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0:39:59
在信访与法治之间找到接榫点
陈季冰 | 更新时间:2009-04-17 14:56:00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围绕信访工作中的许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既有对过去一贯坚持的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也有一些新的说法。
冒失的北大教授孙东东不久前脱口而出“99%的老上访者都患有精神疾病”的惊人之语,把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群众上访问题再度推到举国关注的舆论聚光灯下。一个并不知名的学者说了一句可能是“政治不正确”的话,竟然能够掀起如此群情激奋和轩然大波,显然不是因为这句话本身,而是由于这句话触到了国人神经中最敏感的痛处。在这样的氛围下,加强对信访工作自上而下的指导和领导,自然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
在世界范围内看,上访,可能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独有现象。它既与昔日皇权制度下老百姓“告御状”的传统一脉相承,又获得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紧密联系群众的执政理念的有力支持。但若作一客观而审慎的分析,我们应该看到,信访工作其实是正常的行政、司法体系在化解矛盾方面彻底失效以后的一种非常规渠道的援助。之所以我们需要保留这样一条具有鲜明“国情特色”的特殊渠道(并且还具有高度必要性),其根源则在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缺失和滞后。在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中,上访这类活动中的大部分,应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呈现。但在独立性极其令人怀疑的各级司法系统面前,这种本来应该十分正常的“民告官”的结果注定会是不理想和令人不满的。
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其根本着力点应该是在信访工作与法治建设和完善之间寻找到接榫点。就是要形成一套公开透明、普遍适用的信访工作的制度规范,就像文件中说的,既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又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就信访工作本身而言,矛盾的焦点实际上并不在于事件的处理是否让上访群众完全满意,而在于处理得是否有足够的权威依据,以及结果是否经得起公开辩论。没有这个基本前提,群众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不说,政府本身也会遭受很大压力。两会期间,有地方政法委书记抱怨自己在那些老上访户面前是“弱势群体”,的确不无道理。尤其是有些地方推行所谓“一票否决”制,即根据某地的群众上访情况来考核当地官员。这种制度设计原本是希望迫使地方主要负责人加大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然而它在许多地方很快就扭曲成了“截访”等做法,甚至是更加具有压制性的措施,完全走到了政策初衷的反面。这里的逻辑其实并不复杂:有一定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社会中利益矛盾的解决说到底是一种博弈和妥协,当事人的所谓“满意”永远是相对的,并高度维系于某种规范的社会权威性之上。由于这种权威性规范的匮乏,上访群众无论怎样都不会满意,主事官员只能变成软硬兼施的谈判者,而不是客观公正的裁判。
我从来不会简单化地把地方政府看成蛮不讲理的压制者,似乎道理全都在上访者一边,我甚至还认为,就事论事地看,孙东东的话虽然失之极端,却也不是一点合理性都没有的——长期处于孤独和焦灼的对抗状态中的人确实难免精神不健康。然而,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在于:他们的精神是如何患上疾病的?
有生活阅历的人同样很明白的一点是:上访者中天然就有精神疾病的或“刁民”毕竟是极少数。我还坚持认为,他们之所以会变成孙东东教授描述的这个样子,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完全满足,而是他们缺乏一个起码的“讲理”——也就是得到公开的倾听、讨论和开导解释——的地方。
一个法治社会是不会纵容得寸进尺的顽劣者的,它之所以有这个底气,并不是因为它的每一项裁决都能做到绝对公正,而是因为它赖以作出裁决的规则是普遍的、透明的、经得起广泛和持久辩论的。
写于2009年4月15日
【季冰按】本文是我应《人民日报》评论部“人民时评”栏目编辑李灿灿小姐之约而写的,也许是人民日报有它自己的特殊要求,所以最终见报的稿子是下面这个样子。
如何高效解决群众诉求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围绕信访工作中的许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尤其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信访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所以,领导干部更应做好信访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尤为重要。定期、随时接待群众来访,要求干部主动下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并把化解矛盾作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这些对信访工作提出的明确具体的要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进行客观而审慎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有效形式。而要做好信访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信访工作与法治之间把握好契合点,应当形成一套公开透明、普遍适用的信访工作的制度规范,就像文件中说的,既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又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就信访工作本身而言,矛盾的焦点一方面在于事件的处理是否让上访群众满意,另一方面还需有足够权威的依据,处理结果要经得起考验。如果处理不好,群众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不说,政府本身也会承受很大压力。尤其是有些地方推行“一票否决”制,即根据某地的群众上访情况来考核当地官员。这种制度设计原本是希望地方主要负责人加大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然而它在许多地方很快就变成了“截访”等做法,这有违政策初衷。
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到实处,才能取得实效。如果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信访工作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不拿出诚意真情对待群众,不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是不知道问题而是不解决问题”,中央好的政策依然不能惠及群众、解决矛盾。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更是在新形势下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保证。瓮安事件启示我们,如何确保畅通的表达渠道,如何让干部切身体会民生疾苦,如何高效解决群众诉求,这都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考题。
见2009年4月16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