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隐喻: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刘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06:58
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
10、规矩方圆
从陈德俊和陈朝义那类乡村的秩序权威去看"法",已经和今天大多数法学家琢磨"法"的方式,大有出入。但是,这话语姿态肯定是有意义的。对待中国的法律文化,如果只盯着蓝鼎元的官府衙门,而对二陈的乡间头领视而不见,也许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甚至根本不得要领。中国的乡里民间的地域太广阔了,其法律文化因而也太独特了。
不过,虽说要从官府和民间头人两个权威的角度去看法律,然而,那两类权威背后的法律秩序总还有个共同之处:都在显露"规矩方圆"。像阿明阿定来到蓝鼎元的官府,拿出证据声言七亩地是属于自己的,这就表明兄弟俩知道官府里有个标准:想要主张什么,就要证明什么。这标准自然是规矩方圆。而兄弟两家找了陈德俊和陈朝义两头领,并拉两头领一起来到官府,接着蓝鼎元说到兄弟之情如何重要、乡里和谐如何紧要,这也表明两头领和兄弟两家也面对了一个标准:义重利轻。这标准同样是规矩方圆。
这样,我们便要看到中国法律话语的又一个初步叙事,即法律是人们说啥做啥的规矩方圆。
一提规矩方圆,我们不免会想到一些词儿:"秤"、"规尺"、"标线"、"墨绳",等等。这些都是描述日常生活里打工做事儿所用的"标准"的语汇。不错,想要知道房子墙面坯档是否平整,就要用标线量一下、测一回;想要知道一担米是否足斤足两,就要用秤来秤一下、约一回;想要知道木头锯得是否方正,就要用墨绳来比一下、划一回;而想要知道自家种的树木是否已经成材,就要用规尺估一下,算一回;……
国人讲法学理论,时常喜用这些语汇。
《墨子》说:"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墨子·法议》)《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而《慎子》讲,大禹是顶聪明的,但是,如果把秤砣扔掉,他照样不能辨别一钱一两的重量。反过来,如果有了天平,一丝一毫那样的差错也不会出现,别说大禹的智慧,就是一般人的水平也能辨别清晰。所以,拿出秤和天平,在轻重上就不会受人欺骗;挥舞规尺标线,在长短上就不会有所偏差;立下法令制度,在欺诈作伪上恶人就无法施展伎俩。于是,凡事断于法律这一规矩,绝对没错(见《慎子·佚文》)。
和这类讲法相似,《管子》也以为规矩那些"标准"是用来矫正事物的方与圆的。它讲,人灵巧,可有时就是比不上粗笨的规矩顶用,因此,"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管子·法法》)。结论就是:"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
《商君书》还进一步说明为啥法律可以比做那些"规矩标准":它们看得见、摸得着。《商君书》说,只要是有所作为的国王君主,都会设置"秤"和"尺",到了战国时期同样如此。为啥,因为它们太标准明确了。如果舍弃秤来判断轻重,丢掉尺来猜测长短,就算估计得"丝丝入扣",那些生意人也不会这样做的,毕竟那样判断猜测并非一定可靠。所以,"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后来到了大唐年间,性格刚直的魏征也跟着说,凭着自我感觉甚至喜怒哀乐来判断是非,就是"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见吴兢:《贞观政要·公平》)。当然,这儿的"权衡"不是"思虑比较"、"瞻前顾后"的意思,而是指"尺度"、"秤"一类的东西。
有人兴许会问:为什么用来描绘法律的"秤"、"规尺"、"标线"、"墨绳"这些词汇,总是出自于做小生意的商人、一般建屋造房的工匠和帮人打制家具的木匠等平民百姓的日常用语之中,而他们又是社会地位绝对不高的辛苦一族?
