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泉诉江苏省南通市房管局违法裁决案二审开庭审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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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6 15:57:41)转载
标签:违法拆迁
南通市政府
崇川区
南通r0638地块
2007年6月5日上午9时10分,是江苏省南通市民张永泉诉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违法裁决案二审开庭的日子。南通市关心和支持张永泉诉江苏省南通市房管局违法裁决案的社会各界群众三百余人准时到达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要求旁听该案的公开审理,由于第八法庭是仅能容纳三十余人的小法庭,无法满足各界群众的旁听要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锡民、审判员刘萍、助理审判员仇秀珍所组成的合议庭临时作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遭到张永泉户的反对,各界群众强烈要求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准时进行本案的审理,在审判长王锡民请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之后,本案审理移至大法庭开庭审理!
上午10时,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审判长王锡民宣布开庭审理本案,经过上诉人与被告的陈述之后,法庭进入庭审质证阶段,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质证焦点进行庭审质证:
1、被告前置行为(被告南通市房管局发放拆迁2006-062拆迁许可证)质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被告南通市房管局发放拆迁2006-062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庭审质证!
2、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合法性质证:
(1)评估程序
(2)评估报告签署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被告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的房屋土地性质质证
4、被告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程序及内容有效性质证
5、原审程序合法性质证
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原件进行庭审质证!审判长王锡民认为一审没有进行原件证据质证,在二审中不必出示原件证据质证,上诉人坚决反对,上诉人认为正是由于一审中没有进行原件证据质证,在二审中必须出示原件证据质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所规定的,此时审判长王锡民才被迫同意进行原件证据质证。
上午一直对1、被告前置行为(被告南通市房管局发放拆迁2006-062拆迁许可证)进行质证,被告出示了几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南通市政府机关文件:
1、证据19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通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通知,1、同意你单位按规划红线范围所示位置对于五一路东侧,人民东路延伸段北侧的国有土地68353平方米开展前期工作。2006.7.12”。 68353平方米折算为6.8353公顷,上诉人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认为“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的“通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标明拆迁地块为6.8353公顷,必须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该拆迁地块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材料,说明这块超过5公顷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是非法占地拆迁。
2、被告无法出示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进行质证: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无拆迁建设项目,只有“前期开发”字样,根据南通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0]43号“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可见,所谓“前期开发”只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根本不是建设项目。
3、被告出示所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为拆迁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没有建设项目,哪里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被告无法出示“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至上午11时15分,被告无法出示(1)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审判长王锡民在多次企图转移质证主题被上诉人发现并反对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到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证据,并宣布休庭,下午14时继续开庭。
下午14时准时开庭,支持张永泉拆迁上诉的南通各地旁听者仍然热情高涨,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几乎座无虚席。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王锡民就宣布从质证焦点2、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合法性质证,进行质证,上诉人当即表示反对,要求进行质证焦点1中尚未进行的(1)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两个质证原件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在上诉人再三反对之下,审判长王锡民终于同意对这两个质证原件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当然被告仍然无法出示这两项关键证据!审判长王锡民同意待调取原件证据后再进行质证。审判随即转入对质证焦点2、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合法性质证,进行质证。
被告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只提供了钟秀街道的书面证明书,而没有提供原始投票抽签选票等证据材料,上诉人指出钟秀街道是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的下属机构,而拆迁人“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所属公司,其企业法人吴明强的真实身份为南通市崇川区副区长。钟秀街道实际上就是拆迁人,所以其提供的这份书面证明材料是无效的!并且其提供的所谓证明书上称有45人进行了投票,上诉人指出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地块上一共为91户居民,45人连半数都不到!
同时被告也无法出具“通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证据!上诉人指出该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补偿安置依据,“通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第三页的估价报告签署人为: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号:跃龙017)梅庆阳,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号:跃龙014)杨树青。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以及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2 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清楚的表明只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署而不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的“通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 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南通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进行土地房地产评估的专业公司,其在估价报告中标明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就一定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可能在专职和非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这个土地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专业问题上出任何错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号:跃龙017)梅庆阳,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号:跃龙014)杨树青两人不具备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没有法律效力的“通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作为“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依据,当然是违规和没有法律效力的。
质证焦点3、被告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的房屋土地性质质证阶段,被告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承认该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地块是“国有土地”,但是补偿要按照“南通市城市拆迁补偿办法第五章“被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特别规定”进行具体安置补偿”,上诉人指出: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8月8日批准“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明确指出:“三、拆迁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但是在“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裁决中,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完全不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补偿的实体法规依据,只按照《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章“被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特别规定”进行具体安置补偿,“被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国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完全不是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这也与“通拆许字(2006)第062号”公告明确目前该地块拆迁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性质完全矛盾,同时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所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执行其中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进行拆迁裁决的程序性法规依据,在2006年11月6日张永泉户拆迁裁决协调会上,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处主管本次裁决协调会的官员刘义林说:“一定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拆迁补偿,这是不可能的。省的条例要服从南通市地方政府的政策,如果按国务院及江苏省的条例执行,市政府会被围攻,如给你张永泉户按国务院及江苏省的条例执行后果不堪设想。”完全暴露了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违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搞一套非法拆迁管理的实质!证据见“2006年11月6日张永泉户拆迁裁决协调会录音”及根据录音整理的协调会纪录。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是我张永泉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 “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中我的这一基本权利实际上被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剥夺。
质证焦点4、被告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程序及内容有效性质证阶段,被告无法提供其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拆迁补偿的证据,上诉人指出:
(1)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书内容结构违规,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没有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事实,刻意回避实质问题的要害。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只有程序性法规依据,没有阐明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实体法规依法行政依据。违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裁决书应当包括的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2)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不明确不具体,没有安置用房的详细地址、面积及交付期限、产权调换差价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背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四)“裁决产权调换的,应当包含安置用房的详细地址、面积及交付期限、产权调换差价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期限。”因此,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作出“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时没有依法行政,其裁决结果是无效行政行为。
(3)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作出“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过程中裁决程序违规,裁决过程中只有协调会程序而缺少“裁决开庭”程序。违反《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审理裁决案件应当组成裁决庭。”,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一审行政诉讼答辩状,第六行,“原告向我局递交了答复书并出席了我局召开的协调会!”这里说的很清楚:没有“裁决庭开庭”程序!
质证焦点5、原审程序合法性质证阶段,上诉人指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错误,没有进行原告与被告的事实证据的当庭质证程序,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如果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中进行原告与被告证据的庭审质证,那么按照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证据材料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被告也无法在庭审质证中出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1、拆迁人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材料。
2、拆迁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证据材料。
3、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证据材料。
4、“通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署证据材料。
5、本拆迁地块91户居民共同进行投票的原始证据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的原始证据。
6、“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程序证据材料。
7、该地块拆迁不是政府作为拆迁人直接参与商业拆迁证据材料。
8、“通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证据材料。
在上诉人进行以上质证之后,审判长王锡民突然决定进行最后的陈述阶段企图回避质证焦点1中尚未进行的(1)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两个质证原件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在上诉人再三反对之下,审判长王锡民责令被告进行最后的陈述,上诉人坚决反对,所有旁听者都集体举手反对,要求进行质证焦点1中尚未进行的(1)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两个质证原件证据进行庭审质证!
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审判长王锡民把锤往桌上一扔,掉头离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法庭!
上诉人张永泉作为一位为党和人民奋斗和服务多年的有五十年中共党龄的老党员深深的叹息:“过去只是听说官商勾结,现在难道连法律也被收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