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2008年新农村建设政策汇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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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一、平谷区2008年推广新民居建设奖励扶持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新民居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在实施《关于推广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2008年推广新民居建设奖励扶持政策。
(一)奖励对象
平谷区村庄体系规划属于永久保留型村庄中,2008年建设新民居的农村住户(2007、2008年的新民居示范户仍执行原政策)。
(二)奖励条件
1.凡长期在农村居住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自筹资金达到总造价的85%以上,自愿参加新民居建设的建房户。
2.按照相关规定已办理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或完成宅基地确权,且建筑用地符合镇村规划要求,四邻对建房无异议。
3.采用市、区推荐的建材,使用新户型并使用太阳能采暖/热水技术;
4.自愿接受政府关于新民居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
5.参加新民居推广建设的农户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其申请在2008年2月20日前经所在村镇和区建委审批通过。
(三)奖励标准
1.免费提供推介户型的施工图纸和新民居建设指导手册。
2.免费提供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服务。
3.给予每户2万元采用太阳能采暖/热水系统奖励。
4.符合“北京市农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建设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给予每户2万元墙改专项资金补贴。
(四)验收办法及资金拨付
新民居建设推广户,需首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新民居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平谷区建设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兑现补贴资金。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政策解释单位:平谷区建设委员会
二、平谷区2008年农村改厕项目扶持政策
为推进我区“十一五”时期农村改厕工作的开展,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改变农民的健康意识,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农村改厕工作规划》(京发改〔2006〕1457号文件)和我区农村改厕工作实际情况,对农村改厕工作给予补贴扶持。
(一)政策适用对象
2008年平谷区农村户厕按《北京市农村改厕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改造完成的农户。
(二)补贴条件
改造完成后,按照《平谷区农村改厕年度验收方案》经过验收,达到无害化厕所的标准。
(三)补贴标准
镇乡、村的各项工作到位、农户厕所达到无害化的标准,经过区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后,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每户再补贴100元。
(四)验收和补贴资金兑现办法
各改厕村成立改厕验收小组逐户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登记造册;镇(乡)政府组建验收小组,在改厕村验收的基础上抽查30%,形成验收评估意见,加盖镇(乡)政府公章,并登记造册;区爱卫办牵头,由财政局、发改委、区政府督察室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在镇(乡)政府、改厕村验收的基础上抽查10%,形成验收评估意见。合格后,兑现市、区两级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农户所在镇(乡)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落实到改厕农户。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10月30日。
(六)政策解释单位:
平谷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三、平谷区2008年新农村文化建设扶持政策
(一)政策试用对象
2008年度平谷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村级文化大院(包括村级数字影院)、群众性业余文艺团队。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1.村级文化大院建设标准
按各村人口数初步制定不同的建筑标准,标准参考如下:500人口以下村综合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500至1000人口的村综合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1000至2000人口的村综合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2000人口以上的村综合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2.群众性业余文艺队伍标准
由乡镇或行政村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文艺队伍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团队由所在乡镇的文化站干部、教师、村文化爱好者等作为艺术指导,演职员一般不少于20人,能够独立、较完整、不重复地进行90分钟的文艺演出活动1场至数场,戏曲、综艺 等形式不限,独具特色的队伍也可纳入扶持范围,所扶持队伍在当地或辖区内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
(三)政策扶持的标准和方式
1.政策扶持标准
(1)文化大院(数字影院)扶持
依托北京市文化局农村数字影院扶持政策,对完成建设任务并符合标准的数字影院进行相关扶持。数字影院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数字影院(厅)建筑声学改造;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系统集成;购置安全消防设备;配置座椅;购置阻燃遮光窗帘;购置放映场所采暖、降温设备等。同时,根据北京市文化局新农村文化室扶持政策,对部分村级文化大院进行灯光音响、电脑、图书、桌椅等设备扶持。
年度内扶持60个符合标准的文化大院(数字影院)。
(2)业余文艺队伍扶持
对符合标准并有群众基础与影响力的业余文艺团队进行演出音响、服装、道具等扶持。
年度内扶持80支优秀业余文艺团队。
同时,根据市文化局安排,经市文化局认定,部分镇、村级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参加“星火工程”演出活动,享受演出补贴。
年度内参加“星火工程”演出并享受补贴的业余文艺团队不低于10支。
2.政策扶持方式
采取政府采购、文委集中采购、文化大院或文艺团队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四)验收的程序和兑现方法
1.分别于2008年8月、11月,区文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硬件设施建设、软件队伍活动情况等验收,针对验收情况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2.符合条件、参与“文艺演出星火工程”及平谷区“桃花大舞台”活动的业余团队,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扶持。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政策解释部门:平谷区文化委员会
一、平谷区2008年乡村民俗旅游扶持政策
为了加快开发我区乡村民俗旅游商品,培训新型农民,增加旅游收入,富裕农民,进一步实施“旅游富民”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全区制作并销售民间手工艺品的民俗旅游村和民俗旅游接待户。
(二)扶持条件
制作并销售剪纸、烙画、布贴画、灯笼、风筝等民间手工艺品,并形成一定规模和品牌。
(三)扶持办法
对有积极性并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四)组织落实
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报名,上报区旅游局需要培训的项目,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培训。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政策解释部门:平谷区旅游局
二、平谷区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奖励扶持政策
为了全面提高我区农民的现代化素质,促进我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及《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完善富余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平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有向二三产业转移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均可持本人户口本到所在乡镇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持该证到以下7家培训学校进行培训:北京市平谷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平谷区顺达职业技能学校、北京市平谷区再就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平谷区绿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平谷区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平谷区第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农业广播学校平谷分校。接受培训的农民和组织培训工作的单位享受以下补贴、奖励政策。
(二)补贴办法
1.凡参加非等级培训的农民,免除书本、培训、考核及非等级证书工本等全部费用。
2.凡参加国家等级证书培训的农民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初级工每人300元;中级工每人4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每人800元;创业培训每人800元。补贴部分由培训学校先行垫付。农民只负担不足部分的学费。培训学校垫付部分年终由阳光办考核合格后进行拨付。
(三)考核及奖励
1.对培训学校的考核
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8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创业培训的合格率达到70%,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达到40%。凡培训效果达到培训工作标准的给予全额补助;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70%的培训补助。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未达到培训工作标准的取消其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资格。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2.对乡镇、街道的奖励
乡镇负责组织,年终由阳光办按2006年签订责任书任务指标予以考核,凡100%完成年度就业任务指标的,按每人50元标准进行全额奖励;完成任务在60%以上100%以下的,按每人50元标准×实际输出比例×实际输出人数的计算方式进行奖励;低于60%的不予奖励;低于50%的全区通报批评。
(四)政策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政策解释部门:平谷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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