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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56:52
经济的国家调整:概念和界限
在研究国家、法与经济相互关系问题时,国家对经济的作用机制,换言之,对经济进行国家调整的机制问题占有重要地位。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在国内外的专业文献中,对该问题的研究始终给于特别关注。这并非偶然,因为国家活动的最终结果,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怎样理解以及应用对经济进行的国家调整机制。
在不同国家的各种社会制度里,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机制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它们之间的重大差别。举个例子 ,如果在市场关系高度发达的社会--政治制度中,国家大多是通过对非国家机关和组织——法人的活动进行法律调整,进而间接干预经济的话动,而在市场关系发展缓慢,甚至是毫无发展的社会政治制度中,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占主导地位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在经济领域,国家的直接活动存在多种形式。
当今世界,国家对经济直接作用的鲜明例子是中国的国家--法律实践。中国现行宪法对此特别规定,即国家:1)“坚定不移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2)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普及先进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主义责任感,改进劳动的组织;3)“坚定不移地在生活中推行节约制度,反对浪费”;4)合理地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5)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6)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经济”;7)保护公民对合法财产、储蓄、住宅的所有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8)借助“全面平衡的经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成比例的协调发展等等。
在此,及其它类似情况下,我们接触的大多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以及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作用。国家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不仅是调整者,而且作为经济关系的直接主体和参加者。它不仅制定、而且以自己的直接活动实行自己所制定文件中的规则,因此它所扮演的角色,既是经济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执行者,也是调控者。
当然,国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表现出的这种双重角色,实际上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中。但是,它的调整性与直接经济性活动的程度,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并非永远相同。
何谓经济的国家性调整?
根据通说,经济的国家性调整被视为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之一。它的基本含义在于:由国家来确定和保证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活动)规则,并且根据条件的变化修改规则。
但是仅此并不足以穷尽国家的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对完成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涵盖的要求进行全面监管;协调并确定特定关系参加者活动的一般方向;全面地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确定并规范化地巩固在经济领域中贯彻的国家政策的次序;制定国家条约(契约)的加入制度、登记制度、许可制度等。
经济的国家调整的主体,一直由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承担。在司法判例被视为法的渊源的普通法国家(英格兰、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法院也可以作为经济的国家调整主体。
经济的国家调整,它的普遍承认的法律形式相应地就是:法律、从属于法律的文件和司法文件。
法律永远具有优越地位。俄罗斯在这方面也不例外,但是有两点补充说明。第一,根据已有的实践,往往不是法律,而是总统法令,在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包括股份化、个人化(акциoнирования、 приватизация)等过程,都具有优越地位。非常重要的是,这种实践始终严格地与俄联邦宪法第90条(第3编)相一致,它指出:“俄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不应与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冲突”,并且总统只能根据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制定国家对内和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第二个补充说明是:在俄罗斯,司法判例还不是国家调整的法律形式。它们不断地由宪法法院所创制,不过要想该法院的判决被承认为法的渊源,还需要时间。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的国家调整来说,在所有国度都起作用的、尽管是十分传统的手段有:税收、关税、规格、国家的禁令、多样化的税率等等,它们在必需的程序内转化为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各种法的形式。
