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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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的标本意义2010年05月19日 17:32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关注的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罪案在5月18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黄光裕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这一案件引人瞩目的并非司法技术上的量刑惩恶,甚至不在于经济犯罪事实本身,因为检方所控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单位行贿等在市场上普遍存在。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黄光裕的巨富身份以及黄耗资几十亿元将上千官员纳入关系网络,尤其是从中央部委到诸多省市高官均涉其中,实乃古今所罕见,创造了官商勾结新纪录。因此,黄光裕一案的焦点在于,大众期待审理该案能揭开官商交易之内幕,并依法惩处涉案高官,从而实现制度飞跃。

现年41岁的黄光裕祖籍广东汕头,上世纪80年代随家人进京,先做服装生意,之后改做电器贸易,经过了多年经营,打造了庞大的零售网,并扩展至地产等多个领域,事发前曾三度位列胡润百富榜的中国首富。这是典型的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历史,以白手起家成就大业。作为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国家,像国美这样的中国民营企业在制度的缝隙中生存与进取,并在壮大后试图依靠体制获取资源与安全感。在这个创业与守业的过程中产生了所谓的“原罪”问题,也就是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通常被认为的罪源是官商勾结窃取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由于社会的不公平以及官商勾结的泛滥,仇视富人与贪官的中国民间社会多年以来一直呼吁清算“原罪”,但至今仍无共识。

“原罪”之说,颇堪考察。其一,中国增量改革的方式鼓励了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去创造财富,但是,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源国有垄断以及行政主导市场等先天环境导致民营企业家墨守陈规就办不了大事,成不了大业,这会逼迫民营企业家创造潜规则,并不惜行贿以解决制度之困。其二,愈是壮大的民营企业不安全感越强,因为所谓原罪的存在以及因此对财产构成的挥之不去的威胁。因此,进入体制内是民营企业家的上上之选,其次便是重金结交高官,在获取更多资源的同时树起保护伞;还有若干企业寻求境外上市或者投靠国企,而移民乃下下之策。

而黄光裕的贪婪将官商勾结发挥到极致,他后期所编织的权力网络并非解决发展的制度之困,而是违法谋取私利,操纵市场渔猎投资者,俨然金钱帝国,依法惩处并非原罪之因。事实上,制度环境不佳并不等于行贿索取是合理的,寄望于编织权力网络寻求私利的行贿路径也是恶之花。但是,涉案官员之广也说明公权力寻租助长了某些企业家敢于违法,视法律如无物。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原罪,也是公权力被不法滥用而导致的原罪。

中国社会正迈入历史性的转型期,实际上,转型的本质就是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并立法保护私人财产的安全,这会鼓励个人的创造性,也会防止具有不安全感的企业家只追求短期利益,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只有政府不再干预市场,公权力就无法寻租,资源可平等获取,市场可公平准入,商人也就不须去勾结官员,原罪之说也就灰飞烟灭,既可以防止黄光裕式的金钱帝国左右市场,又会加速推进社会转型,尤其是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