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记者:司法公器岂能沦为玩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19:24

通缉记者:司法公器岂能沦为玩偶

http://www.shxb.net [2010-7-29 9:37:10] 生活新报 进入论坛

 

李晓亮
通缉记者:司法公器岂能沦为玩偶

现实中,“记者”早已不是一个通体泛着理想主义光芒的词汇。这个昔日承载着光荣与梦想的职业,似乎一夕间繁华落尽,露出斑驳陆离的困窘底色。

比如,日前微博上就突然多了一个热门关键词——“通缉记者”:《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仇子明先生,因为报道了上市的凯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之内幕,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在网上通缉。

仔细通读一遍仇子明的相关报道,你会发现这些文章根本担不起“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罪名。再说,一家正规上市公司若真觉得某篇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甚至存在恶意中伤的倾向,那完全可以走正规途径解决。而当地公安部门在记者文章见报前就立案施压,显然不算正常途径。须知新闻稿6月5日才见报,而遂昌县公安局5月20日就正式立案侦查,真不知向来以讲事实重证据为原则的司法机构,行事如何“预知未来”?

再者,一家以“理性、建设性”为报道理念的公开发行的市场报所刊文章,经单位核实刊发的新闻报道,显然和网上匿名检举的论坛帖不同,其文责承担方式不该仅集中于记者一人。现在遂昌方面气势汹汹地直奔记者而去,显然有着一定的目的性和预谋性。而一个有责任的媒体,也不会坐视自己的记者因为客观公正的报道而蒙受如此威胁,现在,仇子明供职的报社发出声明,称在报道过程中,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

可悲的是,这还不是某个记者遭遇的特例,而是有着令人沮丧的代表性。除了那些文责自负的网上发帖者遭遇“跨省追捕”外,负有公共监督之责的媒体人也陷入仇子明式的困境,这传递出的信号是,整个舆论监督报道遭受了权力的通缉。

其实,除了遭受网上通缉这类极端事件外,普通的监督受挫更是比比皆是。28日南京工厂爆炸,300多人死伤,现场惨状举国震惊,而江苏电视台记者在进行现场直播时却受到一名官员质问:“你是哪个单位的?哪个让你直播的?”记者无奈之下切断信号,最终未能完成直播。这类窘境,恐怕是媒体从业者再熟悉不过的了。但见惯却不能不惊,因为这种阻挠是不正常的。媒体监督之要义,正是要以舆论约束力来制约这种失范行为,让公权力运作回归正常轨道,不至于伤及公益民生。

我们知道,正是媒体的良知和记者对真相的不懈追寻,公共舆论对坚守正义的不屈努力,才使得罔顾公平正义甚至践踏法律的恶行,不致甚嚣尘上。假如司法公器也沦为私人玩偶,正义的边界会不会退守呢?这也是这类通缉记者的新闻褪尽铅华之后,还能让公共舆论对其保持敏感的深层原因。

“通缉记者”之类的新闻也提醒我们,类似的舆论监督哪怕是基于不偏不倚的事实,也可能被某些地方公权力机关视为“负面新闻”。这里“正面”与“负面”的界定,显然不能以某个利益集团、某些手握公权者的主观好恶来判定,而只能以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尺。

记者报内幕被通缉 始作俑者应被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0:09  中金在线

  林小明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此事被网络披露后,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随后,此事开始了戏剧化的演变:丽水警方称仇子明被通缉程序合法;然后很快,在公安部网站和丽水市公安局网站上就查不到仇子明了。

  前后如此矛盾的表现说明了什么?在我看来,至少可以证明:此前丽水警方的举动存在瑕疵,现在他们在这事被暴露在阳光下后显得“心虚”了。反之则证明了,关于仇子明的罪名是“莫须有”,以及当地警方为上市公司凯恩股份(13.19,0.12,0.92%)所驱使的事实,是公器再次被私用,是以公权力绑架了舆论监督。

  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面对记者的正常舆论监督报道,按照相关人士的陈述,被监督公司先采取了收买的手段,然后采取了投放广告的“公关”手段……在这一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之后,对方居然图穷匕首见,采取了“法律”手段。于是,当事记者很快就沦落为了刑拘的通缉对象。

  在法制社会,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本无可厚非,但这两者原本相辅相成,缺一则可能变成营私舞弊。糊涂官判糊涂案。果然,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将仇子明列为了刑拘在逃人,并上网通缉之。他们倒是采取了法律手段,但这是以事实为根据吗?在我看来,当地警方完全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立场上,对当事记者进行打击报复,而公权机关还真只保一方平安了,成了公司的“护院家奴”了。

  本来我以为当地警方此举缘于私心和执法水平不高,但当丽水警方称仇子明被通缉程序合法后,我彻底明白了,原来我的认识是如此肤浅:人家连程序正义都清楚,至少执法水平不会低到哪里去!这当然更让人明白:通缉记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而且“程序合法”。

  我并不清楚仇子明的报道是否伤害了凯恩股份的商业信誉,但清楚即使批评报道有问题,那也是侵权纠纷,当对簿公堂以明辨之,而记者所为应当归为职务行为,而不应对仇子明本人采取行动。本该归属与诉讼的纠纷,竟然被当成了刑案,这不能不说非常奇怪。未经法院审理量刑的“犯罪嫌疑人”居然被列为刑拘嫌疑人,并上网通缉之,这分明就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倘若任各地任意胡来,长此以往,还有哪个单位和个人敢于行使监督权利呢?

  网上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说明警方的行为有重大失误。那这涉嫌到对仇子明名誉的伤害,这事如果就此不了了之,比通缉记者本身对法制本身的伤害更大,因此,通缉记者的始作俑者首先就应该被追责,否则,大家就真的只能“道路以目”了。

   已有36条评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