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协直选程序辩(外一篇)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4 14:24:47
北京律协直选程序辩(外一篇)
吴元明
【学科分类】律师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原标题:民主也需要创新——一名普通律师对北京律协换届的意见和建议)
 
涉足律师生涯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来北京也五年有余了。回想当年,我与许多律师一样离乡背井来北京执业,所看中的就是北京相对较好的执业环境,毕竟是中国的首善之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项。
近几个月来,美国大选正进行地如火如荼,奥巴马宣布竞选搭档的方式也令人耳目一新,在一个有着民主传统的国度里民主尚在创新,尽管离我们非常遥远,对我们也应当有所启示。
九月十日,看到南方都市报《成了“富人俱乐部”?部分律师网上挑战北京律协》的报道,方才得知律协的“严正声明”,上网查了方知前后梗概,感慨颇多,既感到意外又仿佛正中下怀。认真思考了数天,决定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整理出来,也算响应本届律协的号召,为自己所在行业的发展尽一份力。
与大多数律师一样,我也是抱着美好的理想投身律师行业的,但执业十多年切身体验与感悟,使我认识到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与行业的前途和命运以及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需要每一个人作出奋斗和牺牲才能改善。2005年我针对律师行业面临的困境写了《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观》(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060)万言长文,曾引起时任北京律协秘书长现北京律协党委书记董春江的注意,但该文仅是提到了问题,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也只是一种空谈而已。
通过报道得知三十五位律师“实现律协直选”的行动,使本人自觉汗颜,他们的实际行动说明了一个道理,建立显规则是打破潜规则的有效方法,百想不如一行,通过本文为北京律协换届提出自认为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北京律协换届能够实现自己的诉求有所作为。
首先我非常欢迎声明中提到的“要通过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不断改善律师协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的各项职能。选举出真正代表广大北京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保证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这个目标采用何种方式达到,三十五位律师所提出的方案能不能达到,则需要全体会员作出选择,地确不是少数人所能决定的。
律师这个群体是一个相对较高智力的人群,谁也别想低估他人的智力,因为这个群体日常工作就是面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处理着不同的麻烦,他们对程序正义有着与其他人群更加敏锐的体验。正因为如此,在这个人群中制定游戏规则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其中原因我相信每位律师心中都有一杆称,不言自明。这也是“一个组织存在了至少26年都没有公之于众的根本法---章程”现象存在的自然的“合理的”因素之一。
换届后第八届律协的产生,处于律师行业利益遭受空前挑战的历史时刻,决定着北京律师乃至全国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直接涉及最广大北京律师的切身利益,对许多律师来讲,是对“生存还是灭亡”严峻形势考验做出抉择的时候了,我相信本次律协换届律师参与的程度将会是空前的,这也是一种“合理的”必然。
日前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已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质疑,敏感的北京律师不愿意接受类似宁夏律师协会选举的后果,提前有所行动也在情理之中。
本次北京律师协会换届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重大,需要在程序性合法上做足文章,律师业服务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律师协会服务于律师会员,北京律协换届必将引起全国律师的注目,律师行业内的民主自治将对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产生影响,说句严重的话,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前任务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审慎对待。
在换届选举之前,设置科学合理的换届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是保障换届工作达到目标的关键之一。
什么是科学合理的换届程序,这个标准笔者说了不算,其科学合理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是北京律师会员过半参与投票、投票中赞成过半决定的程序也许是科学合理的标准。北京律协会员个个都是熟悉程序法的专家,相信他们中简单多数的选择也许最有说明力。我注意到北京律协的换届工作刚刚拉开帷幕,也还没有提出换届程序的议案,我也体谅现任律协没有提出换届程序方案的苦衷,新一届律协诞生的议题涉及最广大北京律师的切身利益,这个程序也应当由最广大律师参与提议、群策群力地实现律协换届的程序正义。
本人认为北京律协换届与社会上其他换届一样,目的都是改善服务,包括改善服务方式。
律师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从换届进行的第一个层次就会产生质疑,律师代表的产生,能不能代表律师就是一个问题,在其他社会群体成员中这个问题虽然存在,但没有律师行业这么尖锐,我们不能不从重新审视律协应当起的作用和律师行业的特点这些最基本的功能谈起。
