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维护谁的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49:19
法院在维护谁的利益?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闻见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从6月28日的常州晚报上看到,某顾客在某大型超市购得“远梦”牌天然羊绒双人春秋被126条,该产品标明含羊绒30%、羊毛70%。事后,该顾客委托质检部门对所购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中不含羊绒成分。于是,该顾客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超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按消法规定,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在法庭上,被告超市坚持自己所售的羊绒被是合格产品,为此,被告向法官出具了某县绒毛质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载明该羊绒被含绵羊绒32.1%。但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解决“绵羊绒”纤维市场检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羊绒”是山羊绒纤维的简称,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以“羊绒”标识制、售绵羊绒制品的,应按“以假充真”处理。该论据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所的认可。由此可见,无论被告超市是否知晓商品的真实质地,其所销售的春秋被肯定属于“以假充真”的伪劣商品。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在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原告一次购买126条春秋被,超出一般个人需要,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这就荒唐了,无论何人根据何种需要,花钱购买了某种商品,他就是当然的消费者。消费过程与消费目的无关!无论消费对象是团体还是个人,都属于消费者。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被告超市称,因不知商品內在品质,所以不构成欺诈,且可以认为被控商品为合格商品。这又是“荒谬绝论”,作为超市——商品经销商,当然要为他销售的商品负责。他必须了解所经销的商品的內在品质。至少,他必须与生产厂家建立某种协议——让生产厂家为商品质量负责。当商品发生商家或厂家预先可知的商品质量问题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而伪劣商品——即使是未知的伪劣商品,毕竟还是伪劣商品,怎可随意认为该商品是合格商品呢?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被告超市还辩称,原告明知商品质量,却仍然购买,应视为商品质量符合购买要求。为此,被告提供了原告购买羊毛被时,已经获悉商品品质的通话记录。被告认为,原告购买该商品,就是为了索赔。这又奇了怪了。无论消费者出于何种动机购买商品,保证商品质量是商家的经营之道。反之,就成了不法奸商。另外,被告居然获得原告购买羊毛被时的通话记录(有窃听嫌疑),与原告同时获知商品品质的信息,被告就应拒绝将有质量嫌疑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如果说,原告明知商品质量伪劣,却仍然购买,那么,被告就是明知商品质量伪劣,却仍然销售,构成欺诈就是毫无疑问的了!而原告在明知商品质量伪劣,仍大量购买,目的出于索赔,完全起到了遏制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效果,是值得鼓励的。如果全民都能积极参与惩处制、售伪劣商品的不法奸商,我们的市场何至于假冒伪劣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奇怪的是,我们的法院尽管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商品不含山羊绒成分,被告构成违约。却不认定原告是消费者,于是原告不适合《消法》。由此驳回原告“假一罚一”的诉请。其实,一旦买卖关系确立,就确定了销售者与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持有的销售发票和商品就是消费证据。如果说销售者构成违约,而违约对象——消费者却不存在,又何以构成违约呢?我们的法院连这么简单的逻辑关系都理不清,怎能依法办案?联想到老百姓呼声强烈的司法腐败现象,更是令人担忧!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法院如此判案,对伪劣商品的不法制、售者,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维护的效果。这给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这对那些善良淳朴的老百姓不是一种悲哀吗?!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