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曙 农民日常生活视野中的城乡关系及其出路-文章-《三农中国》季刊-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49:32

提  要:本文从农民日常生活的视角对城乡关系展开讨论。农民的日常生活一方面受制于城乡关系的总体力量所产生的支配性逻辑,但同时也包含着体现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动者逻辑。面对城乡二元市场的总体格局及日常生活的市场遭遇,体现农民自主性的选择是进城务工和跟从性的农业投机:前者最重要的不是进入城市,而是进入一种职业分工体系;后者也不能简单视为盲目的市场行为,它具有促进地域内专业生产和地域间农业分工的潜在功能。这两种行动选择对政策选择的启示是,以现代农业分工体系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进而改善城乡关系。
 
关键词:日常生活; 城乡关系; 市场遭遇;现代农业分工体系
 
亨廷顿曾经指出,现代化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城乡差距,这一差距是正在经历着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特征,是这些国家不安定的重要根源,是阻碍民族融合的一个主要因素。[1]建国初期以来,中国城乡差距的历史与现实已经并且仍在继续验证着亨廷顿的命题。据世界银行的计算,1952-1977年,中国的城乡差距总体上处于一个比较高的状态,平均差距系数为2.66左右(其中,1958年-1963年曾发生了较大波动,一度超过3.0),与其他亚洲低收入国家相比,几乎要比后者高出1.1-1.5倍。从改革开放到1980年代中期,城乡差距一度呈现缩小的趋势,但随着中国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城乡差距再度拉开,除1994年-1997年出现短暂缩小,总体趋势一路上扬。[2]目前中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超过警戒线,是国际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当下中国所暴露的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与城乡差距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关系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最大的“中国命题”。
 
一、回归日常生活:城乡关系研究的新视野
 
在当下城乡关系的困境中,农民显然处于受困者的地位,因此农民构成城乡关系研究的基本关怀。城乡关系与农民的命运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把握城乡关系首先要理解农民的命运。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理解农民的命运。实际上,大尺度的结构、宏观的制度框架、整体性的城市化和乡村建设进程也是一种理解农民命运的路径和视野,它们构成了决定农民命运的总体性安排。在农民的命运与总体性安排之间搭上联系,是社会学想象力的基本体现。米尔斯认为,在各种特定环境中所经历的事情往往是由结构性状况引起的,要理解个体的遭遇和困境,需要超越个体来看待它们。[16]但是,社会学的想象力在不断扩展研究视野的同时,不能将研究本体悬置起来,过份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与研究本体构成联系的外部因素上,而忽视了研究对象内在的特征。
 
