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刊披露中国司法腐败案三特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44:3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六百余万,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周出版的《了望》新闻周刊分析指出,该案折射出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三个特点。一是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的法官受贿模式;二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三是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文章指出,一般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行贿人)和权力人(受贿人)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而从对吴振汉受贿案的审理中则发现,吴的腐败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权力人双方之间,而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穿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即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律师形同「腐败掮客」。检察官齐红说,这种司法腐败模式在吴振汉受贿案中多次发生。检察官们认为,司法腐败三方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在于案件代理律师在司法权力和金钱之间搭起了「桥梁」,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针对吴振汉案中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检察官指出,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吴振汉案中许多承办法官正是秉承吴振汉的指示,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由裁量权」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非法目的,让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有苦说不出。检察官们认为,当今司法腐败案件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问题亦须特别关注。这种受贿「超隐蔽性」被检察官们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依法处理」批示型。吴振汉的主要受贿行为都发生在一个个具体的民事、经济审判案件中,每个案件往往都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吴振汉在书面报告上一般都批示「请某某主管副院长、某某同志阅,依法处理」。表面上看,「批示」没有任何问题。但据涉案法官交代,在民事经济案件审理中有一条人人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即领导在哪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上批示,就意味著领导倾向于保护哪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二是利用人大代表来信「借刀杀人」型。对于一些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吴振汉就鼓动请托的当事人去找个别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询问权提出有利于请托人的案件处理意见。然后,吴振汉以院长的身份将人大代表的来信批转给承办部门,从而否定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检察官们建议,对人大代表的质询、询问要加以规范,如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向有关部门提出,而不是由人大代表个人随意提出,以避免这种公权力被利用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