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关于公有制的认识误区--观察与思考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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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关于公有制的认识误区- -
——重读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之四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贯的指导方针。十二大曾谈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还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十三大便明确提出:"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十四大多了一个"为补充"的内容:"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基本上都沿袭这个提法。长期以来,很少有人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指导方针表示怀疑。但是,由于对公有制的认识陷入误区,这个指导方针的科学性、正确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于光远同志认为传统观念里的公有制应当叫做社会所有制,我很赞成,因为后者更符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涵和特征。但这里探讨的是公有制的是非得失,所以还是使用公有制这个概念。)
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观点是从列宁那里来的。列宁在1917年4月曾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1972年版第3卷第62页)两年之后,他又把国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说成是"全体劳动者的公共财产"(同上第747页)。这就是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最初起源。斯大林在1936年明确指出:"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斯大林文选〉第77页)我们迄今把公有制分成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层次,理论来源就在这里。
但是,这个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不错,写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和〈共产主义原理〉都曾提出要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的手里。但是,这只是走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步骤,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新社会的生产方式。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对于他们用以进行"自由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享有个人所有权;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把这种所有制称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6页,第17卷第62页,第23卷第832页,第48卷第22页)这就是说,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有这样一些特征:首先,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公共占有,联合占有,而不是私人占有;其次,占有的主体是实际上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而不是外在于企业、与劳动无关的人员;第三,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四,占有的目的是进行自由的集体的劳动,以共同创造财富,而不是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剥削。在这样的经济组织里,一方面,在物质形态上,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无权分割,无权处置;另一方面,在价值形态上,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一份生产资料所有权。正是这种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和本质。
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误会。这主要是由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造成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经历了三大革命的欧洲(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德国的宗教改革,法国的启蒙运动),三大革命把社会从宗教神权与封建王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性、个性、人格独立、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宏扬。在这样的文化背景里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以人的解放为宗旨,必然是包括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各个人的自由发展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的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等等。(同上第3卷第77页,第23卷第649页,第4卷第491页,第20卷第30页,第46卷上第104页)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的联合体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个人的基础上的,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个人在其中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制度。
而我国和苏联这样一些东方国家,既没有接受过三大革命的洗礼,又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更是很不彻底。因此,在观念形态上忽视个人权利,注重集体,推崇集中统一,迷信君主和国家,整个社会长期笼罩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之下。以这样的文化背景去理解产生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就难免走样曲解。我国从古以来,个人和公共就是绝对对立的。《诗经》里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汉书》里的"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等等,都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个人的田则叫"私田"。在近代历史上,从康有为的"公农"、"公工"、"公商"(〈大同书.庚部〉),梁启超的"土地归公,资本归公"(〈饮冰室全集〉第46卷)到孙中山的"公有即国有"(〈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25页),都把国有和公有混为一谈。我们今天把国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正是承袭这种文化传统的结果。
其实,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对公的理解也有不同于前述观点的记载。记得我四十多年前当右派时,在劳动之余曾读过一个材料,分析"公"字的上半截有"分开"的意思,下半截则是"私"的古字,所以"公"有"分则为私"的含义,公是私的集合,社会就是公与私的统一。我认为,公有制的"公有"也应当这样理解,而不应等同于国有。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至少表现了两方面的不科学性。第一,以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标准来衡量我国的经济结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能称得上是公有制的企业实在很少。大量股份公司(包括民有股份公司)尚处于向公有制过渡的开始阶段,比较具有公有制形态的是已经实行职工持股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说,目前我国基本上不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怎么会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主体呢?第二,由于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公有制,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十分自然了。问题在于,占有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控制的,让政企不分、党管干部的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那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由国家来主导,而不是由市场经济循着经济规律来主导,这是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当然,国有经济在建立之初,在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建设现代工业方面,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那是同工人、农民以低工资、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分不开的。国有经济的垄断性障碍着自身的发展。在这一点上,甚至还不如资本主义性的私有经济,因为私有经济存在着双重的动力,一是获取更多利润的期盼,一是市场竞争的压力。这两重动力促使企业主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生产规模,努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国有企业既缺乏利润的动机,又不易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如果经营者有忧国忧民之心和为人民服务的胸怀,当然会积极投入市场经济的海洋,想方设法发展生产,争取赢利。但国家对产权的垄断切断了企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联系,"党管干部"又使经营者只对任命他的党组织负责,而党组织则往往不以企业盈亏论功过。在这种产权格局和利益格局下,国有企业很难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可能承担起主导整个国民经济的重任。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观念,本质上反映了在改革指导思想上的矛盾。一方面,国有经济已经无法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彻底改革,这一点可以说已经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另一方面,思想上又摆脱不了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观念,丢不下这块旧招牌。二十年来,从历次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再三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大概就是这个矛盾的反映吧。
 
- 作者:yqdht 访问统计:674 2004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3:01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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