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任由垄断国企胡作非为-石油-每日观察-评论-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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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任由垄断国企胡作非为
【2007.08.03 09:21】 来源:和讯网  作者:周民良
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82期
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情,使社会各界再次关注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行为问题。一件发生在上海、广州等地。在上海,中石油、中石化停止批发汽油柴油,市场有价无货,而成品油的供应商--上海石化和高桥石化也将在近期检修。而在广州与上海等地,中石油、中石化以外的零售企业越来越难以拿到来自两大企业的油品;另一件事发生在内陆的郑州。郑州供电公司和郑州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在电费缴纳上有纠纷,供电公司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电停了。
垄断企业"趁火打劫"使其存在失去意义
两类事件虽然地点不同,背景不同,但结果都造成社会的极度紧张。前一个事件中,检修是原因,但是油品从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全垄断,也损害了竞争效率,已经有评论将这一事件与中石油、中石化与中海油的提价要求未得到满足联系起来,这一事件也造成比较明显的社会波动与不安;后一个事件影响范围较小,但是,也在郑州引起一定范围的停水,造成当地民众的不满和怨言。由于这两个事件的始作俑者都是国有企业,这就在实践中提出如何认识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行为和如何规范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管理的现实问题。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企业的本质属性。也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企业最大化自己的经济利益,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效率。但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本质不符合上述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定。首先,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国家投资是要体现国家利益的,这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巨大差别,国有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个别时候和个别条件下,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其次,作为垄断性企业,企业的一些行为必须受到约束。比如,由于企业的垄断性质,企业的涨价行为就需要价格规制部门的批准。正是因为以上特点,国家更希望垄断性国有企业将更多的目标取向放在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上来,而不是通过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但是,在现实的利益格局中,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上述作用没有很好表现出来。作为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具有追求垄断性价格与垄断性利润的强烈冲动;作为国有企业,企业管理者存在着利用国有资本追求团体利益的倾向,企业的平均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甚至数倍于社会平均收入。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国有职能,都还远远没有通过其服务体现出来。几年前,在一些地方出现油荒现象,正值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国内市场,国有石油企业不是将目标放在救急和应急国内市场上,而是大量出口石油。在目前全社会价格上涨速度很快,百姓怨声不已的情况下,电力、石油企业又提出的联合涨价要求,也再次显示火上加油的意味?假如企业只顾自己利益不顾社会责任,那么我们兴办国有企业又为了什么?这是实践向理论工作者与政策制定者提出的现实问题。
价格涨声一片中社会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已经恶化
令人棘手的是,在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迈进中,由于相应的现代政府管理职能与管理框架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我们常常面对着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缺乏很好的应对办法。各种利益主体都在现实中利用其市场地位、不对称信息和代言人,编制各类的理由来影响价格和操纵价格,以争取最大化的实现其经济利益。比如,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与地方政府建立的管道和相互之间的呼应关系,编制供求紧张的寓言;医生利用治疗信息的不对称,编制高价医药特效的寓言;垄断性企业利用其地位,编制资源稀缺与成本上升的寓言。其共同的利益目标,都是向消费者伸手,让消费者付出更高价格,以获取个人与小集团更大的利益。但是,上述理由大都缺乏概念与原理的支持。特效药、高价药的症结早就为消费者所熟悉;房地产行业的供求关系说也站不住脚,因为没有分析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不合理供给与不合理需求的差别;垄断行业的稀缺性与成本上升也经不起推敲。以资源稀缺性为理由的价格上涨说法,既没有阐述今年的稀缺相对于往年的稀缺发生了怎么样的增量变化,从而形成新的涨价动机;也没有说明因为涨价带来的新增利润,又怎样自动生成缓解或者弥补资源稀缺性的机制与途径;以成本上升为理由的价格上涨,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为何垄断行业的收入与福利,没有明确地反映出随成本上升而出现削减的趋势?还有,国外同类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部门的收入相对于社会平均收入是什么样的水平?
真正艰难的是社会大众的选择。面对不断上升的房产价格,消费者可以选择推迟购买、租住和购买经济适用房;面对医生的高价处方,患者可以选择多家比较或者到零售药店购药;但是面对着水、电、油垄断行业的价格上涨,消费者则无处可逃,只有购买被动,没有选择主动。但是,真正的问题是,面对这样的市场格局,社会的约束力量并没有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还缺位或者不到位,从而使社会利益出现明显的失衡状态。实施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机制的缺乏,日益成为当前转轨进程中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价格涨声一片中,社会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已经恶化。在这种变局中,我们看到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机构的人员,有些是看客,有些是纵容者,有些是帮腔,但政府对经济应有的管制能力、约束能力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这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深思: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怎样面对部门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如何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现实需求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政府应从两方面规范垄断国企的行为
以我粗浅的理解,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应该至少履行这样的职责:在国际市场上,要注意维护企业的利益;在国内市场上,要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因为,在不同市场上,生产者与消费者面对的环境与信息不同,需要保护的重点也应该不同。正是基于上述理由,面对着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作为政府,也应该从政策的两个方面去加强规制,以提高政府对企业、对市场的科学干预能力。
一方面,注意打破垄断市场的格局。要认识到,垄断本身是不符合市场竞争效率的要求。应该放宽民营、外资进入垄断领域,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石油行业来说,甚至可以从贸易、从生产领域放开,容许更多地民营企业参与油品生产、加工与进出口,在批发零售行业领域,更应该注意打破垄断、限制垄断和鼓励市场竞争,以提高市场效率。
另一方面,加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管理。其中,既要注意对价格的监管,防止企业的非正常性提高价格的动机,并通过咨询、研究、论证、听证、审计等,更清晰更合理地表达与反映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也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垄断性国有企业毕竟是国家权属管理体系延伸的企业。在企业提出不合理请求得不到满足,企业不履行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时,应该对企业的经营者加以置换,以防范像上述两个事件中出现的武断性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利益与社会安定。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好的市场经济是各参与方利益改进而没有人利益受损的经济。合理的市场经济应该表达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也应该使各方的利益受到尊重。因而,但是只有市场约束与政府约束相应跟上,垄断性、非均衡性的经济行为受到限制,市场经济的效率才能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利益才不致于被粗暴剥夺。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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