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自治制度下家族问题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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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等:对村民自治制度下家族问题的理论反思
唐军 陈午晴 侯红蕊  2005年12月28日 13:46  《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3期

Abstract :Law of the Village Council Organization tried out in 1987 and issued in 1998 ,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village autonomy process and symbolizes the withdrawal of the State’s compulsory force from the countryside. In such a setting , the dual effects , which comes from the liberal concurrence nature of the village autonomy and the trust construction mechanism in rural societies , strengthen to certain extent the individual’s clan orientation during the council members’selection , and therefore enlarge the institutional space of clans’action. A series of reforms in the countryside since 1970s have brought up the growth of little group’s interest and individualism. As a result , the appearance of clans in farmers’life world begins to turn to the side of purely intimacy and keeps in the meantime facing to the side of interest , particularly in the case of important events.

    20 世纪后半叶对于中国农村社会而言注定是一个意义深远的历史时期。1949 年以后的近30 年间,以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为主要形式的体制构成中国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一种长期而稳定的主体。如果说1979 年前后酝酿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变革了农村的经济形势的,1983 年后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实施而开始进行的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的举措,则深刻地变革了农村的政治局面,以行政村为划分依据的自治性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有的生产队,开始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社会生活的职能,尤其是1987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以下简称《村组法(试行) 》) ,代表了“乡政村治”(张厚安等,2000) 思想的成型。到1998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 正式颁布施行,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将“乡政村治”明确下来。这样一种全新的制度创设,为中国农村社会新的结构要素的生成和运转过程的展开提供了新的背景条件,也为人们研究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景和主题。

一、村落家族与村庄政治之间关系的既有研究概观

        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家族既服务于国家的政权统治又服务于大众的生活组织,远从殷商之始,家族的观念和结构即绵延不绝以至存续达三千余年之久。1949 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确立,建立在父系家长制原则基础上的家族的生存空间遭受全面挤压,从而丧失了外在的组织形貌。但构成家族存在先决条件的亲缘(血缘和姻缘的复合) 连带体自始至终没有受到根本的动摇,维系家族延续客观条件的亲族聚居也没有遭到彻底的破坏,相反却受到城乡二元结构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强化(李守经、邱馨主编,1994) ,作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家族也就从来未被消灭过,家族观念和家族意识的遗存因而具备了现实可能。当国家权力向农村社会强力渗透的时候,家族又成为资源匮乏和力量弱小的农民个体的依赖之所在(赵力涛,1999) ,以增进家族利益进而获取生存保障为目的的家族行动就这样无声无形地借助各种生活事件而展开着,这也是人们看不到家族的外显形貌却能感觉到家族的内在律动的缘故(唐军,2001)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即使处于国家承认家族组织在地方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合法地位的条件之下,家族的具体表现形态和运转机制也因为地域的不同、年代的不同而呈现出非常不同的特质,我们对于家族本身及其与村治关系的探讨因而始终有其固有的限定。

        但显而易见的又是,一个具有如此顽强生命力的社会单元必有其契合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厘清它的生长脉络无疑有助于从一个新的角度深化人们对中国社会的结构性转变的认识。于是无论对于本土的社会学还是对于西方的中国学(sinology) 来说,家族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这一切入点在如今这一制度创新的背景下仍旧表现着它的学术潜力。综览家族制度与村庄政治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现有研究大多侧重了解和说明家族在村庄政治中的社会功能,由此可以划分出结论不同的两大类研究。

        其一可以概括为家族对村庄政治的影响衰落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家族在当今中国农村政治场域中已经不再具备显著的作用。例如,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将家族权威划分为“主管型”、“决策型”、“仲裁型”和“荣誉型”的话,则当今的家族权威基本以“荣誉型”为主,而在村落公共领域,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正在让位于以法理关系为基础的权威(王沪宁,1991) 。另一项研究也发现,家族因素在村庄选举中的影响实际已经变得非常微弱,因为在个人重视考虑自我经济利益的现实情况下,村民在选择村干部的人选时,不一定会完全依据家族标准,而更可能侧重依据候选人的人品和能力(肖唐镖,1998) 。

