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沦为权力的附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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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沦为权力的附庸时……作者:磬无语来源:本站编辑部来源日期:2010-6-18    任何掌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什么才能够阻止权力僭越,侵害公民的权利呢?什么比权力更大,更不容反抗?也许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上帝。但对那些不相信有上帝存在的国家和人民来说,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在无法找到掣肘权力的克星的情况下,要防止权力滥用,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尽量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并用权力来约束权力。这是一条符合人性也符合历史的规律。本次纵深观察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司法权独立对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中不可取代的作用。

权力应当受到制约是人性使然

两百多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明确阐述了:“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或是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边都完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美国是最早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范本。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指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并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须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因此“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如何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与自保,美国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中分外强调司法的独立性,托克维尔曾经指出:美国的法制是良好的,而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很大一部分归功于法制。虽然法院既无剑也无钱,但它在行使裁决权中矗立的巨大身影笼罩着整个社会。

实践中,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也并非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严格地独立执行,三种权形式上由三个不同的权力机关行使,但是它们之间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每一种权力都受到其他两种权力的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在得不到另外两种权力的支持下肆意行使。三权分立的实质是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过度行使,虽然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可以有不同的政体设计,但无论各国如何运用三权分立的理论,它的终极价值总是在于使拥有权力的政府受到控制,而不是使政府陷于瘫痪。

当今世界各国,即使是发达国家,人们对于行政机构的信任度都不太高。但是,人们都比较相信司法。在美国,民众通常不会很信任立法或行政机构,但对法院最终判决却会表示出拥护。例如,在2000年颇具争议的美国大选中,联邦最高法院做出重新计票决定违反宪法,因此戈尔败选。在决定做出之前,双方选民争得不可开交,一旦最高法院做出决定,无论是民众,还是候选人本人都无条件接受的法院的最终裁定(参考:“水门事件”,尼克松对最高法院裁定的表态)。也许这种结果令许多人无法理解,但毕竟它已经开创了司法权力可以干预行政首脑选举的先例,并表明了司法判决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公正,但是没有司法独立是断不可能会有司法公正的。法官不是神,他们只是一些尽量保持客观中立的审判者,他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就算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们也会受到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影响(塔尼首席大法官,黑人无公民权判决),但无论如何,只要他们在身份和地位上能保持独立,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完成自己保护民众生命和权利的使命。虽然没有主动积极的权力,但是它的消极的审判权也可以作为保护民众人身和财产保障不受来自政府权力侵犯的最后一道屏障。

冤案频发,是人,还是制度出问题了?

理论上,司法权与立法和行政权力一样是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但各国的实践当中,法律作为另外一种权力,既可以生产出公平与正义,也能,并且当然能在金钱与权力的包装下变成"政治的晚礼服",权贵的大魔杖,制造出滔天的罪恶。

在刚刚轰动一时的赵作海冤案中,赵作海1999年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杀人后,案件移送检察院。但商丘市检方发现案中疑点很多,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警方确坚持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并对其超期羁押。直到2002年,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举行专题研究会,决定“20天内提起公诉”。这个决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检察长作为政法委副书记,面对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身兼三职的上级的协调,最后是屈服于压力,还是已辨明了是非?具有常识的人都不难明白个中原委。

有宪法,甚至是宪法明文规定宪法为最高权威,都不足以说明这个国家就是宪政国家。“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很明显,服务大局摆在了人民的前面,到底什么是大局,我们无从判断,但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大局”肯定不是人民,要不说话者就犯了语义重复的错误。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现实中只能是公诉“被研究会决定”,而不是在证据和是非判断面前决定公诉。在赵作海案中,我们只见“合作”而不见相互制约。

当别人用分权来制止权力集中行恶时,我们却集中权力以求“有效”,至于执行法律是否正确,自有令人应接不暇的事实说明!据有关媒体统计,同样的剧情,同样的导演,主角除了赵作海之外,还有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佘祥林、聂树斌、张虎、张峰、焦华、王浩、郝金安……这些当代的“窦娥”或者因真凶落网、或者因“遇害人”神奇复活,他们才得以沉冤昭雪。

对于制造这些冤案错案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党政干部,我们应该坚决问责,而不仅仅是拿着纳税人的钱给受害者一些所谓的“国家赔偿”。但如果我们仅仅将某一个政法委书记,或某一法院的院长看作这些悲剧的始作俑者,而不去问责整个存在问题的制度,那就是隔靴搔痒,光治标而不治本。

    司法的本质属性一旦被抛却,人民主权的理念一旦遭受颠覆,所谓审判、所谓法治不过是闹剧
与画饼而已。依法治国是我们早在1997年就已经提出,但同时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要求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
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法治的承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当加上一个党
的“领导核心作用”时,是“党治”?还是“法治”?还是两者可以“和谐共存”?

当你听到赵作海的痛苦回忆:招了,还能少打一点我只能说,身不由己”,“打,比死更难受”,你会不禁怀疑,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下公民还会遭受如此劫难吗?司法是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保护神,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什么时候它却异化成权力的帮凶?

