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1-2)——中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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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结辩护工作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李作鹏,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护工作已全部完成。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辩护工作总结。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律师司王汝琪司长召集会议,研究总结工作,并电告辽宁、河南、上海司法厅(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律师小组总结,以利于该地区下一步开展为两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高德焕、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来京参加辩护工作总结。20日王汝琪司长主持研究总结提纲。24日辩护工作总结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两次讨论总结初稿。经修改后,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师(此时已有部分律师返回原单位)再作研究。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处贾天戈来京参加讨论总结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经王汝琪司长审阅,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写成,13日分送有关负责同志审阅。16日陈卓副部长对周奎正律师谈总结的修改问题,指出:“这个总结不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义。”19日集中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总结作最后修改,即第六稿,经陈卓副部长、王汝琪司长审定,于26日定稿。前后历时42天。

  《辩护工作总结》全称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师小组组成的概述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律师小组做的几项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发表辩护词。第二部分说明本案中的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发挥了作用,效果较好,受到审检人员、旁听群众、社会舆论和被告人的欢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对本案辩护工作的体会:(1)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2)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时间;(3)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4)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件的辩护,律师小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总结反映了律师工作的时代特色。

  (二)与审检人员座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结束,律师小组于1980年12月27日,派两个三人小组分别去一、二审判庭,听取审检人员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

  在座谈会上,审判人员发言充分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他们谈到当时被告人大都不愿意请律师,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江华院长提出要动员他们请律师。审判人员做了工作后,有5个被告人请了律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效果好,群众反映也好。律师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时,吴法宪感动得哭了,庭审下来就表示要感谢律师,他说10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律师为他说了好话,这给他以很大的教育。审判人员还说,律师的辩护,使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更全面,因而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都有好处。

  检察人员发言也评价律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他们指出:(1)律师的辩护对群众、对专业人员都是一次教育,提高了大家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我们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明明有罪也辩为无罪。广大群众了解了律师如何开展活动,受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教育。(2)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听说有律师出庭,而且这些律师都是专家,他们更慎重了,特别注意考虑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例如江腾蛟在上海抄家,性质是否反革命,律师可能会从法律上提出,促使他们更加认真思考。当律师提出江腾蛟只是具体执行,并不知道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时,他们也感到这样说很有理。(3)辩护实事求是。例如江腾蛟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辩护人作了区别对待;对李作鹏的辩护,发言有分寸。有些意见,律师出来讲好。江腾蛟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讲的4条。”        (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1981年1月7日,新华社记者张孟仪到律师住地,座谈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苏惠渔、张中、周奎正7位律师参加。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张孟仪的报道。文章在刊登时的标题为《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以法治国》,副标题是“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的律师谈对审判的感想”。内容分为四个小标题:(1)是“恰当、公允的判决”。报道说:“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观点,我们律师很高兴。”(2)是“法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报道写道:“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是“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报道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5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4)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报道写道:“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这实际上是几位律师用不同的形式对辩护工作进行的总结。

  (四)编写《大事记》

  《大事记》全称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1980.10.11—1981.1.31)。为了记下律师小组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历程,1980年12月31日,律师小组的领导提出编写《大事记》。1981年1月2日开始编写,12日研究《大事记》稿,31日《大事记》编写最后完成。《大事记》前言概括地说明了律师小组的成立、工作和作用以及编写《大事记》的意义,其中写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国以来的一起特别重大案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司法部于1980年9月下旬先后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选调了律师18人,成立了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任务。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律师小组的同志进行了紧张的工作,依靠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集体智慧,制作了5篇辩护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为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反映这次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记下这段具有历史意义的历程,特编写《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供参加该项工作的同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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