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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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0-05-10  作者 :   信息来源 : 摘自《中国监察》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理念不断深化,对某些重大事故和事件追究责任的要求日趋强烈。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把建立健全问责制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处理好被动问责与主动问责的关系,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造成后果及民怨程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风暴”式的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作用。要想真正实现问责治庸、问责提效、问责治腐的根本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问责成为一种规范性、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首先要变选择性问责为规范性问责,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构建完整的制度链条,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制度体系。其次是变“风暴”式问责为日常问责,将问责制渗入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要问突发事件之责,也要问日常管理之责,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再次是要变依赖上级启动的“要我问责”为依据法规制度的自觉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凡需要问责的事项,都要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操作实施,使问责成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为,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转变。
  处理好问责于律与问责于心的关系,在问责的过程中注重强化寓教于惩、以惩施教的作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依照各项法律法规,使由于失职失责而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领导干部或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惩处,更要把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既问责于律,又问责于心,使被问责者在受到处理的同时,能够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失职失责问题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组织处理,并认真纠正过错,深刻汲取教训,警示今后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纳入问责范畴的常常都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事故或事件,后果严重,民怨集中,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重惩轻教的倾向,往往会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明晰责任、实施追究上,而忽视了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其结果是,虽然失职失责的问题得到了追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惩处,但对失职失责的原因、性质、危害等未能进行深层次反思,未能通过问责给予责任人乃至更多人以应有的警醒,未能完全实现问责的效果。因此,实施问责制还要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摆上重要位置,要在实施行政和法纪处理的同时,围绕使命感、权力观、责任感和群众观念等深层次问题,引导问责对象及周围领导干部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切实把问责过程衍化为现实、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力求收到“处理一事、警示一方,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好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问责事件的发生为根本目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不仅仅是让领导干部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为民理念,督促他们依法行政,尽职尽责,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这才是实施问责制的初衷所在。这就要求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责任追究上,而是要更加注重预防。要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日常的管理监督上,把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结合起来。前些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后,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注重对腐败问题责任追究的同时,通过不间断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大检查等有效举措来强化预防,收到了良好效果。在落实问责制的过程中,应继承和发扬这一做法,在事后问责的同时,做足、做好事先督责的文章。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依照程序接受上级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经常性检查和质询。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党政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通过强化监督检查,时刻提醒领导干部注意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行政行为,及时化解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竭力将各类问责事件控制在最低限度。
  处理好就事论责和深层追责的关系,严肃查办问责事件背后的腐败及其他深层次问题。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不难发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中,除暴露出某些领导干部在施政行为方面的失责和过错外,往往还掩藏着深层次的腐败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而这些腐败或违法违纪问题,往往又是领导干部发生失职失责行为的重要诱因或深层次根源。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过程中,如果仅仅局限或满足于对其失职失责行为的追究,而不去解决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一些严重的事故和事件将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必将为问题的再度发生留下隐患。联想到前些年我们在处理一些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坚持把追究行政管理过错与查处背后的腐败问题相结合,使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的做法,更应进一步坚定工作思路,即在实施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既要注重问责那些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对某些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等浅表性过错,更要深追细查某些事故、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或其他深层次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及反腐败相关部门必须强化职能意识,在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及时跟进和适时介入,以问责为切入点,根据群众反映或掌握的有关线索,严肃查办某些重大事故、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努力使行政管理过错暴露的深层次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
  处理好问责力度与问责效果的关系,注重领导干部问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目前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实施程序和工作过程还难以达到理想和完美的程度,理论上的要求与实际工作也会存在一定反差。从现实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也会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必须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分析问题,明晰责任,既要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要做到依纪依法、合情合理、恰如其分。当前特别应注意防止问责过程中的情绪化倾向。在一些责任事故、责任事件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特别是面临不断加大的舆情压力下,可能就会觉得问责的力度越大、追究得越严厉,所取得的效果就越好,但这种思想上的情绪化很容易导致工作的简单和粗糙。应该看到,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些方面比如突发性、不可抗力、历史遗留等原因,并非某些领导干部直接导致或自身所能左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正确问责,应该是与其职权相一致的有限责任,这一点如果把握不好,问责制就可能走向极端。即使问责力度看起来很大,对责任人的惩处也显得很严厉,但如果超出了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限度,也同样达不到问责的良好效果。因此,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既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归属,又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具体环境、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追求实施问责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