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为广西巨贪们辩护的黄玉华律师和张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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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中
在老百姓的眼里,贪官们贪婪无度,千夫所指,根本不值得同情,更不值得为他们辩护。然而在广西却有两位律师专为贪官们辩护。
贪官也有人权
近年来,广西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一批贪官纷纷落马。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有一群律师也因此“受益”。在大陆法律界里一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中国最好的刑诉律师在广西,因为他们有实践的土壤。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的黄玉华律师和广西欧亚律师事务所的张树国律师就是这些刑诉律师中的两位。黄玉华律师从1994年就开始为职务罪犯辩护,六年来由他出庭辩护的县处级以上的贪官就有十几位之多。李乘龙、俞芳林、佘国信、卢在权等厅级贪官都是由黄玉华律师出庭为他们辩护的。现正在办理的还有原防城港市市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毛旭辉,原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贻胜、百色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农家益。张树国律师则是为原南宁市副市长杜宝成,原贺州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队长邝锦荣,原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吕广平,原柳州劳联公司总经理何家培等贪官的辩护律师。
贪官们贪了那么多钱,为贪官们辩护的律师是否也一定从中得了不少钱?
黄律师和张律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非常坦率:为贪官们辩护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得到很高的律师费。因为刑事案律师费不能按案件标的收费;另一方面贪官们习惯了拿别人的,且这些贪官一旦沦为阶下囚后,不义之财已被查封或没收,律师得到的是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极不相称的报酬。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里,贪官们有恃无恐的大肆贪财,无论如何都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律师为什么要千方百计为他们“开脱”罪责呢?
“我们为贪官辩护不是为他们开脱罪责,之所以为贪官辩护,那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贪官们虽然可恨,但贪官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权。律师就是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去为贪官们辩护的。而且通过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庭审中的控辩,可以让旁观者知道领导干部应该注意什么,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让领导干部们知道哪些不可为。”
不会把有罪辩成无罪
作为专门为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黄玉华律师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对於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他不会去作无罪辩护。
黄律师说,有些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家属,故意胡搅蛮缠,对已经清楚的犯罪事实作无谓辩护,那样不但对当事人无益,反而会害了当事人,使法院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笔者曾在玉林市法院旁听了黄玉华律师为原广西供销总社副主任卢在权辩护的全过程,在那次辩护中,记者对黄玉华律师在法庭上说过的一句话仍记忆犹新。那是在庭审最后的总结发言时,黄律师说:“卢在权身为党的高级干部,人民的公仆,放弃了原则,大搞权钱交易,向他人索贿受贿罪有应得,在此我不想为他所犯罪行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份进行过多的纠缠,但也不能把一些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罪责强加给他!”
旁听的记者当时都以为卢在权的家人会怪罪於黄律师,事后黄律师告诉记者,卢在权并没有怪罪於他。黄律师在向卢在权了解案情时,黄律师和卢在权讲明了他所处的处境,希望卢在权要勇於承认自己确实已经做过的事。庭审时,卢在权接受了黄律师的建议,一改以前向纪检部门交待问题时避重就轻的态度,主动向法官交待自己的罪行,最后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卢在权的认罪态度,给他从轻处罚。
李乘龙被判死刑并非律师辩护失败
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时一般都是为当事人作无罪或从轻处罚辩护。然而当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时,律师的工作是否就意味着失败了?