律师这个职业决定律师个体都普遍具有较强的个人能力,代理别人或代表别人是强项,被人代理或代表还没有习惯,于是就有了三十五位律师所提的上届90%的律师没有参与的说法,尽管这种说法缺乏充分证据,但是不能否认确有许多律师没有参与选举的事实,要想吸引更多的律师参与,就必须使程序能让这些人相信,这种权利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不是虚设和形式,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放弃,可能影响到选举结果,每一位都有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平均的、均等的,结果可能不能如自己心愿,但在理论上是公平的,接受结果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如同抓阄的方式一样,虽是无奈却很有效。
律师行业普遍较强的个人能力和与之不成比例的行业影响力是律师协会存在的必要前提,再强的个人能力在庞大的社会面前也是渺小的、不堪一击的,因此需要组成行业协会维护共同的利益,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协会的组成及内部分工能有代表性,仅是行业内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好在随便选出来的人只要愿意为大家服务,都有胜任的能力,同时有胜任的能力并不代表能让大家每个人满意。
律师协会的常设组织是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功能就是为会员服务、使会员更好的为社会服务,由于协会服务的对象本身就是专业服务者,就决定这种服务要么是高质量的、能让多数人满意;要么就是不尽人意的选择,不满意也得接受,形式公平并且没有可抱怨之处;我认为前者难以达到,选择后者更实际。
上述这些不一样之处,大家作为业内人士,心里都有数,不必再详细论证,下面是我提的方法和理由:
首先不可回避的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就是新一届律协产生的程序,这个程序每个会员都有建议权,除非其自愿放弃,有多少都行,每个律师都有甄别能力,对建议程序进行投票,第一轮投票后,将得票最多的两三个程序作为备选程序进行投票。选出一个程序作为执行程序,程序产生的合法概念就是投票率过半,得票多的程序作为执行程序,至于简便易行的投票方式和能提高投票率的便捷方法,后边再谈。
本人所提程序建议案如当选,将是如下执行过程——
第八届北京律师协会的产生和组成将采用如下方式:
一、本届律师协会将改变律协组成和产生的方式,采用海选方式,不再实行律师分区选律师代表,律师代表选主席团,主席团提名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再选举会长,监事长等繁锁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减少选举层次,力求经过两到三轮的海选将候选理事选举与会长选举一次性选出,按北京律师2008年9月30日前注册律师进行选举登记,公布选举登记结果和满三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比例。
二、由所有登记的会员进行提名,每人提名不得少于三人,也不得多于五人,自己可以提自己,但不得只提自己不提他人,提名理由不问,由提名人自己充分自由决定行使,提名范围必须是被选举人范围,否则视为放弃提名权,提名统计结果公开,获得被提名票数前三百名的被提名人作为律师会长候选人。
律师会长候选人可以自由组合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的二人竞选班子,由各竞选班子提出竞选纲领和本届律协组织方式交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投票率过半、得票多者当选会长、常务副会长。
未参与会长常务副会长竞选的其余被提名人作为律师议事团候选成员。
三、由当选会长在律师议事团候选成员中选任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人选,并选取议事团候选成员外会员副会长一人及非会员顾问一人,秘书处人员由会长代表全体会员聘任,组成后对全体律师宣布,如有不同意者可提出反对议案,会长有不采纳反对议案的权力,也有采纳进行个别调整的权力。
四、监事会总监事、常务副总监事由竞选中得票率仅次于当选会长的竞选者自然当选,也在律师议事团候选成员中选择若干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组成后向全体律师公布,如有不同意者可提出反对议案,总监事有不采纳反对议案的权力,也有采纳进行个别调整的权力。
五、会长可因监事会滥用权利解散监事会,但不得指定监事会人选,解散监事会的动议必须经全体律师的过半数投票,赞成解散票过半才可生效。
六、会长因个人原因辞职,由常务副会长自然继任会长。会长因非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经过律师议事团同意可做出提前换届的决定,提前结束本届律师协会任期,并指定议事团候选成员外的副会长行使组织下届律师协会的选举产生工作;会长的罢免须由律师会员提议,50人以上会员附议监事会方可受理,监事会受理后,决定是否交由全体律师表决,表决须有过半数会员投票,赞成罢免者过半,方可生效,罢免后的程序与提前结束本届律师协会任期的程序相同。
七、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等以上被选被任人员以及其余律师议事团候选成员除明确表示不愿或不便履行议事团职责的外,均为本届律协议事团组成成员,议事团依议事规则议事。
上述海选的方法虽新,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和手机的广泛使用,已不存在实现的技术障碍,历史遗留下来的选举惯例有着历史上各种条件的制约因素,当这些因素消失后,完全可以放弃。
选举平台可选择社会业务机构提供的平台,统计方法统计手段计算机都不难完成,信息的传递也不需要贴榜等原始方式,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现代通讯方式表达,律师的分散工作性质需要更简捷更有效的选举方式。
具体的方法就是利用工业信产部的12114平台实现这种高效的低成本选举手段,这个平台不仅能实现选举还能实现新一届律师与广大会员的信息沟通,这样产生的新一届律协将有效组织利用律协成立二十多年来丰富的财力积累和众多的会员人力资源为全体会员谋取更多的有共性的合法利益。
以下简述本程序建议议案的合理性和便捷性
