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如何保护内部举报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59:05
王涌
四川长虹前员工范德均实名公开举报长虹财务造假,近日相关部门调查得出长虹清白的结论,范则因多年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刑拘。
从实名公开举报到监管部门调查结论,再到司法机关刑拘举报人,范德均事件与2006年长征电器前监事李杰斌举报长征电器涉嫌造假事件,几乎一脉相承。两起珍稀的内部人实名公开举报上市公司案件,都是同样的结局。
其实,四川长虹与长征电器是否财务造假,范德均与李杰斌的个人品行如何,其举报是出于公心还是私怨,已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举报人的功能是什么?举报人有生存的制度空间吗?
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取决于信息的充分披露。而欺诈行为往往是极其狡猾和隐秘的,监管机关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揭开黑幕,所以,举报人是证券监管中不可或缺的杠杆。
在实践中,举报人又分为外部举报人和内部举报人。外部举报人一般是具有公共责任感的专业人士,例如麦道夫旁氏骗局的举报人哈里-马科波罗斯(Harry Markopolos)就是证券经理人,也是证券欺诈调查专家。而在当前的中国,外部举报人则主要由一群公益律师担当。内部举报人则通常任职于被举报的机构,或与被举报人关系密切,深知内情,他们比外部举报人更具有杀伤力。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执法活动中,内部举报人举足轻重,例如在2009年Galleon Group LLC内幕交易案中,内部举报人Roomy Khan的信息起到决定性作用。著名的好莱坞电影《告密者》也是改编自一则关于大公司内部举报人的真实故事。在中国,查处监管部门官员腐败案件,也大多依赖内部举报人披露真相,如证监会王小石案、商务部郭京毅案等。
如有合理的制度与环境培育和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证券市场将有稳定的丑闻揭露机制,这本身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一个有机而重要的组成部分。毫不夸张地说:举报人的命运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重要指标。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设立举报人重奖制度激励举报人,甚至主动培养线人与“深喉”。对于举报人的奖赏也是实实在在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举报人的奖赏是被举报人罚金的10%,而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制法》(FIRREA)规定对举报人的奖赏则高达罚金的25%。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对举报人也没有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以及侵害商业信誉罪的威胁,加之,法律对证人乃至污点证人的充分保护,举报人更无后顾之忧。
美国的举报人重奖制度与保护制度培植出举报人一族。他们是潜伏在证券市场中的白鲨,随时撕破欺诈者的嘴脸;他们改变了证券市场的生态结构,对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构成有力的威慑和监督。这是一种立意高远、匠心独具的制度设计。
相比之下,在中国,举报人的法律环境却截然不同,范德均与李杰斌的命运就是一个侧影,而决定两个个体命运的力量则是中国证券市场背后积重难返的制度与历史的沉疴。
上世纪,地方政府纷纷将本地国有企业包装上市,IPO圈钱成为地方的重要财源,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几同父与子。证券监管难见刀光血影,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长期被忽略。这种格局下,上市公司——更准确地说——上市公司控制人,有能力调动权力资源,维护一己之利。上市公司被举报人中伤,地方政府抓捕举报人,成为固定的故事情节。特别是对内部举报人,打击与报复也最为残酷,因为内部举报人不仅泄露天机,对被举报者来说是背叛与不忠,危险深远,孰不可忍。当然,打击与报复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加于内部举报人头上的罪名,都是冠冕堂皇的。
可以说,在政府——上市公司——举报者的三角游戏中,如果政府与举报者是同盟,这是公众投资者的福音;如果相反,背后的制度已然病入膏肓,必然导演出资本市场的《潜伏》连续剧,盘根错节,魅影重生,举报人和公众投资者都将是牺牲品。
而中国刑法中一些罪名之粗陋,也为打击与报复提供了便捷的工具。诸如非法集资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以及偷税罪等,或因追诉标准太低,或因自由裁决空间太大,或因政策挤压而普遍触法,这些罪名就像零落在地的刀戈,被权势者随意滥用。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地方政府,司法被利用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利益恩怨是因,刑事定罪是果,法律必然充当打击报复的打手和遮羞布,成为权势者的工具。
范德均案还未到终局,正在展开,证券市场之“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对此案的审查与监督。应有更多的力量关注和参与此案,以促进良好的规则与惯例的形成。例如,股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绵阳市国税局和四川省证监局公开调查报告,社会舆论要求绵阳市公安机关公开范德均案的相关信息。
总之,内部举报人频受打击,将产生杀鸡儆猴之效应,内部举报人将可能从中国证券市场中绝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个珍贵源泉将被堵塞。所以,法律应当有更长远、更智慧的制度设计,要像保护沙漠中的泉眼那样保护内部举报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