        其二可以概括为家族对村庄政治的影响显著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家族在当今中国农村政治场域中仍然或重新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当然,各种研究对家族这种作用所做的价值判断的差异很大甚至完全相反。就偏向正面的评价而言,有研究表明,作为村庄内生性组织的家族,可以充当政治动员的有效形式,孕育一批选举精英并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从而可以成为民主进入乡村的一个“助力”(仝志辉、虞文华,2001) ;还有研究表明,农村社会的家族因素与经济因素一起,影响到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的投票愿望及政治效能感,而且,强势家族的存在可以有效抵制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违法安排(罗兴左、肖唐镖,2001) 。就偏向负面的评价而言,有的研究认为,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多数规则往往会保证大族、大姓的成员胜出,从而对村庄政治的民主提出了挑战(Thurston , 1998) ;还有的研究表明,在当前的乡村社会,虽然家族不再拥有公共经济资源,但固有的血缘关系及由此建立起来的“宗族面子”观却会影响到村民的投票行为,进而影响到选举的公正和村治的绩效(唐晓腾,2001) 。

        其实,正如前文所说,这样一些结论基于各自的个案状况,具有与特定时空场景相联系的合理性与解释力,甚至同一批学者会基于不同研究而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结论(肖唐镖,1998 ;罗兴左、肖唐镖,2001) ,当然这也体现了时空不同的经验世界给予学者的不同启示。但总体看来,家族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其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却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于这样一种较具普遍意义和复杂特性的新的社会事实的探究,就具有了超越单纯着眼于家族或单纯着眼于村治之上的学术意义及实践意义。当然,在众多独立个案的白描基础之上,进一步把握这种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并对之做出一定的理论概括,则应当是此后的研究所须着力加强的。

二、对村落家族作用与村民自治实施的回顾

        如果说,在1949 年之后的30 年间,家族是以超越初级社会群体的非正式组织这样一种隐蔽——相对于传统的正式组织化的家族而言——的形式存在和作用的话,1979 年后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即前述两项最为重大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则为家族的生长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尽管这种条件并非这些制度变革的目标,其基本的作用机制是在中国农村的现有条件下,引发了人们在经济、政治生活领域进行小群体合作的意愿,而家族这样一种亲缘连带体则为人们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最基本的信任基础(唐军,1996) 。可以说,在人们日益加大对于家族的倚重的同时,国家虽然并未公开改变对于家族的价值评判,但却以明显的缄默对人们的家族情结和家族行动给予了一种相当的容忍,这也是家族传统深厚的中南、华南、华东等地家族组织在20 世纪80 年代后重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它在一定意义上也恰恰说明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家族在农民生活世界中的作用,这可以说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后家族问题的重要性再一次凸显出来的一个前提条件。

        (一)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社会背景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发端可以回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于1982 年12 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的宪法规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在乡政府之下,则由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取代原有的生产队,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生活的职能。到1983 年10 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从而正式启动了国家权力向村庄和村民下放这一重要的政治改革实践。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巨大的差异,具体形成的村庄治理形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尽管如此, “再集体化”、“企业化”(张厚安等,2000) 等现象却共同体现出了农民自己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充分的创造潜能和积极作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初期即已取得的这样一些成就为进一步的制度变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以下共识于是得以形成,即中国民主化的适宜途径应当是首先进行基层民主建设进而推动国家民主进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基层民主建设所发起的政治参与是内向型的,它顺应了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同时又将这一参与行动引向民众自己身边的社区之中,不至于对政府造成太大的压力,也不至于在社会上产生太大的震荡(王刚,1998) 。但显而易见的是,村民自治所开启的中国社会的政治民主化却依循了一个独特的进程,即通过自上而下的意志灌输而实现自下而上的民主建构。

