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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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3日 15:54 来源:人民网发表评论  【字体:↑大↓小】
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依法严惩黑势力头目
中央政法三机关携手推动打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
今天上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件的复核审理情况。全国“打黑办”的四位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员会综治督导室主任胡增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副厅长黄海龙同志、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同志出席了此次新闻通气会。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高憬宏同志向与会记者介绍了《纪要》中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重点内容。高憬宏同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即 通常所说的“非法控制”特征),全面、准确地概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召开会议, 认真分析、研究了司法实践中一些突出的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 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 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黄海龙同志表示,为了将打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地长期坚持开展下去,根据座谈会 的精神,《纪要》中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 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据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同志介绍,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也 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为了更加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 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 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相信会对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会上,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审理情况。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 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 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 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烈勇2001年刑满释放后,通过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 闲散人员,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小辉及杨威、韦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韦文龙、曾扬眉等人为参加者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开设赌场、强行入股、插足公交运营市场、经营经济实体,大肆非法聚敛钱财,并用于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组织 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 序。刘烈勇指使组织成员持枪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陈小辉按照刘烈勇的授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8起,致1人死 亡、6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此外,上述两名被告人还实施了多起其他犯罪。根据以上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 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记者孝金波)
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2010年01月13日 15:54 来源:人民网发表评论  【字体:↑大↓小】
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依法严惩黑势力头目
中央政法三机关携手推动打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
今天上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件的复核审理情况。全国“打黑办”的四位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员会综治督导室主任胡增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副厅长黄海龙同志、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同志出席了此次新闻通气会。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高憬宏同志向与会记者介绍了《纪要》中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重点内容。高憬宏同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即 通常所说的“非法控制”特征),全面、准确地概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召开会议, 认真分析、研究了司法实践中一些突出的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 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 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黄海龙同志表示,为了将打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地长期坚持开展下去,根据座谈会 的精神,《纪要》中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 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据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同志介绍,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也 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为了更加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 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 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相信会对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会上,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审理情况。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 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 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 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烈勇2001年刑满释放后,通过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 闲散人员,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小辉及杨威、韦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韦文龙、曾扬眉等人为参加者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开设赌场、强行入股、插足公交运营市场、经营经济实体,大肆非法聚敛钱财,并用于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组织 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 序。刘烈勇指使组织成员持枪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陈小辉按照刘烈勇的授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8起,致1人死 亡、6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此外,上述两名被告人还实施了多起其他犯罪。根据以上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 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记者孝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