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时,应处理好哪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19:31
第一,对于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信教群众信仰宗教,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他们的宗教信仰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给予充分尊重。爱国的宗教团体、宗教徒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同不信教的公民一样享有各种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他们信仰宗教就歧视他们或者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受教育、参加工作、财产、房屋所有权等等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在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同时,也要强调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方面的正当权益和意愿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人们的尊重。这个问题在大多数信仰宗教的地区或民族中间,尤其应引起重视。近几年在全国农牧区基层的一些地方,有的人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强迫不愿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参加宗教活动,对不信教的人进行歧视、打击、围攻、侮辱,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信教或不信教,参加或不参加宗教活动,都是法律赋予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讲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也不能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都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因而是极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
第三,各个宗教和不同的教派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也不允许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一教之内,没有也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教派。各教派一律平等,实行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原则。那种以大压小、不尊重其他派别的做法以及在同一教派内部恢复旧的封建制度、隶属关系的企图,都是不符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第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被说成“宗教自由”,即宗教活动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立起来,宗教活动必须纳人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
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它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政策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我们党和国家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还提出并制定了有关政治、经济及人民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它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活动自由,在当今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内,宗教活动总是要受一定的法律或政治的限制的,比如在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明确宣布政教分离原则。美国独立时,虽然绝大多数传教会立即表示忠于美国政府。但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仍然规定政教分离:“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支持任何宗教,或禁止信仰任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对宗教活动中违反公民个人意志的行为的一种限定。只有把宗教活动纳入国家法律的轨道,使它严格地在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得到切实保证,各种正常的宗教活动才能顺利开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人都依法办事,把宗教活动严格地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这是新时期宗教工作要长期坚持的方针。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的国家,坚持这一点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