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追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23:50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工伤事故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对人为造成事故及管理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从而提高员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及事后相关责任人追究。

3.    职责:

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实施及监督检查。

4.    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处理严格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5.    规定内容:

5.1  本规定暂只适用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责任追究.

5.2  事故责任追究分事故责任人、现场管理人员(领班或技术员)及部门主管或负责人三级。

5.3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分人为、非人为因素两种。人为因素包括以下几种:

5.3.1不听劝阻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5.3.2违反安全操作规章造成工伤事故的;

5.3.3个人粗心大意、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事故的;

5.4  根据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及工伤事故的危害程度、事故后果影响大小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按事故费用总和的5%~20%,但最低金额不少于20元。

5.4.1事故费用总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工伤补贴。

5.4.2严重工伤事故是指工伤事故达到伤残评级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

5.5  事故的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主管或负责人按工伤事故的危害程度、事故后果影响大小追究领导责任,按事故终结费用总和的3%~20%,但最低金额不少于20元。

5.6  部门的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将作为部门及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部门发生一起严重工伤事故或二起一般工伤事故的,部门及负责人不能参加当月的优秀评比;一年内超过三起严重工伤事故的,部门及负责人不能参加年度优秀评比。

5.7  一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严重工伤事故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停职处分,主管或负责人给予 记大过处分并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