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民社会: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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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4日 13:55:13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消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中国改革网今日登载了原载于《社会科学报》原题为《公民社会对答一则》的文章,文章深入分析了中国现实中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并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演化和发展进行了解析,全文如下:
记者:当前,“公民社会”似乎成为一个颇受肯定的时髦理念。“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外来词,当拿它来判断中国社会现象时却发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究竟中国现在有公民社会吗?有人说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已经很发达了,也有人说中国没有。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争执呢?

2008年6月1日,在四川绵阳九州体育馆受灾民众安置区,儿童在节日为志愿者带上红领巾。评论认为,数十万志愿者在四川汶川地震后的集结预示着中国公民社会曙光初现。 中新社发 杜洋 摄
 
贾西津:人们对中国是否有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发达还是欠缺,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其中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指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英语中的“civilsociety”随着时间发展也具有不同含义,大体上有三种最主要的用法:作为自治秩序的公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之外社会领域的公民社会,和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强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有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非营利的志愿部门来介入,它是一个公共事务治理的概念,与二战后福利国家治理模式的反思有关;但在17、18世纪的时候,与当时市场经济,资产阶级发展有关,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不能干预的市民的自由空间,所有能够抵御国家干预、保障市民自我权利的部分都叫市民社会,所以在黑格尔的《法哲学》里,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志愿结社、警察和独立的司法;再往前追溯,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用以描述与散居的村落状态不同的,城邦生活的特性,即民主议事的、自治的政治生活共同体,所以,从词源上,“公民社会”和城邦、政治共同体、文明社会是一回事。作为自治的政治共同体,也即文明社会的公民社会,是出现最早的,也是传承最久最广的含义,如康德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博兰尼的“自发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奥斯特洛姆所说“多中心秩序”等,均是这个含义。 当代欧美社会关注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其背景是因为其政治的民主自治秩序,其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个人权利空间,已经通过更细化的制度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如宪政,发达的司法制度,权利运动等,所以公民社会的内涵就比较局限地指向了志愿组织,生活世界,休闲权利等更更为细微的人性需求。在观察中国社会时,不能忽视公民社会的三层含义所包含的制度涵义。如果简单地从数量上去看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包括把党政建立的外围组织,甚至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均纳入在内,就会得出中国已经拥有非常发达的公民社会之误判;如果我们从制度意义上去分析,关注真正社会自发的志愿机制是否建立起来,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没有确立,公民的个人权利有没有得到充分司法保障,社会自生自发的自治秩序有多大程度的发展,那么就会得到比较全面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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