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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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
郑家林
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必须完善这项制度,以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村民自治现状
(一)民主选举扎实推进
自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后,湖北省宜昌市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从1989年开始进行,到2005年已选举了6届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干部经历了由乡镇任命到村民代表选举到村民直接选举的过程;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经历了村党支部和上级提名推荐到村民海选提名产生的过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经历了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再在委员中分工到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过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历了由分设到“一肩挑”的过程。目前,村级民主选举基本走上了正轨。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了进步
村级民主决策机构目前主要是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集体财产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等内容,大部分村能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运行。
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在村级制度、村级财务、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各村普遍建立了村规民约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了财务监督小组,规范了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坚持了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乡镇加强了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有长足的进步。
(三)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问题。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和乡镇及以上政府如何管理和监督的问题。现在的情况一是召开村民大会的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现在各村基本上只开村民代表会议,很少开村民大会,原因是不好召集;二是很多重大事项并没有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上讨论和通过。如:村委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由乡镇党委、政府每年组织专班考核后批复的;又如:村级财务是根据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经发[2003]37号)的规定,实行村级资金、财务“委托双代理”制度。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下设的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实际上就是财政所,只是换了个说法)代管账目和资金,并由村委会和中心签订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财政所长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是乙方法定代表人,镇政府镇长作为监督方代表,村里用钱要经过十分复杂的手续程序才能拿到钱,村干部要开支什么村民基本上并不知道,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报销单据基本上也是一种形式;由于村里的钱是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的,村里连利息也拿不到。据调查,太平溪镇2007年下半年3个月时间,全镇13个村的存款利息有1.8万元,2008年一季度各村存款约290万元,利息有8400元,这些利息仍然存在财政所,现在已经有几个村提出要把利息兑付到村,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说,因为只有一个存款帐户,各村存款时间的不确定性,利息无法核算到各村,加上目前也没有一个说法,利息只能暂时放在财政所。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认识上的偏差
一是对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了很多,但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一些干部尤其是部分乡镇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缺乏对实行村民自治根本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村民怎么自治、乡镇政府怎么指导的问题没有解决好。乡镇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习惯于把村级组织作为自己的下属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习惯于“领导”而不是“指导”。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仍然是“下级服从上级”。
(二)农村工作难度大,村民自治难以全面展开
一方面,由于村组集体无积累,公益事业举步维艰。改造农田、兴修水利、兴修道路等公益事业,都要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由于农民收入也不高,没有积极性,“一事一议”也很少开展,即使议了也实施不起来。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薄弱也给村民自治带来困难。村民自治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基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都要开支必要的费用,就太平溪镇情况看,2005年合并村级规模后,大村人口在3000人以上,版图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村民到村里开会要走5公里以上,村里开一次村民大会要开支1000多元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开一次代表会也要开支不少钱,不少村因为资金缺乏而不能按规定召开会议。
(三)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村民自治只有《村委会组织法》一部法律,而《村委会组织法》重点是突出了民主选举,选举程序规定很清楚很具体,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具体和清楚,实际操作也不好把握。省级人大也没有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出台实施办法;《村委会组织法》也只是从村委会的角度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并没有从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的角度来规定村民自治的内容。
(四)法律和政策之间的矛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财务,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而2003年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推行村级资金、财务“委托双代理”制度,“双代理”后,村民还能不能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村级财务实际上成了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干部进行的责任制考核和工资的核准同样也对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带来了困难和矛盾。法律的规定和各级政府政策之间的矛盾,也是村民自治工作难以进行的原因之一。
(五)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还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从实际情况看,各级人大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主要是在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上进行了监督,对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监督不到位。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
要抓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各级干部特别是省、县、乡三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切实解决好影响实行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加强村民自治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
1、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及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村民应该是村民自治中的主体。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随着农业税、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被取消,村干部工资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农民外出打工的增多,“四个民主”制度将不断推陈出新,村委会组织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失去意义,这就要求村民自治的立法必须适应新形势,跟上时代的变化,及时出台或修订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村民自治的实施。
2、省级人大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省级人大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都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而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而导致省级其他部门出台的政策与村委会组织法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统筹考虑,不要顾此失彼,造成基层工作难做的情况。
(三)加大支持农村力度,加快发展村级经济,为村民自治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积极化解决村级债务,解决村级干部后顾之忧,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村民自治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人大对村民自治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保障村民自治的健康进行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乡镇人大也要把村民自治作为自己的日常工作来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村民自治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为县、区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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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8-5-27       本站发布时间:200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