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7:19:53
一、行政体制弊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受到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现状的制约。中国加入WTO以后加快了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速度。但是要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仍然有待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政府行政体制的基本弊端还需要大约15年的时间才能在不断加快的改革中逐渐得到克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的基本弊端就是官本位而非民本位。中国古代儒家一向主张“儒以民为本”(唐代潮州大颠和尚对儒家的评语)。随着中国政府不断提高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以民为本正在成为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然而,民本位的理念要在政府行政体制中得到体现,仍然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原因在于官本位的体制弊端已经在各级政府部门中积重难返,迁一动百。官本位的体制弊端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政府体制的官本位四化弊端需要通过大部门制改革、行政三分制改革、审议制改革、电子政务改革、特别是行政规制改革等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才能逐渐得到克服。
现行行政体制的弊端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直接影响就是科学知识依附于行政权力,行政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运作,而非科学判断。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缺乏充分有效的权威性、常设性、职权性、独立性。因此,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各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权威性、常设性、职权性、独立性。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权威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权威性来自于《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法律地位。中国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体现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必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审议制度也是新一届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但是,中国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是相当有限的。其法律地位具有明确的行政部门依附性和下属性。其运作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和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化管理,由专门的专家组织进行。专门的专家组织只负责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宏观管理仍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委员会专家的提名和产生由有关部门联合聘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风险评估工作的启动也可以是非主管的建议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认为需要的话,再由主管部门下交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管部门有义务及时向建议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只是附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评估组织。其法律地位是具有行政附属性和临时召集性的专业评估组织。《食品安全法》使用“聘请”一词表明该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性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反映出现时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基本地位现状。这就是对行政部门的依附性。各类政府的风险评估组织都要依附于特定的政府部门。在实践中这些评估组织要首先对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首先对一级政府负责。在风险评估的操作过程中,主管部门的利益和意见在关键时候可以直接左右或影响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行政体制格局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很难排除部门行政权力的干扰,从而影响到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权威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摆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控制,成为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独立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要成为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独立机构就必须在产生上具备两个法定要求。一是由立法机关同意;二是由总理任命。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由总理任命。为了提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权威性,就要改变聘请制的做法,实行任命制。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要有法定要求。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义务业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非经总理许可,不得取得与从事职务有关的报酬,不得从事以金钱利益为目的业务。
至于地方各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包括其产生、组成和运作等都效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制度,相应地提高权威性。如果各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都能够直接对相应的各级政府负责,而不是对主管部门负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克服现行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所带来的许多弊端,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
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常设性、职权性和独立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下设事务局,事务局内设业务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机构编制纳入国家编制。
赋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就是食品中的三性危害。《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部门职能界定机制;加强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基本职权:提出要求权、调查委托权、紧急约请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法定职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掌管以下事务: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向总理陈述意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通过总理劝告有关部委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施策;监视有关部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施策的实施状况,必要时提出劝告;调查审议有关施策的重要事项,必要时陈述意见;就有关事务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促进有关事务的信息和意见在当事方之间的交换;对行政机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信息和意见的交换事务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性:1、编制独立;2、预算独立;3、设备独立;4、管理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