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追究武保安“质检员”的责任(中国经济时报 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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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追究武保安“质检员”的责任
■刘以宾
中国青年报报道:武保安2003年9月底任山西省翼城县委书记,2004年6月即被逮捕。8个月时间,其受贿及拥有不明来源财产高达500多万元,彻底完成了从一名县长到县委书记到巨贪的转变。
看来,武保安索贿动机的萌生与获得县委书记乌纱帽在时间上是完全同步的,甚至索贿目标谋划于上任之前。其索贿套路也是相当老练的:上任伊始便大举调整干部,调整干部的主要目的是借机大肆敛财。对于贿金不大或不合自己心意的,故意则将其搁置;对暂没希望调整但以后有可能调整的,贿金一律笑纳;在制造舆论和收钱时间的安排上更是精心安排,把调整干部放在中秋节之前,正值其到英国留学前后,两个时机为行贿者提供了送钱的借口……虽然近些年贪官层出不穷,但多数都有一个由被动到主动、由小到大的渐进过程,而如此处心积虑、迫不及待的“闪电式”腐败者还较为少见,不知这算不算是一种腐败的新动向。
由武保安被任命的过程联想到一种商品被投放市场的过程:市场化生存下的企业为了拥有自己的客户,为了巩固其信誉形象,不仅十分重视原材料、零配件的选用,往往也很注重出厂检验这个关键环节,甚至打上具体的检验人员的工号。既然每件产品都留下了质检过程的印记,今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便可一步步追溯原因,那个具体的质检员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更何况,很多企业都有“谁砸企业饭碗,企业就砸他饭碗”一说,凡真心重信誉的企业,一般都不会姑息迁就不负责任的质检员。
一名官员走向领导岗位,与一件产品被投放市场不是具有相似道理吗?因为他同样需要接受广大百姓的评价,他的个人表现同样事关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由此联想到:组织人事部门是干什么的?组织人事干部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不就是官员“出厂”前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质检员”吗?假如上述比喻基本成立,那么,在每一个官员的履历中,也应当载入具体的“质检员”的姓名或编号。干部提拔任命前的考察工作历来被重视,区别仅在于不同时代其方式、方法不同。过去很重视政治上可靠,不仅要查个人经历,还要调查社会关系;如今,则多了一些具有现代意味的手段,例如考试、答辩、公示等等。应当说,考察一名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比对一件产品出厂检验要严肃许多,理应严格、细致和规范许多。
官员之贪欲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而像武保安这样富有腐败“套路”的贪官,其“经验”的积累更需要反复实践并经历相当的时日。在其以往的腐败实践中,肯定会涉及某些人和事,正所谓“没有不透风的墙”,组织部门难道连一点儿“风”也没觉察到?这样一个严重“带病”的干部,即使其病情尚未确诊,但病之“体征”难免是要显现的,难道办理考察、任命手续的组织部门当事人以及“拍板”的领导事先一点都看不出来?让这样一个“重病”患者从组织程序中轻易漏网,并由此造成党和政府信誉严重损失,组织部门、尤其具体办理的人员为什么可以不负一点责任?而从以往大量的“带病提拔”现象看,“检验”者也许并非没看出被提拔者有“病”,而是因为一方面他不会在官员履历中留下具体的“质检员”印记,因此根本用不着对检验的客观准确性负责,另一方面常常又需要按领导意图办,所以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作为拍板者实际上也是“检验”者之一而且是关键的检验者,也许早和被提拔任命者有所瓜葛、有所交易,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同样用不着对被提拔者负“检验”之责任,所以照提拔不误。
诚然,当今干部任命中的主要弊端是缺乏公开透明的民主机制,严重的人身依附和实际上由个别领导说了算。即使这种状况的改变尚待时日,也不意味着组织人事部门和“质检员”就可以完全不负责任,就可以形同虚设。组织部门毫无疑问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甚至可被看成是一个办事机构,但从资源配置角度上说,既然有这样的部门和岗位,既然吃着纳税人的供奉,就应该具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就应该承担一份确定的、独立的责任。
还可以将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和会计人员作一对比:无论在工作的神圣性、综合素质要求、社会地位、待遇等方面看,前者都明显优于后者。然而奇怪的是:宁可为坚持会计之天职、为坚守做人的良心和职业操守而被贬、被打击报复的英雄的会计人员并不鲜见,而宁可为坚守政治立场、组织原则和实事求是精神而不惜得罪“上锋”的组织人事干部却很少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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