农民的命运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事实,如果仅仅放在总体性安排中进行理解,那就陷入了客体主义的认识论。由此得出的理论见解和政策主张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思路、逻辑和智慧,并具体表现为一种从外部施加在农民身上的人为规划与设计。按照这种路径,农民的命运是由总体性力量所支配的,作为行动者的农民是无法决定和选择自己的存在方式的。因为,农民所置身的总体性安排是主导性、普遍性和原则性的,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无所不能、无所不在,农民的生存状况仅仅是其自然的延伸。在这种客体主义的认识论中,农民被视为缺乏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对象”。由于行动者的缺位,所以单纯从总体性安排入手改善城乡关系,常常无法带来预期的效果和设想的前景,旨在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选择反而有可能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现代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把研究重心转向一种实践性的“本体论”关怀,更加关注“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17]也就是重复展开的日常(day-to-day)生活。这意味着日常生活成为理解和认识社会的意义之源,只有把各种需要解释的问题放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理解,才能实现真正的“本体论”关怀,才能准确地解读问题背后的“符码”并找到有效的操作性政策框架。脱离了日常生活也就脱离了农民的真实存在方式。日常生活是农民实现“本体性安全”的基本组织方式,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和生命延续的基本脉络,是一种具有惯性的社会行动体系和农民现实遭遇的具体场域。因此,日常生活就构成理解农民的命运与城乡关系的另一种路径。如果从真实生活的角度进行提问和思考,回归日常生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回归日常生活能够在真实的存在方式中把握农民在城乡关系中的遭遇及命运。不可否认,结构、制度、城市化和乡村建设确实与农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而且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如果从农民命运的发生场域来看,这些总体性安排表现出一定的外部性。施加在农民身上的总体性安排与农民的真实存在方式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前者是宏观的、静态的,后者是动态性的、实践性的。农民的真实存在方式并不是完全按照外部规划展开的,它还包含着总体性安排以外的逻辑、特征和内容。因此,从分析的意义上说,农民的真实存在方式包含着两种不同的逻辑,一是总体性安排所施加的支配性逻辑,二是体现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动者逻辑。其中,行动者逻辑是日常生活的主体内在的和自在的特征。比如农民作为一个行动者所具有的自主性意向、植根于身体中的性情倾向和社会生活式样、累积起来的经验性和地方性知识等等。这两种不同的逻辑相互交织、参混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日常生活样态。也就是说,农民的真实存在确实是嵌入于总体性安排中的,但更准确地说,是嵌入于包含了支配性逻辑和行动者逻辑的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上,人们在感叹自己“命不好”或“命好”的时候,总是立足于日常生活的现实遭遇和实践场域而言的(也就是两种逻辑相互遭遇),而不仅仅是总体性力量对人的支配。因此,只有回归日常生活,才能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农民在城乡关系中的遭遇及命运。
 
其次,回归日常生活能够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把握城乡关系的实践形态。城乡关系既是构成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城乡关系的实践并不是城乡结构、制度在理论上的运作过程,它不能脱离具体的人与具体的事而存在。相反,城乡关系的实践同卷入其中的社会成员日复一日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生老病死、喜怒哀乐等生活体验与实践过程联系在一起。比如,城乡差距就是通过农民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差异体现出来的。各种制度安排只有对城乡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时,才具有城乡关系的实质性内涵。对城乡两类社会成员来说,如果户籍分割没有导致就业、福利、医疗、教育等一系列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差异,那么它仅仅是一种标识人口的符号。同样的道理,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化和乡村建设对于城乡关系的意义,也在于它们涉及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并对日常生活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回归日常生活就是回归城乡关系的具体实践。一旦我们将目光转向日常生活,就会发现城乡关系的实践形态,具体表现为上述两种逻辑的互融互构过程。因此,城乡关系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结构问题、制度问题、城市化与乡村建设问题,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实践问题。改善城乡关系也不能仅仅在外部的规划和设计上做文章,而应该立足于城乡关系的具体实践,实现政策选择与城乡关系实践的对接。
 
最后,回归日常生活能够为改善城乡关系带来新的政策灵感和经验启发。从根本上讲,改善城乡关系就是要解决农民问题。常规的观点认为,农民的弱小、非理性、依赖性和涣散性决定了农民不可能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农民只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对象”。因此,相应的政策选择也就预先排除了农民的智识资源,最终导致以“极端理性主义”的标准把农民规划到一种人为的秩序和工程中去。从城乡关系的实践形态而言,这种政策选择仅仅抓住了日常生活的支配性逻辑,而忽视了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逻辑及其背后的社会含义。实际上,作为弱者的农民身上也蕴藏着重要的智识资源,也就是在日常生活的绵延中积累下来的实践知识。实践知识体现了农民展开社会生活、应对困境与危机的智慧、行动方式、逻辑、过程和思维。这种智识资源对于改善城乡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实践知识为农民展开社会生活提供了一种知识观照和经验依据,减少了社会行动的盲目性,他们知道“怎么去做”才能保证其基本的安全,起码不至于更加糟糕;第二,作为一种经验积累的产物,实践知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能够不断吸收新的经验,并随着新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发生变化、调整、扩充和发展,这意味着凭借实践知识能够不断改进社会生活状况。因此,要解决农民问题进而改善城乡关系,不能对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知识视而不见。游离于日常生活的行动者逻辑之外,必然陷入一种哈耶克所警告的“要命的自负”。这就需要回归日常生活,把作为行动者和历史创造者之农民的智慧和创造性带回到政策选择的知识系统中去,使外部的支配性逻辑与内在的行动者逻辑形成合力。
 