黄玉华律师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原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最终被法院判了死刑,作为李乘龙的辩护律师,当初为李乘龙辩护时肯定希望能保住他的性命。但一个罪犯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依据他所犯罪行和法律所决定的,律师的辩护只是辩明事实,一个律师工作的成功或者失败,不能简单地以判决结果来衡量。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无原则的、甚至违背事实和法律给当事人打“保票”。
李乘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一直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他对中国的法律的无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估计不足,一直以为他最多判个10来年。二是他认为,只要自己对其所作所为予以否认,司法机关就难以定罪量刑,即使定罪也得从轻处罚。因此,在侦查期间,他背着律师窜供,在法庭上,当着检察官和法官之面翻供,企图解脱罪责,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对其从重处罚的情节。
作为李乘龙的辩护律师,黄律师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李一直认为自已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核实。法院在核实李乘龙是否有立功的事实上,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查看了李乘龙的案卷,对李乘龙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进行了8个多月的复核,但最终核实他不具有立功表现,维持了对李乘龙的死刑判决。
由於有了前车之鉴,原钦州市委书记、钦州市人大主任俞芳林和原广西区财政厅长佘国信受审时自始自终吸取了李乘龙的教训,主动和司法机关配合。俞芳林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犯罪线索,佘国信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俞芳林最后被法院定为有立功表现,佘国信被法院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否则按照俞芳林和佘国信两人所涉嫌的受贿数额,所受的处罚肯定是非常严重的。
有时真为贪官们可惜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案件,被告人往往在领导岗位上多年,拥有职权的同时体现着能力,也曾为社会做出不少贡献。张树国律师在出庭为这些贪官辩护时,也时常感到无奈和为难。
也许是因为时常和这些沦为阶下囚的贪官们接触,佘国信泪洒审判庭时,张律师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张律师自己对贪官也深恶痛绝,然而对於贪官的下场他觉得可惜。张律师的可惜是因为贪官们都有一定才能,对社会曾有过贡献,他的痛恨源於贪官本身的贪婪与堕落。按他的话说,一个过去曾经权倾一方的官员,他还在台上的时候,怎么也不会想到今天他会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悔恨地泪流满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官将人民赋予的权利视为儿戏,都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贪官们出庭辩护多了,张树国对职务犯罪成因也多了几分认识。张律师认为,贪官们之所以沦为阶下囚,除了他们自甘堕落外,我们现行的法律及体制中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九九九年初,张树国律师在贺州接了一个案。原任贺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邝锦荣,被检察机关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当时侦查机关在邝家搜出了六百多万元,后查明邝锦荣还向他人行贿四十余万元,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张律师在阅卷及出庭后发现,邝锦荣承包有一个企业,系由几家政庭机构组建,有关部门监管机制根本无从体现。企业负责人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机制,对为官者根本无法形成制约,产生贪官也就不足为奇。
在柳州乃至广西,张树国律师是为贪官及要案办出了名的律师。记者曾在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公审杜宝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中看到了张律师出庭辩护的情形,他对杜宝成收受成克杰情妇李平行贿六十万元的指控,态度鲜明地发表其构成犯罪应予刑事追究的辩护意见;但对挪用公款的指控,从杜挪用款项客体角度,举证说明公司的性质,归纳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辩护意见。按张律师的说法,律师不仅局限於个案辩护,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以及正确实施的义务。
他为自己修建了审判自己的法庭
从高官到囚犯很多人都后悔不已,前任南宁市副市长、原斯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宝成就曾跟张律师说:“我没有想到,我亲手签批土地和划拨资金建成起的南宁市中级法院,最后成了审判我自己的法庭。我自己提拔的干部成了审判我的法官。从副市长到阶下囚,这中间仅仅在一念之间,如果当初能坚持原则,如今我仍然是斯壮的董事长。要知道我是从普通一兵开始的,从士兵到空军某部的后勤部长,从部队队长到地方行政官员,从市长到一个成功企业家,我这大半辈子都是本本份份走过来的。我刚到斯壮时,斯壮正处在最低谷,连办公经费都没有,我是把斯壮当一件作品来创造的,在斯壮的几年,倾尽了我自己的心血,后来斯壮成功了,成了件‘光彩照人’的艺术品,很多人在赞美它时,我陶醉了,放松了自己,开始认为收别人的钱算不了什么。”
杜宝成就是在这样一种心态下收受了李平行贿的60万元人民币。谈到为什么收受李平的贿赂时,杜宝成说:一开始就知道那是个烫手的山芋,是一个定时炸弹,刚开始并不想收,但迫於李平和成克杰的关系,只好收下了。如果当时能坚持原则,后来也就不会有事了。
几年的办案经历,使黄律师和张律师都发现,尽管每个贪官所犯的具体罪行不同,但贪官走上堕落的不归路却极其相似。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的绝对权力极易滋生绝对的腐败。
黄玉华律师在为卢在权辩护的过程中发现。卢在权在任北流市市委书记时,每一次提拔干部都开党委常委会讨论,但常委的每个人都没有对卢的提议表示反对,常委会形同虚设。卢在权在庭审中也说,每一次提拔干部先由组织部门去考核后提交常委会通过,但每一次讨论其他常委都同意。黄律师在办卢在权案时曾问过时任北流市市长柯家庆(此人后为合浦县县长,赴美考察未归,被撤销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为什么在常委会上不能坚持原则。柯家庆说卢身为书记,北流市的一把手,他提的人选其他常委不好反对。
黄律师认为正因为当时北流市委常委会形同虚设,导致了卢在权手中权力的绝对化,也导致了卢在权的绝对腐败。这种绝对的权力,使得许多领导在提拔干部时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钱,这在当时的玉林地区较为普通。在当时玉林地区流行这样的顺口溜:“看人中用不中用,就看有没有钱给领导送;工作有没有成绩,就看红包大只不大只;干部能不能提拔,就看夜里去不去领导家”。这个顺口溜形象地概括了当时玉林地区领导层中的不良风气。
黄律师和张律师认为,要从根子上铲除腐败,预防工作要形成强制化和制度化,改变过去那种重打轻防,只打不防的做法,只有这样,才不会那么容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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