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框架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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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来 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时间:2007-6-19 9:06:47

久闻楼梯响,终见人下来。6月15日,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透露:“深交所已将创业板设想的框架内容递交至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创业板的设立方向、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则性条件等,但还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与运作细则。”
据悉,在新的框架内容中,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有所降低,创业板设立后,中小企业板仍将存在,两者并行不悖。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深交所设想的框架是:“拟上市企业两年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相较之当前的中小企业板,条件放宽很多。
据悉,对于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规定,目前尚未明确,不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总股本应该超过3000万元,其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应在500万到3000万之间。
此前,有关部门曾经设想将中小企业板直接“改造”为创业板,不过据该人士透露,中小企业板将长期存在,不会因为创业板的出现而取消。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上市门槛上。
“创业板上市条件设定会比较宽松的,更多聚焦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性’与‘成长性’上。”上述人士说。
“来自高层消息,创业板很可能在明年年初推出。”上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不过,记者此前从深圳创投业人士处获悉,创业板推出的时间更可能提前至今年年底。
“实际上,在深交所上报方案后,证监会还会进行讨论并且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定稿报国务院批准。”一位资深业界人士透露,因此目前的方案是否为最后的定稿,还有很多悬念。
据深圳一家券商的投行部老总透露,此前证监会、深交所有关部门曾经召集几家券商的投行人员以及相关学者开会讨论。当时一个思路就是,深圳创业板的设立,可以参考新加坡和香港的创业板经验。
“深圳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提出盈利要求,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发展潜力。”深圳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如果照搬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可能导致很多不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企业通过上市套现,导致投机过度,不利于整个市场的长期发展。(《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