的“巨无霸”企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历经12载酝酿、曾数次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的反垄断法草案,直指上述垄断行为,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制度。     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应受罚
今年8月中旬,国家发改委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相关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南振中委员认为,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使得商品价格涨幅远高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成本,涉嫌价格垄断。“反垄断法草案应该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业协会提供法律依据。”他说。
垄断协议是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并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这是反垄断法确定的三大反垄断制度之一。
但包括南振中在内的多位委员均注意到,草案虽然对实施垄断协议的市场主体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对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协会,却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国有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先不用说单向收费呼吁多少年了,至今未真正实行。我们的通讯费用比发达国家高几十倍,到底通讯成本有多高?”今天的分组审议中,王维城委员再度质疑通信企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在今年6月底的第二次审议中,包括王茂林在内的多位委员即对国人必须支付高昂的电话费表示质疑。他表示,有些行业如电信业,本身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现在却变成了一个垄断机构。“希望反垄断法把手机单向收费问题好好解决一下。这个问题拖了六七年,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曾宪梓委员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老百姓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意见比较大,普遍认为是石油企业利用自己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提高价格。
多位委员认为,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某个行业的市场,令消费者无从选择竞争性产品。这就导致一些必需的服务价格高、质量差,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草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新增了六条规定,其中有好几条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草案力图做到既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又为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集中提供空间。     强化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草案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
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们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尽管像地区封锁那样赤裸裸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再常见,但仍在一些地区以不同形式存在。
以开放较晚、同时也是行政力量保留较多的公用事业领域为例,由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有的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受行政部门支持的,有的甚至是行政部门要求的。由于行政管制,缺乏竞争,导致各企业间商品服务内容趋同,服务价格高昂,最终利益受损的是广大公众。
专家们因此呼吁反垄断法对这一中国特色的“顽疾”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令他们欣慰的是,对行政垄断加以约束的内容,最终体现在了提请审议的草案中。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包括林强、曾宪梓在内的多位委员建议,仍需进一步强化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本报北京8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