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对按劳分配的错误理解--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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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对按劳分配的错误理解
——重读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之五
三中全会《决定》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表述,最初是在十三大提出来的。十三大政治报告的提法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十五大的政治报告在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后,紧接着说:"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仿佛是为了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进行解释,下面还说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我当时曾著文指出: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这个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创造意义的思想,却被包容在一个错误的表述方式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载于《环渤海经济嘹望》1998年第1期)。这个表述方式的明显缺陷有二:第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下面再详细解说),不可能结合起来;第二,"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劳动力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失误,给改革的实践带来严重的偏差。十六大报告似乎是为了更正十五大报告的这一缺陷,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承认劳动也是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这是一个进步。但接着仍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表明对这个问题还是缺乏正确认识。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除了重复这个错误的说法外,还说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这个表述方式里,不再具体说明"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是哪些生产要素,容易使人们的认识回到排斥劳动力参与分配的老路。加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有点画蛇添足。因为,既然是"按贡献参与分配",只要是真正做到"按贡献",就必然会公平效率两者兼顾。倒是《决定》不提"按生产要素分配",未免有点遗憾。虽然"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但作为一个最合理的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可取代的,它本身就包含了"按贡献"的原则。三中全会《决定》继承了十五大和十六大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提法,却把真正的好东西丢掉了。
为什么十三大以来总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呢?这里有一个最根本的认识误区,就是一直把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
什么是分配方式?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构件,分配方式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也就是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是在经过生产劳动之后才形成的,所以分配行为也只有在生产过程之后才能发生。任何劳动产品的价值,在经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后,首先要扣除生产成本,余下的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生产成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原料,即不变资本;二是劳动者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劳动者的工资是资本所有者在生产开始以前用于购买劳动力的代价,是可变资本同劳动力相交换的物质承担者,这在生产关系里属于交换方式。资本所有者在组织生产之前,必须先买到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和原料、辅助材料,同时还要购买与生产资料相配套的劳动力。他们只有在市场上交换到了足够的人与物,才能开始生产。所以,工资制是发生在生产之前的一种交换制度。即使有些企业在生产之后才发工资,也是在生产之前就已经有了购买劳动力的约定,如计件还是计时,工资标准等等,只是工资延期支付罢了。由此可见,第一,工资制体现的是交换方式,不是分配方式;第二,工资制的实行,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而分配方式只能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后;第三,资本所有者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生产劳动之因,分配则是生产劳动之果。两者的差别可谓昭然若揭,岂能混为一谈。
那么,什么是按劳分配呢?那是一种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的说法,"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列宁把这种分配方式概括为"按劳分配",是十分恰当的。
在马克思所描述的按劳分配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那么,什么是生产者通过劳动"给予社会的一切"呢?
在生产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是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原料等转移过来的价值,一部分是生产者自身及其家庭在生产劳动中所耗费的社会必需品的价值。这两部分都是对生产中消耗掉的人力物力的补偿,生产者在其中并没有给予社会任何东西。他们给予社会的是在这两部分价值以外的产品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经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并且作了社会必需的各项扣除之后,在生产者之间按照他们在生产劳动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权利和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意思,也就是说,生产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和他们的劳动贡献构成正比例关系。在这个表述中有一个没有写出来却是不言自明的含义,就是全部剩余价值归生产者所有,这才是按劳分配的真谛。
由此可知,按劳分配的前提是资本所有者和生产者已合为一体,生产者成为生产劳动过程的唯一主体,以致只需根据劳动贡献便可以进行合理的分配,而根本不必要考虑资本要素的贡献。这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并且已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面结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到,目前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家企业能够实行这种分配方式。我们怎么可以把现有的分配方式说成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呢?
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方向的要求,现阶段最值得提倡的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本着这一分配原则,企业生产的全部利润,在扣除税收和各种社会基金之后,将按照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在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之前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因为它最有利于调动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从而也最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它不但应当在国有企业里推广,而且可以在民有企业里提倡。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不能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
当然,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考虑到人们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经济活动本身也有自己的惰性,所以在开始推行时,不妨让资本所有者分得较多比例的利润。在生产者之间,由于贡献有所不同,脑力劳动者分得的比例一般要高于体力劳动者。但有些管理者利用职权,通过利润分成、年薪制、期权制等形式取得大量利润,甚至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攫取高额"报酬",那就越出分配方式的范畴,已经构成剥削和贪污了。
 
【作者:yqdht】【访问统计:804】【2004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