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实习应有的四样收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1:33:30

各位同学,在环翠区法院和牟平区法院的支持、帮助和协调下,各位来到美丽的胶东实习已近一个月,我这次来,一是感谢两地法院对我院的支持、帮助和对同学们的关爱,二是专门来看看各位同学,三是和两个法院进一步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实习环节,应当是法学院最重要的学习环节之一,但遗憾的是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各大学法学院似乎对实习环节都不太重视,只要学生找位法官、律师证明一下某位学生实习了,就可以蒙混过关,而不需要更详细的督导活动。这当然是有原因的,主要原因恐怕是学生要找工作、要司考、要考研等等。但即便如此,我认为一个法学院也绝不能忽视、放松对实习环节的重视。正因为这样,学院决定利用假期,有组织地带领同学们实习。回想我们上大学的那会儿,实习一般是半年,或者接近半年的时间。下面,我结合我本人在实习期间的感受,和大家探讨一下法科学生在法院实习应有的四样收获。

 

我觉得,在法院实习应取得的第一种收获,是学生在实习中,发现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三者之间的联系和距离。各位已经学习了几年的法学理论,也了解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不是说一掌握了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就能够立竿见影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它们之间有哪些联系?哪些区别?我们要通过什么方式弥补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的裂缝和距离等等,应当是大家在实习中理应获得的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想,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在实习中真正有所收获。通过实习,各位也许已经发现,尽管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息息相关,但由于案件事实的极端复杂,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相对简约性,不可能圆满地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让你所处理的案件能够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能够被相关社会主体所接受?能够通过法律、法学,使个案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在我们的课堂上是不可能认真展开思考的,但是,各位在实习过程中就更容易、也有条件深入思考这些问题。

 

我觉得,在法院实习应当获取的第二种收获,是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发现法律技巧的具体运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格言。杰尔苏斯强调,法律是公平善良之术,这也是把法律置于技术的角度来考量的。虽然任何法律都关涉目的,关涉价值,但在社会治理结构中,法律在总体上说来是一种技术,它代表的是精致的技术理性。不仅仅这样,在法律的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还需要一系列配合法律方便地贯彻落实的技巧和方法,这就是法律方法。这门课程,将来也是我们法学院的最重要的课程之一。在实习中,大家应当通过指导老师的言谈身教,通过他们具体地办案的活动,领略案件调查的技巧、证据采信和排除的技巧、法庭控制和审理的技巧、合议庭论证和说服的技巧、裁判文书制作和论证的技巧、法律适用的技巧等等。在实习中随时关注并把握这些技巧,对于将来诸位顺利地走向司法实践或其他法律实践,自然是一种更好的能力和条件。所以,能不能通过实习,学会法律方法和技巧的具体运用,是看各位通过实习能否有收获的重要方面。当然,大家的实习时间毕竟很短暂,更具体、细致的了解还需要回去之后再做总结。

 

我觉得,在法院实习应当获取的第三种收获,是通过实习,了解和把握领导能力和协调艺术。司法活动也罢,其他法律活动也罢,都涉及某种领导艺术和协调能力。或许大家会说,我又不是或者当不上领导,为什么要掌握领导艺术?事实上,即使你将来做一位审判员,在法庭上,你就是整个法庭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在法庭上,拥有领导艺术和协调能力的法官,会更容易赢得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其它参与人的理解和接受的。大家知道,司法活动,在西方世界,可能不太关注法庭外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在我国,至少在目前制度背景下,你还必须得关注相关的社会关系,并以法律为根据,设法协调这些社会关系,否则,一个小小的案件,可能会引起全社会的轩然大波。你的司法裁判效果不但不能获得双方当事人的接受,也不会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接受。所以,我觉得在法院实习中学会你们指导老师和其他法官的那种社会协调能力、案件处理的协调能力以及领导艺术,领略社会协调和领导的技艺,理应是大家应当关注的,也应当收获的。

 

最后,我觉得在法院实习应当获取的第四种收获,应当是通过实习,增强自己作为未来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这样的话题,或许你们九零后的年轻人们不太爱听,因为据我所知,你们不太喜欢别人给你们讲些大道理,你们自身有时代赋予你们的思考能力和思考方式。但虽然如此,我还是要说,强调各位在法院实习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绝不是多余,特别是对法科学生而言,我们的专业本质就决定了虽然我们很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尊重法律的规定和规则的治理。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仅陶醉于个人营造的那种诗性世界,我们还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追求社会正义、实现主体权利这样的使命。我们不寻求己所欲者,施之于人,但我们必须追求法所欲者,加诸于人。法律是国家之公共、公民之公共,法律人,就是要借助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个案的妥当解决。如果不能这样,一个小小案件,可能引致社会极度的混乱。前些年南京的彭宇案就是典型。说起来,不就是几万元的事吗?但法官的裁判,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是利益的损益问题,重则甚至是生命的生死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手中无小案,每个案件都可能是大案件。我们应当像办理大案件一样慎重对待每个小案件。如果能体认到这一点,我想,大家在法院实习中,也就获得了一种社会责任感。

 

好了,我就通过我自己当年实习时的体会,给大家讲如上四点。另外,我还要求张老师告诉大家,这期间能每天写一篇实习日记,不论三五百字还是一、两千字,把你每天的实习心得记录下来。我不知道大家做了没有。这样,既对你自己是一种积累和提高,也可以回去和你的师弟、师妹们,和没有参加这次实习的同学们更好地交流。最后,我再次代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感谢环翠区法院和牟平区法院对我院学生实习的帮助、关心和指导,也期望在剩下的日子里,各位同学能更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