        1987 年《村组法(试行) 》颁布,它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任务、产生方式、组织程序及活动内容,表明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开始从思想理念层面落实到组织制度层面,此后许多地方进行了第一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如于1995 年被国家民政部表彰的在200 个“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中排名第一的湖南省临澧县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其第一次选举就是在1989 年(张厚安等,2000) 。而1998 年修订后的《村组法》的正式颁布并实施,则开启了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的实际进程,事实上,许多地方的“直选”、“普选”或“海选”的推广就是从1998 年以后开始的,如在“海选”这一形式的发源地吉林,有人估计,1998 年当年的“海选”普及率即在80 %以上。(注1)

        从法律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制度系统涵括了以下几个主要子系统:以直接、平等、差额和无记名投票为基本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为基本结构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规民约、自治条例为基本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村民评议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胡永佳,2000) 。在这一制度下,村民委员会成为对村民会议负责的常设工作机构。不难看出,与人民公社体制下担负了行政和政权职能的生产大队相比较,村民委员会不再承担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的角色。这一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表明了国家强制力量从农村社会的一定程度的退出,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的控制形式由直接转向间接,即由通过公社对生产大队的“领导”而直接面对农民个体,转向由通过乡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而间接面对农民个体。在这一背景之下,前述制度文本表现出来的村民自治的自由竞争性质与既往经验研究所揭示出的乡土社会的信任建立机制的双重作用,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个体在选举活动中的家族取向,从而扩大了家族活动的制度性空间。

        但这里需要特别谨慎对待的是,家族作用的大小不一定是一种线性的强化,家族作用的形式也不一定是一种直接的表达,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应当归结到我们下面将要论述的内容之上,即个体层面上个人主义的发育,社区层面上公共空间的伸缩,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现代村民自治与传统家族文化的碰撞

        显而易见的是,由村民自治所开启的中国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正在经历一个独特的进程,一方面是村民自下而上进行的民主程序的建构,另一方面则是由国家自上而下进行的现代民主意识的灌输。这一进程恰好反映出中国基层社会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建构过程。

        其实中国民间社会并非没有自治的传统。中国社会虽然很早以前就进入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系,但这一体系却有着“皇权不下县”的鲜明特点,即县以上是由中央直接统治,而县以下则实行以乡绅和社区头人为经济文化代表的自我管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生长出了强韧的中国家族制度和家族文化。基层的管理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是通过相对比较强大的家族体系来进行的,表现为兼具家族精英和社区(文化的、经济的和政治的) 精英角色的乡绅的治理,由此才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样一个说法,以及家国同构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形式。换言之,传统中国的基层管理体制虽然表现出自治的形式,但却不具备民主的内涵。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农民的生活区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传统的中国农村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均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其生活的公共领域不大——当然,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还会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或者说,除了水利等与经济生活相关同时又属于公共领域之外,只有祭祀祖先、礼拜神 等家族、宗教事务与公共领域相关,农民的大多数生活都在家庭这个私人空间中进行。由于公共领域狭小,也就不存在太多要表达自己意愿与权利的空间。1949 年以后,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开展和深入,尤其是1958 年前后人民公社体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推行,国家力量更是夹带着意识形态宣传一直延伸到农村社会的最基层,这样就在乡村社会导致了两种相互关联的效应,一方面是自治的进程发生了断裂,另一方面则是民主的发育一直无从找到自己的根基。

        历史地看,民主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并由此演化为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概念。然而,古希腊的民主在当时也并非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当时的民主主要是对城市平民而言的。附属于贵族的奴隶并没有民主的权利,他们不被社会看作是具有民主权利的人,而被看成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因而没有决定自己发展命运的权利。以后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现代西方民主才确立了个人权利平等的观念,公民个人享有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投票权,而国家相信公民具有自我决定其发展方向的权利。由于西方民主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成就,使得西方式民主成为国家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对比而言,在传统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之中,尽管具体的治理形式曾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不同管理方式之下的农村社会一直欠缺民主成长的土壤。直到历史进入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制度相继推行,才开始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意识和社会的运作机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关联,生产功能重新回归家庭,家庭经济利益的凸显,促使人们借重血缘群体的力量,首先在家庭网络内部展开自主的生产和经营合作,进而将这种合作延伸到仅凭个体力量难以达到理想目标的领域;与村民自治制度相关联,村民个体在历史上第一次可以自主地参与村落公共管理机构的组成并监控其运转,个人政治权利的凸显,培养了个体关于自由和民主的观念,进而促使他们在认同个人主义价值的同时,借重人际关系的力量,去参与中国农村前所未有的民主自治进程。这样,我们就可能会在农村发现对传统家族资源的调用与个人自主精神张扬的共生和并存。