这是一个有趣的枝节问题。
笔者尝试着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注意,那些词汇,大致来说表达了"标准"、"尺度"这样一些意思,无论用在哪里,"标准"、"尺度"都有个一致性,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变化。一杆秤,用在春秋战国年月表示一个重量,用在五代十国也是表示同样的重量,用在秤柴米上是一个结果,用在秤油盐上也是同样的结果,让男的来秤是一个秤法,让女的来秤也是同样的秤法。显然,不会因为时过境迁、柴米油盐的不同或男女有别,而出现异样的结果。像绳墨、标尺等等,无一例外。这便是"标准"、"尺度"的独特"硬性"和"不可商量性",暗藏其中。接下来,要注意辛苦一族的实际生活。如果是做生意,没个"一准儿"的秤,凡秤说变就变,那么生意人就会担惊受怕、不知所措。生意的往来以至生活的基础便会大受影响。建屋造房用的标尺、伐树锯木用的绳墨,在这些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地位不高的辛苦一族以及其他平民百姓,特别依赖这些"标准"和"尺度"而过活。即便是像古代中国这样的传统农业社会,照样离不了"标准"和"尺度"。农民需要交换、建房、划地和裁木,而在交换的时候便是一个准生意人,在建房的时候,便是一个准工匠,而在划地裁木的时候,便像一个使用墨绳的木匠……。显然,所有这些下层黎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淮南子》以为,用秤来秤东西,自然不会因人有私心而改变了秤量的结果,所以,那是公平的标准;而用墨绳来比划东西,同样不会因人有私心而"搅乱"了曲直的结果,所以,那是正直的准则。社会依此便不会失去民心(见刘安等:《淮南子·主术》)。这就随了《韩非子》的说法:"……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韩非:《韩非子·饰邪》);也随了《孟子》的说法:"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另一方面,也许就像一位外国汉学家所讲的,在中国,"许多用标准度量词语描述法律的隐喻,诸如标线或秤杆等,都反映了工匠和商人的语言,而这些人在正统……等级中地位较低,但作为商人,在整个帝国各时期都具有重要的真实权力"(高道蕴,1994年(2):页252)
如此说来,用那些来自辛苦一族的"秤"、"规尺"、"标线"和"墨绳"一类的词汇去描绘法律,可能正在于想到要让社会上下都有个"标准"和"尺度",让人们的行为规范有个不可灵变的一致性,从而叫社会踏实稳定、方寸不乱。也叫商人这个实力阶层,无法挑刺。其实,《慎子》、《管子》和《商君书》那些古书,不厌其烦地使用这些语汇,正想深一层地说明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君王除外)的意思,并以此说明社会如何依赖这一点。"圣人之为国……一刑……",而"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者、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
这种解释兴许不会太过附会牵强。如果这样,我们便会发觉,法律观念实际又和利益、需求、权力等等联系在一起。
现在,再说"规矩方圆"在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或"礼"那样的规则之中的意义。
古籍《礼记》讲,"礼"对于治理国家可是再重要不过了,犹如"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礼记·经解》)。而如果把秤悬挂起来,轻重就一望可知,把墨线拉扯起来,曲直就一目了然,把圆规尺子树立起来,方圆就毫不模糊,所以,自然所有世事都要"隆礼,由礼"(《礼记·经解》)。《荀子》也有类似的见解,说国家没有了"礼",就会乱成一锅粥,"礼"是用来治理国家的,这就像"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荀子·王霸》)。至于"衡",也就是咱们现在说的"秤"。
一说"礼"这类原有的社会规矩,对其略知一二的人都会讲,那可是不讲平等的一个有关人际关系的规范,既然是这样,即使"秤"、"标尺"那些词儿来自打工的辛苦一族,也不意味着使用它们的古书,必定在鼓吹法律的平等性,起码《礼记》和《荀子》就不这样。
的确如此。不过,那些词儿到底还是和生意人、工匠和木匠之类的一班人有着联系。这些人之中,也有师徒或者师兄、师弟、师姐和师妹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无论怎样都有个上下尊卑、先后有别的"礼"的规矩。只是这里强调的不是上下平等的"标准"和"尺度",而是左右平等以及上下尊卑、先后有别的"标准"和"尺度"。所以,《礼记》和《荀子》用那些词儿,依然是想说明:像"礼"之类的规则还是有个普遍性的问题,尽管不平等。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回到主题上,概括一下中国法律话语的这个初步叙事:法律是一种标准或尺度,至少具有一种普遍性,不论是正儿八经的国家法,还是自然形成的民间法或习惯法,都有这类特性。法律是一种规矩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