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2008年新农村建设政策汇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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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一、平谷区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2008年将择优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择优扶持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条件如下:
1.在区工商局依法设立登记;
2.登记社员在100户以上;
3.能够进行二次利润返还,社员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4.各项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产权关系清晰,账目清楚。
(二)扶持办法
1.为合作社免费提供社员证封面、交易卡等规范化建设材料。
2.为合作社配备电脑、农信通设备给予不少于50%的补贴,提高合作社的信息服务水平。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全国性的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和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会前须向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农委审核同意后,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助。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包装的设计,对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申报程序
申请资金扶持的合作社,完成规范化建设后,由乡镇政府将资金扶持申请上报区农委,区农委根据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情况,择优列入扶持范围,奖励扶持资金年底兑现。
(四)政策执行时间
此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二、平谷区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08年,在平谷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和范围
1.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全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农户在其它保险公司参保不列入扶持范围。
2.开设保险险种、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严格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已开设小麦、玉米、苹果、桃、梨、葡萄、西瓜、露地蔬菜、温室园艺、奶牛、种猪、生猪、肉鸡、柿子等险种。未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增开的险种不列入扶持范围。
3.参保农户应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按时缴纳保费、履行保险协议。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分散农户以村为单位整体参保;鼓励由农业龙头企业带领基地农户集中参保;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社员(会员)集中参保。
(三)扶持标准
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分级给予保费补贴:市级给予50%的保费补贴;区、乡镇级分别给予20%、5%的保费补贴(小麦、玉米除外,两项险种只给予市级50%的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
(四)兑现办法
区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评审,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
(五)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具体运作按照配套办法执行。
(六)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三、平谷区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运销企业和大户贷款扶持政策
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运销户流动资金紧张问题,进一步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决定通过银农合作的方式,对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运销户使用贷款进行扶持。
(一)贷款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要求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运销两年以上、带动农户作用较明显的农产品运销企业和大户。
(二)贷款条件
符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贷款资质条件。法人用贷必须有贷款额25%的自身资产抵押;农户贷款实行5户以上联保。
(三)贷款期限及额度
每个用贷单位贷款期限最长1年,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四)用贷程序
1.用贷单位首先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2.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向贷款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推荐函,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推荐;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对用贷单位进行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贷款手续。
具体操作按照2007年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运销企业和大户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五)贷款使用监管及归还
贷款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负责监管和回收。
(六)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七)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四、平谷区2008年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为解决农户生产资金紧张问题,加快增收致富步伐,决定通过银农合作的方式,对2008年农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扶持。
(一)适用对象
新建设的设施温室和新开办的乡村旅游农户2008年度发生的贷款。
(二)用贷条件
符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贷款资质条件。
(三)贷款期限及额度
每户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四)用贷程序
1.农户出具户口本或身份证,并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2.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提供推荐函;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审定合格后,办理贷款手续。
(五)政策支持
对政策公布之后发生的农户小额贷款,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和乡镇共同认定符合扶持标准的,农户到期归还本金时,由区、乡镇村、农户按5:2:3的比例负担相应利息。
具体操作按照2007年平谷区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执行。
(六)贷款使用监管及归还
贷款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负责监管和回收。
(七)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具体操作按配套办法执行。
(八)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五、平谷区2008年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绿色食品认证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合作社积极申报有机和绿色食品认证,决定对2008年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给予奖励扶持。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在本区内从事种、养业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或企业。
(二)奖励条件
本年度内农产品获得的绿色认证和农产品通过有机转换期取得正式有机食品认证。
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基地,必须是已在区农委备案有机转换认证的,才有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奖励标准
1.获得一个绿色食品认证,扶持1万元。
2.获得一个有机食品认证,扶持2万元。
3.每个企业或合作社只奖励一个认证,以扶持金额最高的认证为准。
(四)申报程序及验收办法
企业或合作社在开展认证初必须首先到区农委备案,提交认证申请复印件,取得认证后,将获得的证书原件上报区农委,年底区农委将组织验收小组依照国家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和国家绿色食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对基地和企业进行验收,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结果予以资金兑现。
(五)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11月30日。
(六)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六、平谷区2008年推广使用杀虫灯技术扶持政策
为加强农业生产保障体系建设,生产安全无公害食品,决定对2008年推广使用频振式杀虫灯(含双光雷达自控诱虫灯)给予支持。
(一)奖励对象
2008年全区新安装和更新杀虫灯的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奖励条件
1.面积要求:果品基地单位面积不低于300亩,蔬菜基地单位面积不低于100亩。
2.建设时间:所有2008年安装杀虫灯的地块,须在6月底前将杀虫灯安装完成。
3.人员配备:各乡镇确定专人负责,安装杀虫灯的村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管护。
(三)奖励标准
以政府采购方式按需无偿提供杀虫灯实物。
(四)申报程序及验收办法
安装杀虫灯的乡镇,须首先将设计规划、安装面积报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和蔬菜服务中心,经种植业服务中心和蔬菜服务中心审查报区农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6月30日。
(六)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农业委员会
七、平谷区2008年郁闭桃园隔株间伐奖励政策
为了解决郁闭桃园高光效问题,实现大桃增甜提质增效,加快大桃精品战略的实施,特制定郁闭桃园隔株(行)间伐扶持 政策。
(一)奖励对象
2008年实施郁闭桃园隔株(行)间伐的桃园的果农。
(二)奖励条件
1.面积要求:隔株(行)间伐的桃园面积1亩以上(含1亩)。
2.质量要求:将过去3×4米、3×5米、2×6米株行距的郁闭桃园改造成6×4米、6×5米、4×6米株行距。
3.建设时间: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底前完成的隔株(行)间伐的桃园。
(三)补助标准
每间伐一株桃树补助10元。
(四)验收办法
间伐结果必须首先经过村级公示,然后由乡镇汇总上报区农委和区果品办。区农委、区果品办与有关部门将适时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对达到标准的给予补助。
(五)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9月30日。
(六)政策解释单位
平谷区农业委员会、平谷区人民政府果品办公室
八、平谷区2008年酸枣嫁接大枣奖励政策
为充分利用山区野生酸枣资源,促进山场资源开发和民俗旅游观光采摘业发展,特制定酸枣嫁接大枣扶持政策。
(一)奖励对象
2008年度利用野生酸枣资源嫁接大枣的园区的果农。
(二)奖励条件
1.面积要求:在山区小流域内集中连片发展,每条流域内不低于50亩,每亩嫁接成活率在70-110株,低于70株的不予奖励,高于110株的按110株奖励。
2.嫁接时间:对当年春季嫁接成活率低,每亩成活株数低于70株的,允许补接一次,但必须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确保成活。
(三)奖励标准
每株嫁接成活的大枣,每条接穗补贴0.5元。
(四)申报程序
发展酸枣嫁接大枣的乡镇,需首先将本年度发展酸枣嫁接大枣的区域及地块于当年3月底前报区果品办公室,经区果品办公室审查,报区农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验收办法
由区农委会同区果品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以申报地块为单位,按最终嫁接成活的大枣苗木情况给予补助。
(六)政策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适用于2008年1月1日-10月31日。
(七)政策解释单位
平谷区农业委员会、平谷区人民政府果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