二、农民的市场遭遇:城乡关系的一种日常生活形貌
 
从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看,它表现为一种重复性和例行化的社会行动程序和路径,也就是每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由于日常生活本身是外部的支配性逻辑和内在的行动者逻辑互融互构的结果,因此,在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中,不仅可以发现城乡关系的总体性安排对农民施加的影响,而且可以发现在这种总体性安排下农民内在的行动逻辑及其社会含义。如果从日常生活的内容来看,它包括日常生产、日常消费和日常交往。由于日常交往并不必然与城乡关系发生联系,因此本文对农民日常生活的考察主要围绕着日常生产和日常消费展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日常生活是依靠指令性计划组织起来的。农民每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干什么事情都取决于集体安排。作为这种安排的结果,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也直接或间接受制于指令性计划。比如,农民一年有多少斤口粮、一家养几头猪、每人几尺布几斤油等等都受到限制。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使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新的组织方式不是对指令性计划的修补和延续,而是另起炉灶和根本性的变革,市场替代指令性计划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轴心。在依靠市场组织起来的日常生活中,每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干什么事情取决于农民的市场判断,衣食住行的方式和质量则取决于在市场中的斩获。简单地说,农村改革以前,农民的日常生活围绕着计划转;改革之后,农民的日常生活围绕着市场转。在这种变化中,作为支配力量的指令性计划退出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到19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向城市的推进,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开始由市场来组织。于是,市场构成了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共同的支配性逻辑。但是,尽管农民和城市居民同处一个市场体系,但农民在市场中的遭遇与城市居民是完全不一样的。
 
连接着城市和乡村的市场体系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维度和不同层次的市场:一是农产品向城市流通构成的初级市场;二是城市向农村提供工业品和服务品构成的次级市场。农民日常生活的两个方面(包括日常生产和日常消费)正是在这两个市场的主导下组织起来的。而且,城乡关系的二元性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非农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农民的日常生产都与初级市场联系在一起。农产品需要通过这个市场进入城市换取来自城市的工业品和服务品。但是在初级市场中,农民的市场地位却阻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第一、农民的日常生产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形成一种完全竞争的关系。完全竞争使农民丧失价格优势,即使增产也不增收。第二、城乡分割导致市场信息的隔离。农民并不掌握农产品进入城市之后的价格信息,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占有信息优势的流通中介所垄断。信息的隔离同时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农民的日常生产基本上是在缺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的。第三、随着农村信息传播工程的发展,即使农民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介掌握了农产品终端的价格信息,但是由于城乡之间的空间间隔,分散经营的农户仍然无法直接进城销售农产品(城郊的农民例外)。一方面是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农民也不了解进城销售农产品的规则。因此,农产品进城最终还是只能依靠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的流通中介。总之,嵌入于城乡之间的初级市场表现出明显的二元性:一边是农户之间的自由竞争导致农产品的竞争性贬值,另一边是流通中介对农产品的垄断。这种二元性的直接后果是,农民市场地位的边缘化和定价权的缺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的日常生产是围绕着一个缺乏赢利空间剥夺性的初级市场组织起来的,无论日常生产的方式多么机动,效率多高,品种如何改变,农民总是处于不利的一方。
 
