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剑雄:地域歧视涉嫌违宪(新京报 20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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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涉嫌违宪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4月23日3:14· 来源: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悬挂出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大横幅。消息传出,舆论哗然。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更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月17日《新京报》)籍贯歧视由来已久,近年来对河南人的歧视或误解也时有所闻,但由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警方,至少是得到派出所的默许,如此明目张胆地打出籍贯歧视的标语,还是第一次听到。震惊之余,不能不想到这种行为的根源,而且为什么事发多日后,负有责任的派出所和公安局依然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受到伤害的一方只是向深圳警方提出了道歉的要求,似乎除了道义上的诉求也奈何它不得。这就使我想到,为什么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为什么不从宪法上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深圳公安局与它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当然不能例外。
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深圳警方的标语将“河南籍敲诈团伙”作为“坚决打击”的对象,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都造成了当地的敲诈团伙都由河南籍人组成、或者是河南籍人是其主要成员的印象,也损害了河南籍人的公共形象。河南籍人口已经接近1亿,侵犯1亿人的尊严,难道还不是违反宪法的严重事件吗?而将“举报河南籍团伙”单独列为悬赏奖励的项目,同样是对河南人尊严的侵犯。法律和法令对任何籍贯的人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为什么要突出举报“河南籍团伙”,岂不是向社会公开宣布“河南籍团伙”的危害性最大,因而“河南籍”人最危险吗?
即使的确是该派出所个别警员所为,派出所和上级公安局也难辞其咎。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及时作出依法处理?据报道,在当地进行敲诈勒索的团伙和罪犯并不限于河南籍人。即使在某一地区、某一阶段作案的全部是河南籍人,也不能因此而涉及全部河南人。决定这些人违法的事实是他们的具体罪行,而不是他们的籍贯。政府的任何法律措施只能针对涉嫌犯罪的人,而不能涉及他们的籍贯所包括的全部人口。近年来,个别国人在外国犯罪的事也有发生,试想,如果当地人打出针对“中国籍团伙”的标语,中国人民能容许吗?
如果深圳警方还不明确表态,采取应有的措施,受到损害的河南籍人应追究他们的违宪责任。
葛剑雄
作者: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