借助于国家作用的这些手段得以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充实国家预算、各种国家计划的拨款,国家机关、军队、警察以及其他国家研究所的开销,还可以补助(Дотирования)虽无利润、但对于国家和社会是迫切需要的工业、农业经济领域,选出并支持优势的经济领域,把优势较小经济领域的资本转向优势更大的其他经济领域,等等。
通过利用这些手段还可以解决以下问题:吸引或者相反——限制外国资本涌入本国的经济。例如,俄罗斯的国家立法和执法--管理机关通过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旨在将境外的各种商品和外国投资广泛地吸引到国内来。在这些文件当中,应该特别指出的是1991年7月5日的苏联外国投资立法基础,1991年7月4日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9月29日俄联邦政府《关于在俄联邦经济中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集体决议,1995年11月6日《关于保证外资协定实现条件的若干措施》的俄联邦总统法令,等等。
借助这些及其他一些旨在为俄罗斯的外国投资者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的类似文件,他们的法律地位在立法程序中得以确立。根据《外国投资法》(第6条),其法律地位“由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得低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人和公民之财产、财产权和投资活动方面的待遇,确立了外国投资的客体及其实现途径,宣布国家保证对其进行保护。
在后者中,需要特别指出的保证防止对外国投资强制没收(国有化、充公、征收),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保证防止导致投资条件恶化的立法变化;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款和其他款项之后,其款项可以无障碍地汇出国境;保证在俄罗斯境内,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俄罗斯本位币的款项,等等。
为了确立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为他们的日常活动提供广泛保证,俄罗斯立法者对此在《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中声明,要致力于“在俄联邦的国民经济中吸引、有效利用外国的物质资源和金融资源,外国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为了这个目的,所有在其经济中吸引外资的国家一贯采用的,只有物质的、金融的、劳动力的(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其他类似杠杆。在这里,特别有用的是优惠海关关税、低税率、其他低廉收费。
说到经济的国家调整机制,就不能不注意国家调整的各种层次。在像俄罗斯这样的联邦国家条件下,首先是在联邦和单个联邦主体的层次上进行调整。
在这方面,非常重要的是俄联邦宪法第71条和73条,它规定了俄联邦和单个联邦主体的管理对象。俄联邦宪法第72条关于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共同管理的规定,在后果上是非常矛盾的,在性质上是不明确的。这些规定涉及经济的国家调整,像“划定国家所有制的界限”(п.“г”),“占有、利用和处分土地、矿藏、水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问题”(п.“в”),“协调俄联邦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完成俄联邦的国际条约”(п.“о”),以及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带来了中央和联邦主体之间关系的混乱,产生不明确性,甚至在一些情况下造成混乱。
在俄联邦宪法第72条基础上进行的,在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缔结权限划分的条约的实践,不完全符合现代联邦主义的要求。在严格的法律方面,那样的实践产生了模棱两可的意义: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层次的条约,通常是在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是在联盟的框架内,而不是在像俄罗斯那样的联邦的框架内签订的。
在西方法律文献,特别是社会经济、政治文献及实践中,经济的国家调整问题受到极大关注。在此书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这方面的实践和研究进行分析。因此仅仅局限于个别的评论。应该首先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根据制定调整政策的基本主体,经济的国家调整的现代理论模式划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在制定调整政策的过程中,调整机关(议会、政府等)发挥中心作用。根据这个观点,对制定政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调整机关的基本特点是:狭窄的职业立场、专业化、企业家的行为方式等等。
第二种模式的出发点是:调整机关处于“周围”环境的决定性作用或者控制之下。根据这个观点,经济调整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是形成 “周围环境”的利益群体、议会委员会、各种经济团体及其委员会。
尽管这两种观点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但显然还是不全面的。因为调整政策既是国家机关的产物,同时也是“周围环境”,调整机关形成政策的模式应该不是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
在西方,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经济的国家调整通常与社会的,确切地说是与社会--经济的调整紧密联系。后者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公民的安全、健康,劳动就业以及解决其他社会任务。
区分出“纯粹的”经济调整的企图也是存在的,它涉及到所生产商品的成本、及其市场价格、商品的市场开发、竞争问题等等。根据具体目的及其社会领域,经济的国家调整在西方有如下的分类:
