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资奖励“一把手” 有四个不合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18:00
巨资奖励“一把手” 有四个不合理
12日,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一把手”给予重奖,奖励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这样的奖励额度在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尚属首次。(《山西晚报》5月13日)
产煤大省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污染较重,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名单中山西就占据4个。为了改变环境政绩的被动局面,采取一些非常措施也在情理之中。但从省财政专项列支,巨资奖励空气质量转好城市“一把手”,却有四个不合理。
一是奖励逻辑不合理。我们知道,山西的空气质量并非天然糟糕,如今的局面乃是由于当初对科学发展观的忽视和环境监管的失策。任何时候我们也只能说,搞好一个地方的环境是一个地方长官的份内之事;而不能说,污染环境是一个地方长官的份内之事。这就如同一只母鸡,如果它说“我下的蛋是圆的”,则是天经地义;而如果它说“我下的蛋没有棱角”,同样不能当作成绩来炫耀。官员把被污染的环境治理好与本来就不应该污染环境是一个道理;“蛋是圆的”与“蛋没有棱角”是一个意思。
二是只奖不罚不合理。退一步说,毕竟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了,与没有改善和继续污染相比是进步——既然“进步”要重奖,那么污染就应该重罚。从奖罚对等的原则出发,奖与罚非但应当并行,而且奖励进步与惩罚落后具有同样效力。尤其当巨资奖励瞄准官员个人的时候,只奖不罚显然失去了利益的公平性,难怪有人这样分析:先把环境搞坏,再来一点一点整治,整治一点发一次奖金。这样的巨奖对官员来说实在是“宠爱”有加了!
三是奖金来源不合理。其一,官员从财政专项列支奖励自己,经过了哪些程序?征求纳税人意见没有?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如果非要奖励环境治理成绩突出者,奖金理应出自“超标准排污费”及相关罚款,而不应再从财政专项列支。其三,环境污染了是百姓遭殃,环境治理了又是百姓掏钱,纳税人岂能来回充当冤大头?
四是总体平衡不合理。不否认环境问题事关民生大计事关可持续发展,不否认山西城市空气质量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不否认“重赏面前必有勇夫”,但是,无论政绩冲动有多大,“拍脑袋”决策也未必带来重奖效应。最重要的工作奖励200万,次重要的工作奖励多少?今天的最重要工作奖励200万,明天的最重要工作奖励多少?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系统、平衡的奖励机制,不管这种“拍脑袋”政策有多么刺激,它既不能让官员心服口服,更不会让百姓心服口服。到头来,重奖“一把手”恐怕只能是个别“一把手”的盛宴,而非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狂欢。
组织非社会团体!----权大于法、以权定法。不经人代会批准就“奖励”下属是一种公开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