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对律师辩护的评价(1-2)——中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33:34
       (一)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对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审理中,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评价是肯定的、满意的。

  审检人员异口同声称赞律师的辩护工作。审判人员认为,由律师提出辩护,有利于被告人,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效果显著,反映好。他们认为这次辩护工作起到了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说:“律师的态度严肃认真,反复修改辩护词,对我们的工作有帮助,也有促进。”“律师辩护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互相制约,促使我们工作更慎重。”有的还说:“由检察人员起诉,经过律师辩护,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更准确了。”例如,姚文元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变的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法宪不应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罪行承担罪责,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宣判后的一次报告中,曾谈到判决书实际上采纳了这两点辩护意见。他说:“对于指控姚文元煽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证明他没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行为,与原来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出入,因而实事求是地把这一点否定了。再如,说林彪1967年通过吴法宪把他的儿子林立果安插到空军,是为了准备政变,这种分析是站不住脚的。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①

  检察人员强调: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他们说:“我们着重考虑揭露犯罪,律师从有利被告方面辩护,这样就全面了。”“律师的辩护对我们能起制约作用,对提高办案质量很有好处。”

  旁听群众和社会上对律师的反映,总的说来也是好的。很多人认为:“对这样的被告人,律师还为他们辩护,体现了民主和法制的精神。”有的说:“律师的辩护是实事求是的,不是演戏,不是走过场,辩护词有分析,有分寸,讲道理,很有说服力。”他们说律师的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开创了好的先例,为今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许多群众反映,听了律师的辩护,对某些被告应如何判刑有了新的看法。例如,某理发店的理发员对顾客说:“江腾蛟参与谋杀毛主席,罪行太严重了,本该判死刑。听律师辩护,说得有道理,看来可以从轻一些。”

  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一般也是满意的。如律师为吴法宪辩护,提出了有利于他的情节,根据法律恰如其分地分析了他的罪责,并提出他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从轻判处。吴法宪感动得哭了,他表示:“律师在法庭上为我辩护,我更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了。”他再三表示:“知罪、认罪、服法。”江腾蛟听了律师的辩护后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为我辩的4条有力,至于我的罪恶,那是很严重的。”李作鹏也一再表示,律师的辩护发言“说了公道话”,“是我的罪,我承认”。由此可见,律师的辩护确实起了积极作用。

  从各方面的反映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起到了配合审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制的作用,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绩,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

  (二)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尽管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已经提出“解放思想”的号召,但由于人们的思想长期遭受禁锢,在粉碎“四人帮”不长的时间里,解放思想问题难于很快解决,因而“不少同志的思想还很不解放”(邓小平语)。在辩护律师中,部分同志认为只要顺应中央意图,服从上面安排就够了,这种思想经过讨论虽被否定,但思想不够解放的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它表现为:        1. 心存顾虑,对应当提出辩护的论点没有提出或不敢径直提出。例如,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对此,律师曾进行了研究,认为王、张、江、姚分别是党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恩来、邓小平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为是罪行。尽管有这样的认识,可是律师在为姚文元辩护时却没有提出。又如,律师认识到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叛乱问题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应作无罪辩护,但又考虑到这样一辩就推倒了姚文元的一大罪状,事关重大,犹豫不决,不敢直接提出;后来中央政法部门领导同志指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才使律师的思想有所解放,作了无罪辩护。因而当时就有人指出,律师还有顾虑。

  2. 怕出问题。当时对律师小组的活动作了种种规定,律师处处只能依照规定行事;并且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这样,律师的活动和独立发挥作用,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所以律师只是根据案卷的材料找出为被告人辩护的论点,而没有另外再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发言也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向被告人发问。至于传唤新的证人到庭,则自始至终没有一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因而虽然研究了如何活跃法庭的问题,但律师在法庭上还是不活跃。对此,事后座谈时检察人员就有这样的评价:律师思想不开放,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3. 工作做得不够主动,一半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为好。原因是:本案有公诉人支持公诉,从法理上讲被告人也应有辩护人;再者各共犯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以有辩护人为宜。一半被告人之所以没有律师辩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工作上看,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以致工作做得不够主动的关系。本案被告人过去虽曾身居高位,却没有法律知识,不懂得律师的作用与职责,他们生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受到重罚。所以应在这方面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使他们对请律师辩护有一个正确认识,争取做到他们委托律师辩护或者法庭为他们指定律师辩护。如果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这对于加强法制,进行法制宣传都有好处。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律师工作出现上述问题,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指出这些缺陷,意在使人们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时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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