与农民的日常消费相对应的次级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垄断性次级市场(比如电力、通讯、能源、交通、教育等等);另一类是普通消费品(比如服装、日用品、电器、农资等等)构成的竞争性次级市场。在垄断性的次级市场中,由于消费品缺乏可替代性,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处于被动的和受支配的市场地位。有意思的是,竞争性的次级市场也不是农民日常消费的乐园。按理说,普通消费品市场的自由竞争应该有利于农民的日常消费。但是,竞争性的次级市场不同于竞争性的初级市场。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形式与“善分不善合”的小农心态容易导致初级市场的恶性竞争和竞争性降价,而且这种降价几乎没有底线,亏本买卖是农民在初级市场上十分正常的现象。而竞争性的次级市场未必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城市生活成本对次级市场上普通消费品的降价形成了约束。在这个市场中,产品提供者(包括生产者和流通中介)的城市生活成本必须依靠出卖消费品而换取,城市生活成本的变化会带动普通消费品价格的变化。由于城市恩格尔系数已经下降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因此城市生活成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住房和身份性消费品。城市房地产令人却步的价格看起来似乎与农民的日常消费无关,是农民生活世界以外的事情。但实际上,这些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作为产品提供者自我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最终会附加到消费品的价格中去,进而对农民的日常消费构成限制。也就是说,在普通消费品的次级市场中,竞争性降价是有一定限度的。城市生活成本构成普通消费品的利润和价格底线。突破这个底线,产品提供者的城市生活也就无法存续。在城市生活成本非正常提高的形势下,产品提供者会选择价格同盟,实行行业定价和行业涨价,进而加重农民日常消费的负担。概言之,当农民遭遇一个政府及国有垄断的次级市场和一个容易导致行业同盟的次级市场时,也就进入了日常消费的泅渡池。
 
综上所述,农民的日常生产遭遇的是一个缺乏赢利空间的初级农产品市场;农民的日常消费面对的是一个垄断性和同盟性的次级消费品市场。二元市场结构对农民日常生活中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形成了双重限制。自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这种双重限制构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总体性格局和支配性逻辑。农民的市场遭遇决定了农民日常生活的质量乃至农民的命运:不仅由各种渠道所渲染起来的消费欲望无法实现,即使一些实现自我再生产的基本消费需求也受到限制。由于缺乏购买力,在农村的消费品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便宜货、淘汰品、过期品、残次品、甚至假冒品。这就是城乡关系的一种日常生活形貌。面对城乡二元市场结构的支配性逻辑,农民似乎已经完全无能为力。但是,城乡市场的二元性所产生的支配性逻辑并不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全部,体现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动者逻辑也是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而且,要从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寻求改善城乡关系的政策灵感和经验启发,也不能忽视农民作为行动者和历史创造者所蕴涵的智识资源。
 
三、城乡关系的未来:以现代农业分工体系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
 
以上分析表明,二元市场结构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双重限制是城乡差距的关键。由于市场转型具有不可逆转性,农民的日常生产和日常消费不可能退出市场,另起炉灶。也就是说,改善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不能离开市场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历史留给我们的选择只有设法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破除二元市场结构对农民日常生产和日常消费的宰制。对于如何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讨论比较多的办法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借助组织的力量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博弈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促进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并规范农民的生产行为。从潜在的功能上看,组织起来确实能够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但是,从农民日常生活的行动逻辑来看,直接或简单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并不是一种现实和有效的选择。
 
对中国农民来说,组织起来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并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从农业合作化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实际上就是通过组织的形式安排农民的日常生产和消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会轻易消逝于中国农民的记忆,中国农村的改革本身也是对这种方式的否定。当然,学界提出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思路并不是要回到过去的体制中去,而是在现有体制框架中寻求一种经济合作。但是,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行动逻辑也阻碍了农民参与市场过程中组织的形成和成长。曹锦清的研究表明,在应对价格波动和信息不灵的市场等外部威胁时,并没有萌生出农民的自发组织及通过组织表现出来的自治力量。当下农民的合作主要是私谊性和临时性的相互帮扶,远非现代意义上契约性和永久性的正式联合。[18]尽管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但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和其他外部力量介入的结果,难以体现农民的自主选择。从实际的效果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没有带来全新的气象,农民的日常生产和日常消费依旧笼罩在城乡二元市场的阴霾中。相当一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么有名无实;要么名不符实。除了历史和农民行动逻辑上的障碍之外,把农民组织起来也容易把转型过程中的问题转化成对抗性的矛盾。
 
