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56:35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腐败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增强廉洁意识,处理好个体与群体的关系。预防腐败,教育是基础。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廉洁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重点要处理好个体与群体即领导干部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增强廉洁意识,促进社会群体增强廉洁意识;通过社会群体形成的廉洁氛围,反过来促进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堤坝。从领导干部个体来讲,要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人生的“总开关”,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实践自觉;保持清醒头脑,算算人生的“得失”账,切实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历史负责;正确对待权力,用好手中的“双刃剑”,在权力面前保持敬畏之心,始终做到谨慎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从社会群体的角度讲,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社会群体的廉洁意识得到强化,领导干部个体的廉洁意识就会得到提高。
    增强制度意识,处理好静态与动态的关系。预防腐败,制度是保证。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情况、条件、任务和要求,既要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又要体现它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在继承中发展,在完善中深化,在创新中提高;既要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又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克服被动应付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制度的立、改、废、行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制度执行实效。
    增强监督意识,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预防腐败,监督是关键。预防腐败,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和相互支撑,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自律是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监督。他律是来自社会等外在方面的监督和约束。自律与他律重在统一,要害都在“律”。自律是基础。没有广大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与党纪的高度自觉性和廉洁公正行使权力的高度自觉性,建立一个廉洁政党、廉洁政府、廉洁机关是不可能的。没有坚守在良好道德与修养之上的自我约束,一个党员干部很有可能自己把自己打倒。同时,他律是关键。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强制力和惩处的威慑力,不仅可以规范从政行为、惩治腐败,而且可以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下、置身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以他律促自律。 
    增强改革意识,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预防腐败,改革是动力。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继承传统和创新优势的关系。好的传统需要继承、需要发展,改革创新就是更好的继承传统、发展传统。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领域的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另一方面,要突出方式方法的创新,在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方式方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办法、掌握新手段、开辟新途径。善于掌握系统化、控制论、信息论和现代管理学、心理学、组织学等理论知识,积极运用心理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技含量。
    增强亮剑意识,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预防腐败,惩处是手段。通过严格惩治使人不敢腐败,就是一种治标的手段。治标的最终目的是治本。因此,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增强亮剑意识,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与预防紧密联系、互相作用、互为促进,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治中有防,防中有治,辩证统一。惩治与预防,重在结合。面对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的势头,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只有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治”、“防”结合,才能相辅相成,标本兼治。(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