一、通过本程序可解决代表的广泛性问题,首先提名过程的民主实现了,每个会员都有提名权,由于律师的分散作业性质,互相了解互相信任问题难以短时解决,采用这种人为天择方式,解决了提名过程的公平问题,更重要一点前提是被提名人都是律师会员应当普遍相信他们有服务他人的基本能力,一万多人提出三万到六万或更多的提名票,票数非常难以集中,但更难以平均。
通过12114设定的信息名址系统每个会员都可以用自己的手机提名和投票,不受地城限制,节省时间节省费用并提高投票率,12114的平台控制在信息产业部下面的机构手中,也减少了人为操控选举的可能性,并且可以设置后台检查程序,将票数统计,某人提名某人的信息全部保存起来对会员开放,做到提名及统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有些人想搞些串联、搞些动作,都不可能影响总体结果,三万多到六万多的被提名相对来讲不可能出现平均,切出被提名票数较多的若干个人,如票数由多到少切出300多组成律师议事团没有技术障碍,这300余名议事团成员均有自由选择竞选会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相对被提名票数多这个比较优势,也是一种形成权利。
二、在300余名议事团成员中再选举会长副会长有着充分的选择余地,由会长决定理事会、秘书处的组成体现了充分授权的原则,便于会长灵活决定服务组织结构和服务方式。当然这些间接也由律师决定,并体现在对会长副会长选举过程中。
三、总监事和监事会的产生,由会长的竞选对手来担任,既体现了民主的结果,又体现了权利制衡,并且也节约了程序。
四、12114平台不但能解决选举问题,也为律师与广大律师的沟通创造了经常化渠道。便于律师协会常设机构与广大会员形成随时随地沟通的机制,随时进行会员意愿调查,律师对协会有什么要求提出,其它律师可以附议,当附议达到一定数量,可作为提案付诸表决,便于律师协会解决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使服务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12114平台还能解决社会公众对律师监督和投诉的功能,协会对会员的处理可以及时到达每一个会员,会员也可以根据本会章程提出撤销处理决定的动议,为被处理会员提供救济渠道。
综上所述,本人所提方案可能不是最好,其主要宗旨已明确无误,既能体现最广大律师意志,又能节约程序减少环节,广大律师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程序提案,通过手机投票选择程序,两轮投票决定程序,使程序正义首先实现。在执行换届程序中,如本程序一轮提名并投票既可产生300余人或相当人数的律师议事团成员,不再是哪个律师代表某些所或某地区,而是议事团集体代表全体会员意志,议事团集体中自由组合若干对会长副会候选人搭挡进行会长竞选,律师会员再对竞选的会长候选人投票选出会长,两次投票既可产生会长,总监事和议事团范围。会长选出后,理事会秘书长由会长在律师议事团成员中选择公布,既有责任也有权力,律师则不需要再投票,只要知道协会组织组成的知情权,这是本人所提程序的梗概,详细的步骤也不难细化,本文只是一种启示,限于篇幅不宜详细描述,过于详细的描述和论证有污辱他人智力的嫌疑。
谨以此文表达一名普通律师律协这个代表自己利益组织的期望和参与愿望。
“律师连妓女都不如”的事实依据——节选自作者《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4432)
同样的体制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利代理市场,也同样存在于其他知识型服务领域。
国务院的《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
以律师法的修改为例,同样存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问题,2007年律师法修改,最广大的律师没有享有发言权,“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一与国际惯例相悖的法律规定仍旧存在于新修改的《律师法》之中,以至于司法部所推广的政府律师、公司律师也没有在法律上找到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报酬性所得也被习惯性地以“律师事务所所有”而失去原始权利。
许多律师悲哀的认为“在中国,律师连妓女都不如”也不是没有事实依据。2005年7月21日北京律师纵瑞峰被朝阳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不是律师的法律服务,纵瑞峰将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上交律师事务所纵有千般不对也不至于被判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侵占”的竟是自己付出的服务所换的报酬。著名中国历史故事的杜十娘虽为妓女失去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以享有或持有自己所“怒沉”的“百宝箱”的处分权,按纵瑞峰案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杜十娘身为妓女其百宝箱当属老鸨所有,将其“怒沉”灭失是不是就该千刀万剐,其投河自尽是不是死有余辜而不值得同情?相反却成为千载惋惜歌唱的对象。
有比较才有鉴别,将纵瑞峰与杜十娘相比,是不是“律师连妓女都不如”的结论也可以成立。
纵瑞峰作为律师不仅对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能享有原始权力,还因“职务侵占”的竟是自己的服务报酬被判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更被律师协会敲掉饭碗,与杜十娘相比这难道仅是他个人的悲哀吗?
知识型服务主体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服务主要是知识的运用,知识只能存在活动于人的脑子中,这个基本自然事实决定知识型服务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机构是人的组合,将机构作为法律上享有地位的服务主体,不仅是对从业者权利的剥夺,更会影响被服务者和社会大众利益。
《民主也需要创新——一名普通律师对北京律协换届的意见和建议》一文已于2008-9-17电邮提交北京律协,2008-9-20收到的答复是:“吴律师:您好电子邮件已收到,我们将转交秘书长,协会秘书处”
【注释】
作者简介:吴元明,男,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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