面对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不妨暂时搁置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思路,回到日常生活的行动者逻辑中去寻求答案。具体地说,就是考察农民用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和逻辑应对日常生活的市场遭遇?这种选择包含了什么样的动机和诉求?体现了什么样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种选择对农民的日常生活来说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改变农民的命运进而改善城乡关系具有什么样的政策启示?实际上,农民的应对措施主要可以归入两种类型:一是进城务工;二是跟从性的农业生产。这两种看起来平淡无奇的选择和行动逻辑,却蕴藏着重要的社会含义和智识资源,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理解和发掘。
 
我们一直简单地把农民工理解为一种流向城市的剩余劳动力,关注的是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和社会权利。从本文的角度看,进城务工意味着农民自主地改变了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进城前的农民实际上是一种多元化(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副业、“打小工”等)的综合“职业”,农民通过多种经营、从事多种工作支撑日常生活的绵延;而进城后的农民工则是一种带有专业色彩的单一职业,农民工只通过一种工作(要么泥工、要么木工、要么家政、要么车间工、要么超市服务员等等)维持日常生活的运转。简单地说,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具特色的一道风景,表达的社会含义是农民进入了职业分工体系的动机和诉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分工改变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不仅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而且体现了农民的智慧和创造性。只要把当下的城市生活与30年前稍做比较,就会发现当下城市生活中的很多行业其实就是农民进城之后催生、创造出来的,比如家政服务、房屋装潢、管道疏浚、搬家搬运、修理安装等。因此,理解农民工的关键不在于其选择了城市生活和非农行业(制造业或服务业),而是其选择了分工这种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作为马克思所说的历史创造者,其创造性就体现在借助分工实现了对日常生活组织方式的再造。
 
农民工背后的社会含义对于改善农民的市场地位提供了一种底层的智慧和实践的启迪:第一、选择进城务工,表明农民需要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职业体系;第二、对日常生活组织方式的再造,表明农民能够适应以分工为基础的职业生活;第三、当下城市中某些行业的出现,表明农民对职业分工的创造能力;第四、某些行业和地区的招工难、民工荒、大规模的民工转移等,表明农民在城市分工体系中具备了初步的市场博弈能力。这就为改善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准备了一条出路,即通过以分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体系(或现代农业分工体系)提高农民的市场(初级市场)地位。尽管当下农民对职业分工体系的诉求、适应性、创造能力以及农民市场博弈能力的提高,并不是发生在农村和农产品市场中。但并不妨碍在农村建立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可能性。因为农民需要的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职业体系,而不是城市生活。就农民对日常生活的感受而言,城市未必好于农村。他们的家庭生活、社会关系网络、家庭教育、老人赡养等都在农村;日常生活的便利性、归属感与认同感、生活方式的适应性、群体接纳性也是农村更有优势;日常生活的参照成就感更是农村高于城市。
 
除了进城务工之外,那些继续投机农产品市场的行动逻辑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含义。市场投机的前提是掌握信息,但由于空间和信息隔离,农民并不占有农产品进城市后的市场信息,农民对信息的获取来自于日常生活所串联起来的“熟人社会”。也就是说,农民一般不知道某种农产品进城之后的市场信息,但在“熟人社会”中一定知道谁的农产品卖了好价钱。在此情况下,农民投机市场的行动逻辑不是基于充分的市场信息评估,而是一种跟从性的市场选择:如果“熟人社会”的某个人在市场上赚钱了,那就参照他的经验(种什么养什么、怎么种怎么养)安排自己的日常生产。就市场的特性而言,这种跟从性的行动逻辑未必是一种好的选择,它极容易造成供过于求而导致价格下跌。经济学可能认为这是一种盲目的市场行为。但是,跟从性的市场选择却有一种潜在的意外后果,即导致地区内的专业生产和地区间的农业分工。简单地说,成功的示范加上跟从性的选择,就有可能导致某个地区专门生产花卉、某个地区专门生产油料、某个地区专门生产水果等等,乃至更细的农业分工。比如,中国×××之乡、中国×××生产基地、中国×××专业村等已经逐渐兴起的地区性农产品专业生产和地区间农业分工,就是在示范基础上跟从性选择的结果。如果地区间的农业分工更为彻底和充分,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也就离中国的农民不太遥远了。同时,跟从性选择这种行动逻辑也意味着,尽管农民从心理上抗拒“组织”,但并不抗拒农产品的专业生产和地区分工。
 
