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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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4日 13:53:26  来源: 新华网综合   编辑: 左峤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中共沈阳市纪委书记 陈 雍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理念不断深化,对某些重大事故和事件追究责任的要求日趋强烈。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把建立健全问责制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处理好被动问责与主动问责的关系,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造成后果及民怨程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风暴”式的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作用。要想真正实现问责治庸、问责提效、问责治腐的根本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问责成为一种规范性、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首先要变选择性问责为规范性问责,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构建完整的制度链条,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制度体系。其次是变“风暴”式问责为日常问责,将问责制渗入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要问突发事件之责,也要问日常管理之责,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再次是要变依赖上级启动的“要我问责”为依据法规制度的自觉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凡需要问责的事项,都要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操作实施,使问责成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为,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转变。
处理好问责于律与问责于心的关系,在问责的过程中注重强化寓教于惩、以惩施教的作用。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依照各项法律法规,使由于失职失责而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领导干部或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惩处,更要把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既问责于律,又问责于心,使被问责者在受到处理的同时,能够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失职失责问题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组织处理,并认真纠正过错,深刻汲取教训,警示今后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纳入问责范畴的常常都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事故或事件,后果严重,民怨集中,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重惩轻教的倾向,往往会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明晰责任、实施追究上,而忽视了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其结果是,虽然失职失责的问题得到了追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惩处,但对失职失责的原因、性质、危害等未能进行深层次反思,未能通过问责给予责任人乃至更多人以应有的警醒,未能完全实现问责的效果。因此,实施问责制还要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摆上重要位置,要在实施行政和法纪处理的同时,围绕使命感、权力观、责任感和群众观念等深层次问题,引导问责对象及周围领导干部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切实把问责过程衍化为现实、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力求收到“处理一事、警示一方,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