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因报道被通缉 仇子明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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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正正:记者因报道被通缉 仇子明错在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3:23  湘江评论

  昨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http://t.sina.com.cn)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南方网7月28日)

  作为《经济观察报》的记者,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是媒体监督的职能所在,作为普通的人民大众、上市公司的股民,也有权利对自己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进行问责。然而诡异的是仇子明利用合法的权利进行如实的报道,却被以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名义遭到了全国范围的通缉,我们不得不问:“ 仇子明错在哪里?”

  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应该对谁负责,这个问题对于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中国目前一股独大占据主导地位,而政企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的背景下,董事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答案又或许会有天壤之别。

  本该带代表中小股民的利益,珍惜股民的投资,搞好企业的发展的上市公司却总是一反常态,想的不是为股民提供尽可能好的回报,恰恰相反的是个别国内上市公司却经常存在做假帐、欺骗中小股民以谋求少数大股东的私利问题。我想问上市公司你们对的信托责任何在?据《经济观察报》律师项武君说“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但仇子明的报道证据获取非常扎实。”难道上市公司就不能接受媒体的合理、合法的监督?不接受中小股民的监督?那么为什么称作上市公司?

  面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揭露,凯恩公司为何不首先作出解释,澄清事实却急于通过当地警方对其进行逮捕?难道就不怕舆论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身正不怕影子斜,我想凯恩公司自己也明白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即使巧舌如簧也难以瞒天过海吧。如此,凯恩公司的信誉还存在吗?仇子明的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是否又能成立?

  在上市公司那里我看不到仇子明的错,那么再看看遂昌县警方的网上通缉是否合理,在整个事件中对仇子明进行逮捕的唯一口实是他损害凯恩公司的商业信誉,这就表明,警方确定了凯恩公司交易内幕纯属子虚乌有,全系仇子明一人恶意捏造事实,然而据了解,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一案的多篇稿件,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刊出。为何警方如此果断?难道评判是非的标准不是调查分析查处结果而是看谁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吗?做出如此判断,警方能否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我想很难,越是奇怪的事情越容易让人想得深,看得真。警方如此执法的背后是否藏有“猫腻”,我想这是每个人心中都该有的疑问吧?

  我看不到仇子明的错在哪里,然而他却遭到通缉,除了反映了执法部门和上市公司的问题外,我也看到了作为职业媒体人的尴尬处境。还记得06年中国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因报道富士康为“血汗工厂”,而遭到富士康状告。索赔记者3000万元,那次雷声大雨点小的风波最终以和解告终,成为了“茶杯里的风波”,一场闹剧。

  从此事件中,我们感受的太多,同样反省的地方也同样不少,如何明确上市公司的职责,如何规范执法部门的合理执法以及怎样保护我们媒体记者合法的监督权,都是应该政府关心的重点,像美国一样“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的待遇我们不敢奢求,但我们渴望仇子明或是仇子明们的合法的如实报道不再受责难就好。(星辰在线网友 谭正正)

葛树春:通缉记者仇子明是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0:27  法制周末网

  作者:葛树春

  ●呼吁全国媒体人都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法制周末网消息  (作者 葛树春) 2010 年7月28日 ,一则“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13.03,-0.45,-3.34%)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在各大网站作为头条新闻流传。文章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仇所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凯恩股份公司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股行网”则发表文章称杭州网友蓝某转载仇子明稿件遭刑拘…云云!

  透过百度搜索看完所有仇子明的报道后,笔者想起来被羁押在广东海丰县看守所的同行孙晓龙,孙因为多次撰文报道海丰县负面事件,在无人指控的情况下被冠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至今已40 余天。当前,动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早已司空见惯。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通缉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 凯恩股份内幕的作者是对宪法的公然侮辱,是动用公权公然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公然向舆论监督挑战!

  有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举报单位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但纵观以往案例,任何动用公权报复打压舆论监督者或遗臭万年或不得善终, 2008 年进京抓记者的西丰县令张志国和河南灵宝王帅发帖被跨省事件的作俑者是最好的见证。

  看完“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笔者查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来,不被大家熟知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类似,即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利益。

  看过仇子明先前所撰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其揭露凯恩股份交易内幕的报道是一篇重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并不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散布谣言故意损害凯恩股份信誉。仇子明是一名优秀的记者!

  笔者认为,仇子明所撰并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在《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而不是在未调查经济观察报社和仇子明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动用公权来对仇进行全国通缉!

  再者,有报道称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也明确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话题辗转, 即便仇子明所撰文章为捏造和恶意诽谤, 凯恩股份为何不到法院去起诉 《经济观察报》?说 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人不是法盲又是什么?

  如果每一名记者都要因所撰舆论监督报道而被起诉甚至通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它何用?

  截至本文定稿,有网文称通缉仇子明程序完全合法,但在笔者看来,历次借公权打击报复舆论监督或者记者的闹剧,哪一次不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和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权力机关必须支持舆论监督,而不是和被举报被监督单位沉瀣一气。

  目前,遂昌县警方“合法”通缉记者仇子明的做法已经被全世界网民所热议,该事件终将会被国人当作笑柄,笔者建议遂昌县警方早日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公权力机关是由人民赋权而行使权力,公权力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

  同时笔者期待遂昌县的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并彻查该事,更呼吁全中国的媒体人以及舆论监督人士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