总的来看,在进城务工和跟从性的农业生产这两种行动逻辑中,埋伏着政学两界一直在不断探寻的道路:通过农业分工体系提高农民在城乡二元市场中的竞争力,进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城乡关系。第一、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建立,使城市与农村从“分工——无分工”的竞争转向“分工——分工”的竞争关系,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地位;第二、地区之间从一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转变为一种错位竞争和特色竞争,避免了地区之间的两败俱伤;第三、对同一地区内的农民来说,尽管仍然存在着自由竞争关系,但是由于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中的专门性农产品是日常生活的唯一依靠,恶性竞争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日常生活的全面崩溃,因此农民更愿意做出价格协同的选择而不是竞争性降价;第四、在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下,最重要的市场信息是买方信息;而在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下,最重要的市场信息是卖方信息。城乡之间的信息隔离不再对农民的日常生产构成制约,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使农民也具有某种坐地起价的市场能力;第五、分散经营下的农产品流通是由“面”到“点”的汇集过程,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下农产品的流通则是实现了“点”与“点”的对接,能够有效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第六、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建立将会带动相关行业(比如技术服务、运输、产品加工等)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村的繁荣。
 
四、结语
 
现代农业分工体系是隐藏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需求、潜力、智慧、创造和趋势。把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作为一种改善城乡关系的政策选择,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相信、依靠、顺应农民的行动逻辑与创造性的选择,能够有效避免政策实践的水土不服,减少外部规划与农民自主性之间的张力。同时,从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看,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建立也意味着传统农民的终结和新型农民的萌生,农民不再是依靠“小而全”的农业经营而养家糊口的小农,而是依靠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实现日常生活再造的现代农民,农民成为一个现代分工意义上的职业。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基础上,中国农民的组织问题也不再是一个“难题”,专业分工中的价格协同行为,本身就预示着农民对合作与组织的内在需求。当然,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既涉及到地区内的专业定位和地区间的分工,又涉及到公共服务和地域农业传统,同时还涉及到政策支持和农民自主性选择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基于篇幅的限制,有关现代农业分工体系的具体问题,笔者将另文再述。
 
注释:
 
[1][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6页。
 
[2]赵红军,尹伯成:《论交易效率与中国的城乡差距》,《复旦学报》2006年第1期,第93页。
 
[3]陆学艺:《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第31-32页。
 
[4]徐勇:《阶梯性社会与“三农”的提升》,《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32页。
 
[5]吕昭河:《中国二元结构的解构与建构的几点认识》,《吉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13-117页。
 
[6]王恒彦:《通城乡之变,祛时疾之痒——国内城乡关系研究述评》,《技术经济》2007年第2期,第101页。
 
[7]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社会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61-62页。
 
[8]党国英:《制度分析视野中的城乡关系》,《科学中国人》2002年第9期,第6-8页。
 
[9]蔡日方:《民生经济学——“三农”与就业问题的解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0]费孝通:《谈城乡协调发展》,1991年第47期,第8页。
 
[11] 邹农俭:《关于城市化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7期,第51页。
 
[12] 林毅夫:《落实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华夏星火》2007年第2期,第74-75页。
 
[13] 温铁军:《新农村建设应该找准节点》,《中国城乡桥》2006年第4期,第19-20页。
 
[14] 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5] [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像力》,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页。
 
[16] [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页。
 
[17]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7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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