在总结佘祥林案时,当时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曾说:“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果我们再追问他,“作为法官,你想好了审判机关怎样才能够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了吗?”否则,你又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不受到你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甚至是干扰呢?

中国的法律司法机关的现状是从官方的意识形态上说,司法机关只是完成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它要及时而有力地回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交付的任务。人事与财政体制上造成的法院对地方党政权力的依附使得司法行为的独立难以确立。这一现实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司法沦为行政权力的附庸,而从本质上失去了原来应发挥的作用。这也就不难解释,中国民众普遍的心理是相信行政权力,而不是司法权力能解决问题,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些人宁愿选择上访也不愿意诉诸法院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是民众相信上访能让自己最满意的答复吗?我想,并不然。

当司法的解决渠道畅通的时候,又如何会产生信访这一类特色的事物呢?民众虽然知道上访很艰难,被截,被忽悠,被精神病的上访者不在少数,但除了上访,将希望寄托在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他们还能够期待些什么呢?

当悲剧无休止上演,我们总不能一次次停留在对一时一事的口诛笔伐,然后随着事件淡出舆论视野,而忘记了我们开始时的忿怒和痛恨。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权力结构、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认真拷问是谁公然挑战国家公正,是什么导致了中国人谁都不相信,尤其不相信司法,连法医鉴定都不相信。     

中国的政治体制与司法独立是相互排斥的吗?

虽然明确地确立以“三权分立”为国家政治体制的只有美国,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西方也少用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受到制约和平衡的一种方式,如果只是肤浅地看到外在形式的运用,当然你可以说“西方少用”。但在一些民主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虽然它政治体制上用的不是三权分立,但受到其他形式制约的权力仍然能保证“人民”的地位一定在“权力”之上。

有人认为,一方面总有极少数人极力鼓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妄图改变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似乎不搞“三权分立”就理不直气不壮,有的甚至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国际惯例”。

我想,他们是不是曲解了“三权分立”的真正用意?我们承认国情不同、历史不同、民族特性不同、现实环境也各不相同,即使是一种成功的政治模式也并不能在全世界遍地生根发芽。但是,不能以诸多的不同来否认制度背后的普适价值。诚然,缺乏实践,中国是否存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这一问题很难证实或证伪。或许有些人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一旦采取激进改革,中国会不会再来一次革命将人民重新置于水深火热之中。

当别人享受太平盛世,我们还坚守“革命是历史前进的火车头”是落后的,明智的表现。但是如果透过“三权分立”的制度形式看到其本质是“权力应该受到约束和制约”,那么你还能理直气壮地说,“人民希望权力受到制约以保护个人自由不受权力的威胁”是妄图改变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方向,甚至是鼓吹改变国家的根本制度吗?

当社会矛盾的不断尖锐化,当人们的利益渠道一次次被截断,被堵死时,有的像赵作海一样采取在沉默中等待,从某种意义上,他们是“明智”的,他们太清楚自己的维权道路将会遇到怎样的阻碍;有的则采取扭曲的、极端的报复社会、制造惨剧的形式引起公众的关注;还有的则仍在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希望创造奇迹,不断上访,不断地伸冤,有些甚至放弃自身的尊严和原则下跪以争取自身的权利。“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中国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它理所应当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应有之意。

法治最终要建立在民主的体制上,司法的工具性虽有其局限,也就是下游的司法再清,也不能改变上游的水质,但这绝对不能作为不进行司法改革的理由,我们只能是承认司法改革应该在政治改革的框架范围内。法治的实质,在于节制公权,保障民权,而不是与政治一分为二。司法独立也一样,它的目的不是分裂国家,分裂社会,而仅仅只在于当防止行政权力的僭越,否定立法机关以人民的名义制定侵犯人民权利的立法。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并没有其他的目的和诉求,因为它既无钱也无权,执政者完全不必担忧权力被剥夺。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三权分立也一样,这是事实。但是权力分立与制衡背后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思想应该成为政治改革的价值导向,至于你实行的是三权分立,还是N权分立,这些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

当我们的法院也能成为防止政府对民众权利侵害的忠实的保护墙,当民众不信任政府的时候可以将希望寄托在公正的司法之上时,当我们的法官也有这种意识:“对一名无辜者执行死刑,才是对宪法的粗暴践踏”,当他们审判案件的时候也有尊严、有思想,不再受任何党派的政治考虑,我想,司法自此便不再是附庸而成为人民心目中正义和公平的化身了。到那个时候,估计类似于赵作海们的悲剧不会再是司法不可承受的一次又一次的耻辱,只会是一把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让法官们永远不要忘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一个国家的复兴,可以没有汽车制造业,可以没有资本市场,但不能没有伟大的灵魂,不能没有怜悯的心。然而,当弱势的权利面临着强势的权力时,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伟大的灵魂和怜悯的心,因为灵魂容易被腐蚀,而心也容易背叛,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制度,坏的制度只能使好人变坏,而好的制度却可以阻止坏人行恶。

虽然很清楚赵作海不会是冤案的最后一个,但还是期待结束悲剧的那一天早点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