        不仅如此,农村其他新的制度性变革也进入这样一种博弈的变量体系,典型的如刚刚启动的“费改税”,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它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村落社区公共管理机构所拥有的资源,致使其自主行动能力包括完成国家任务、建设公共设施、组织文娱活动、调节邻里关系等一系列的能力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政府为此而受到的冲击甚至远大于村委会,尤其在非民主自治传统比较深厚的中国农村,服务社区公共利益的思想尚未成为一种主流的导向价值,这样的变革——至少在其初始阶段——就极大地抑制了村落社区成员参与公共管理的冲动,表现在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上,就是自主参选人数和总投票人数在一定程度上的减少。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个人对于家族力量的借重以及家族对其成员的支持就可能不会有太突出的表现。

三、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之间的作用机制:亲缘—利益的视角

        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人民公社制度的替代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创新,而从创新的主体、手段和动因着眼,它又可以说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诺思,1994 ;科斯等,1991) 。在这样一种突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30 年来习惯于大一统政治经济制度的运作方式并培养起了命令—服从机制下集体性应对方式的中国农民,一时陷入了欠缺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紧密相关的民主知识的境地。尽管如此,人们在新旧形势或情景(situation) 下所面对的问题却都涉及信任、团结、组织、竞争这样一些类似的行动内容和行动目标,于是对舒茨所谓既有知识储备(stock of knowledge at hand) 的临时调用就成为一种必要的和可能的反应,在这样的知识储备之中,贯穿农民日常生活实践的与家族紧密相关的亲缘亲情及其处理方式无疑最为人们所熟悉、熟练,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们也构成布迪厄所谓体现在身体层面的对感性世界的感受意义上的惯习(habitus) (舒茨,2001 ;Bourdieu , 1980) 。这样,当中国农民开始参与前所未有的民主实践进程之时,对家族网络的借重及对家族利益的维护就成为人们行动中相辅相成的两个面向。

        不言而喻,探讨家族与村治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制度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等等。我们的研究侧重将村民自治看作一个突生的制度变量,在这一全新的制度创新背景之下,探讨家族的呈现、运作、形变和效应。作为研究的单位和起点,将着眼于作为有着自主意识和能力的社会行动者的农民个体,从微观行动的层面上,把握他们在参与具体化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庄民主进程中,如何从自己所受到的结构制约、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出发,权衡亲缘—利益、自我—家族、家族—社区、社区—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具体而微的行动,进而在宏观结构的层面上,把握这些个体行动的聚合所形塑(shape) 出的家族关系、社区关系以及村落社区的政治结构或权力结构,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认识国家、村落、村民之间的关系格局及其理论意义。如果做一个简要归纳的话,亲缘和利益这一对具有内在张力的概念可以构成考察家族行动进而把握上述各种关系的一个基本的视角或曰着眼点,从而能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参照。

        按照我们既往研究所形成的界说,如果从发生学的角度加以考察,则家族是将由生育构成的血亲群体和由婚配构成的姻亲群体同时包容进来而以前者为主干的一类社会群体(唐军,2001) 。亲缘首先就成为人们群体认同的一个前提,于是,在人们恒常的家族往来实践中,尤其在个体所拥有的经济和政治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对亲缘的重视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不仅因为亲缘关系提供了人们相互合作的信任基础,也在于这样的合作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对于亲缘关系的认同。