经济调整。它可以分为整体目的之调整和局部目的之调整。整体目的经济调整致力于采取反垄断措施,防止经济势力集中于一部分人手里,禁止不正当的贸易业务等等。局部目的之经济调整致力于解决相对明确的任务,比如支持优先的经济部门,参与无利润的生产,支援力量薄弱的商业活动,保护农业生产、渔业、新技术工艺的发展,等等。
社会调整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健康和生活保险、保护周围环境、防止破坏社会秩序、优化广告使其作为产品符合质量规格的标志(保护消费者)、致力于安全生产、就业稳定、发展工人干部培训制度、促进居民福利等等。
在西方的文献中,国家调整根据其形式划分为两类:政治性调整和所谓的“立法—行政”调整。“立法—行政”调整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创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实践活动,政治性调整就是在政治领域的国家调整。这两种分类中的每一种本身又可以划分为一系列国家调整方面。
“立法—行政调整”包括这样一些方面:比如企业活动的立法调整;企业筹备过程的各种形式的调整;通过反垄断立法对市场关系进行调整;个人和组织利用土地的调整;价格的行政调整;对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进行国家干预;形形色色贸易活动的调整等等。
根据具体经济形势,政治性调整在西方学术文献中可以划分为如下方面:比如对国家机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专门监督;通过非常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整;通过规定业附加税进行调整;通过日常税收检查进行调整等等。
除了上述西方学术文献中提到的以外,根据企业活动的职能,国家调整还可以划分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中包括:1)与“进入市场关系和退出市场关系”有关的调整(法人资格的确立、企业活动形式的许可、企业的关闭);2)重工业工厂和轻工业工厂等建立过程的调整;3)生产活动的调整(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生产范围、生产工艺、价格、质量指标和产品包装等);4)商业活动的调整(价格、数量、债务免除的条件、商业对手、商业活动区域、商业活动方法等等);5)商品的运输和仓储的调整;6)干部管理和劳动管理的调整(劳动、工资、福利、干部的教育与进修等等);7)财务管理的调整(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财务的管理和税务活动、有价证券交易登记的管理等等)。
经济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国家调整有其界限。它们以一些客观和主观因素为前提。
在客观因素当中,首先应该提出的是:社会的、团体的、国家的和个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利益。要实现对经济的经常性调整作用,国家不得不考虑这些形形色色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它们。别的不说,这不可避免导致国家权力存在的可怕性,国家脱离社会,导致它丧失社会基础和支撑,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组织的危机。
显而易见,在考虑了各种社会阶层和团体的利益、统治集团和全社会的利益以后,国家就会注意到,在任何社会,无论它是发达社会,还是相反的落后社会,至少存在过并始终存在着两种互相矛盾的社会--政治趋势:反映一定的社会意志和利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趋势,以及保持着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去状态、停滞不前的趋势。
第一种趋势通常被称为进步的,有时候也称为革命的趋势,而第二种趋势被称为保守的、反动的趋势。将二者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考虑这些趋势中反映的社会意向和利益,就能够必要的国家机制的稳定性,形成一定的社会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由于某种原因,没能同等程度地考虑这两种趋势,以它所通过的内部政策和对外政策建立其正常活动所必须的社会平衡,它不可避免地将处于持续不断的危机状态,不断地失去稳定性,失去对来自围绕它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各方面呼声的相应反应能力。
对于此类情况的分析,М.Ориу早在20世纪初就写到:尽管国家制度的唯一目的应该是“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但是通向目标的道路是非常狭窄的,“道路逐渐地显现,艰难地开辟,很多人,甚至是很多民族为了寻找这条道路而仍在徘徊,对此不应感到惊奇。作者继续说,革命精神“主要致力于政权、有组织的力量、稳定性。在当下这个争论的时代,这两种不同的趋势成为系统化的学说,由于它们的对抗性矛盾,使危机状态持续不断,并在经历一定的时间后导致流血冲突 。
对于确定国家干预经济的边界起决定性作用的客观因素中,首先必须提到的是经济、社会、政治和其他别的条件,在它们的作用下,经济调整过程得以实现;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严格中央集权的、计划的、市场的、混合类型的等等);社会、国家、法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客观存在的技术-法律的可能性及其边界;社会现存的传统、风俗习惯、惯例等等。
第13章 国家、法与经济
第二节 经济的国家调整:概念和界限
——季长龙译 孙国华校【俄】м .н .马尔钦科著:《国家与法的理论》,莫斯科大学2006年出版,第13章第2节。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理学、俄罗斯法理论、社会主义法理论。
——季长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5级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理学、俄罗斯法、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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