        然而,强调家族所代表的亲缘连带在农民生活世界中的意义,并非对个人主义和市场主义张扬下个人和小家庭经济利益的忽视或否定,这其实也是我们在前一部分已着力阐述的观点。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在经济制度层面赋予了个体以追求经济利益的合法性,而经济利益在人们家族行动的目标体系中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杨善华、侯红蕊,1999) 。事实上,家族边界的外向扩张,如对姻亲关系、拟似血缘关系的包容,往往隐含了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对家族亲缘关系的利用和重构,这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比较突出的表现(唐军,2001) 。

        今天,在农村社会以村民自治为重要标志的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展开之后,家族自身的重构又获得了一个新的机缘,在这一结构化的过程中,亲缘这一纽带仍然发挥着它固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政治民主化所导致的个体行动空间的扩大和资源的增加则使个体的利益诉求在政治制度层面获得了合法化的保证。在这一制度变迁的影响下,个体在村落社区政治经济场域中的互动,日渐将利益和亲缘结合起来考虑自己的行动策略,但同时,利益和亲缘之间的紧张则更加频繁地成为人们在社会世界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甚至难题。因为在对利益——无论个体自身的利益、小家庭的利益、大家族的利益还是村落社区的公共利益——的追求过程中,亲缘的工具性和目标性之间的复杂关系日渐凸显。也就是说,在寻常的生活实践——无论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中,人们会注意维持家族之于其成员的超验价值也即文化意义,努力将它与功利性事务隔绝开来,以避免先赋的人伦亲情为世俗的算计所侵扰,从而使得家族越来越表现出联谊性组织的色彩。但与此同时,家族始终是人们游走社会世界所需力量的最后源泉,在发生重大事件的关头,尤其在那些超出人们日常经验范围的事变关头,对于家族资源的调用将依然是一个重要的选择,由此形成的家族行动则将使家族表现出利益性组织的色彩。

        其实,这一视角的潜力还不止如此,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视角出发,扩展到人情面子—法理原则、精英人物—公众人物、守护社区—服务国家等一系列具体的着眼点,从而丰富我们对于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之间关系的探讨。当然,在这一视角之下,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一些具体的问题,即当前的基层民主与自治在农村中是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是一人一票的表达,还是以家庭甚或家族为利益单位的表达? 是普通村民意愿的表达,还是社区精英意志的体现? 进一步地,在村干部的民主选举过程中,普通村民的意愿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 传统的家族文化和家族力量又在其间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以细致、深入的田野调查作基础,才能在进一步的理论提炼和概括之后,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回答。


注释:

注1:见《华声月报》1998 年第3 期。


参考文献:

党国印,1999 , 《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 《中国国情国力》第3 期。
胡永佳,2000 , 《村民自治、农村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 《政治学研究》第2 期。
科斯,R. 等,1991 ,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
李守经、邱馨主编,1994 , 《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罗兴左、肖唐镖,2001 , 《选举中的经济与宗族因素分析》,载李连江主编《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
诺斯,D. 1994 ,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
舒茨,A. 2001 , 《社会实在问题》,霍桂桓、索昕译,华夏出版社。
唐军,1996 , 《当代中国农村家族复兴的背景》, 《社会学研究》第2 期。
——,2000 , 《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生长的理性化》, 《中国社会科学》第6 期。
——,2001 , 《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生长历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唐晓腾,2001 , 《选举、公正与面子——狮前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载李连江主编《村委会选举观察》。
仝志辉、虞文华,2001 , 《乡村关系、村庄权力结构与选举》,载李连江主编《村委会选举观察》。
肖唐镖,1998 , 《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分析》,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 期。
——,2001 , 《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
王刚,1998 , 《社区参与: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的新驱动力和生长点》, 《浙江学刊》第3 期。
王沪宁,1991 , 《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
杨善华、侯红蕊,1999 , 《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 《宁夏社会科学》第6 期。
张厚安等,2000 , 《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 个村的调查与比较》,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赵力涛,1999 , 《家族与村庄政治:1950 - 1970》, 《二十一世纪》第10 期。
Bourdieu , P. 1980 , Le Sense Pratique , Paris : Minuit.
Thurston , Anne F. 1998 , Muddling Toward Democracy : Political Change in Grassroots China , Washington :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作者简介:

唐军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  
陈午晴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侯红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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